民法学2名词解释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简单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主债是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券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券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的特殊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转移又称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也就是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而债的主体改变。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 非计划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予对方利益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主合同指在两个合同之间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将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不是直接为使自己享有合同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 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 审批的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或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的合同。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指转让农副产品的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农副产品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 企业租凭经营合同是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为此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经营的协议。 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成租人使用,成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 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之间的联合属于联营。因此,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

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一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协议。 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委托人为此给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顾问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服务合同,广义上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专业训练或者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的协议。狭义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服务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等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负责补偿的保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抵押物折价是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其债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权是公民或法人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荣誉权等。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生命健康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 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

法剥夺的权利。 婚姻自主权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及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的产生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主体)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人。 独立作品即由一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集体作品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每一作者的成果是独立的,由编辑者或出版者行使整体著作权的作品。 职务作品(雇员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演绎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他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匿名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没有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指著作权人因何种形式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即作者因完成作品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受让取得即著作权人通过合法方式或受让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限制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在某些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全部实现。 合理使用制度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指他人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主管机关批准特许,获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但使用人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制度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间。 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就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所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邻接权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 专利权是专利局代表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就通过专利审查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

公有技术是指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的技术。 技术秘密是指未申请专利,也未对社会公开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 专利文献是指各类关于专利技术的文献。 专利证书是指专利局颁发的就特定人对某项技术享有专利权的证明。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人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专利权人指在专利有效期间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也就是某一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先申请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只将专利授予最先申请人,而驳回在后申请的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优先权原则包括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书面原则指专利权的产生必须以书面方式履行有关手续,且书面文件的撰写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专利权的撤销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的一套公众监督程序。 专利权的保护指依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实施,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也称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取得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商标注册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注册在先原则是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指按照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指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商标权的续展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届满时,依法申请核准延长商标权有效期的法律活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由受让人享有该专长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指商标权所有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印刷等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 发明权(狭义本书)依据我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查而获得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发明权(广义)指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成果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发明权的主体依法取得发明权的人,即发明人。 发现权是法律赋予发现者对于其发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发现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所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 发现权的主体指依法取得发现权的人。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在科技领域中除发明、发现以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传的资格。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继承顺序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托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一定份额的遗产时,向其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要求。 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通过合法形式把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加以变动、更改的行为。 遗嘱的撤销是遗嘱人通过合法形式把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取消的行为。 遗嘱执行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对遗嘱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内容加以全部实现的行为。 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 继承(广义)后人对前人的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政治、身份、事业、财产等等的承袭。(狭义)财产承受,即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遗产分割指根据法律规定的遗嘱的指定,按照各继承人或受遗赠应得的遗产份额,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实际处理,使遗产归属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遗赠抚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题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换言之,是指违法行为人是否应负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一定责任的构成要件既是对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职务授权行为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 违约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的民事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由此形成的承担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免除条件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违约行为指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实。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关于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懂得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简单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主债是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券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券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的特殊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转移又称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也就是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而债的主体改变。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 非计划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予对方利益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主合同指在两个合同之间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将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不是直接为使自己享有合同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 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 审批的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或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的合同。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指转让农副产品的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农副产品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 企业租凭经营合同是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为此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经营的协议。 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成租人使用,成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 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之间的联合属于联营。因此,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

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一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协议。 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委托人为此给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顾问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服务合同,广义上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专业训练或者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的协议。狭义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服务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等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负责补偿的保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抵押物折价是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其债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权是公民或法人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荣誉权等。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生命健康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 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

法剥夺的权利。 婚姻自主权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及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的产生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主体)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人。 独立作品即由一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集体作品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每一作者的成果是独立的,由编辑者或出版者行使整体著作权的作品。 职务作品(雇员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演绎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他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匿名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没有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指著作权人因何种形式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即作者因完成作品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受让取得即著作权人通过合法方式或受让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限制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在某些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全部实现。 合理使用制度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指他人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主管机关批准特许,获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但使用人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制度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间。 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就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所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邻接权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 专利权是专利局代表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就通过专利审查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

公有技术是指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的技术。 技术秘密是指未申请专利,也未对社会公开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 专利文献是指各类关于专利技术的文献。 专利证书是指专利局颁发的就特定人对某项技术享有专利权的证明。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人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专利权人指在专利有效期间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也就是某一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先申请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只将专利授予最先申请人,而驳回在后申请的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优先权原则包括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书面原则指专利权的产生必须以书面方式履行有关手续,且书面文件的撰写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专利权的撤销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的一套公众监督程序。 专利权的保护指依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实施,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也称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取得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商标注册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注册在先原则是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指按照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指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商标权的续展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届满时,依法申请核准延长商标权有效期的法律活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由受让人享有该专长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指商标权所有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印刷等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 发明权(狭义本书)依据我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查而获得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发明权(广义)指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成果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发明权的主体依法取得发明权的人,即发明人。 发现权是法律赋予发现者对于其发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发现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所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 发现权的主体指依法取得发现权的人。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在科技领域中除发明、发现以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传的资格。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继承顺序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托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一定份额的遗产时,向其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要求。 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通过合法形式把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加以变动、更改的行为。 遗嘱的撤销是遗嘱人通过合法形式把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取消的行为。 遗嘱执行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对遗嘱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内容加以全部实现的行为。 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 继承(广义)后人对前人的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政治、身份、事业、财产等等的承袭。(狭义)财产承受,即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遗产分割指根据法律规定的遗嘱的指定,按照各继承人或受遗赠应得的遗产份额,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实际处理,使遗产归属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遗赠抚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题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换言之,是指违法行为人是否应负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一定责任的构成要件既是对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职务授权行为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 违约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的民事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由此形成的承担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免除条件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违约行为指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实。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关于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懂得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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