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产假的问题

关于产假问题的解决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法规,正常产假天数为98+80=178天。其中顺产产假98天为可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休产假期间先由单位垫付产假工资,在生育津贴到账后,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部分差额由单位承担,高于工资的部分差额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另外80天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第41号)》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所以单位应按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发放产假工资。

2016年11月24日

关于产假问题的解决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法规,正常产假天数为98+80=178天。其中顺产产假98天为可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休产假期间先由单位垫付产假工资,在生育津贴到账后,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部分差额由单位承担,高于工资的部分差额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另外80天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第41号)》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所以单位应按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发放产假工资。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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