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集中力量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建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1-2015年,在整合原有工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亿元资金,用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
二、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区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可分段实施。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产业界定
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为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一)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二)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四)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五)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六)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服务。
(七)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四、资金使用
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
(一)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首台套奖励。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新产品新技术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5.资质认证。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
(二)产业化投资。
1.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信息化应用项目。对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分别按项目投入的15%、12%给予资助;其他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经市政府确定、在杭州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上规模企业。对上规模企业,按《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规定进行奖励。
(三)公共平台。
1.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资助。
3.展览会、产业研讨会。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展览会、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50%-100%给予资助。
4.专业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四)开拓市场。
1.产品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品牌展销会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可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资助;对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杭产品集中展示展销中心,按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首期服务费的1/3给予资助;对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助。
3.重大工程(项目)中标。对企业中标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示范项目,按不超过企业中标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为世界500强企业配套。对首次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市级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五)为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资金。
对要求配套的国家、省级项目,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资金分配
发展资金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如确实需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块安排资金充实产业基金。
六、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二)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相应的产业领导小组决定。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七、资金配套
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集中力量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建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1-2015年,在整合原有工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亿元资金,用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
二、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区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可分段实施。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产业界定
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为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一)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二)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四)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五)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六)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服务。
(七)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四、资金使用
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
(一)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首台套奖励。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新产品新技术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5.资质认证。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
(二)产业化投资。
1.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信息化应用项目。对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分别按项目投入的15%、12%给予资助;其他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经市政府确定、在杭州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上规模企业。对上规模企业,按《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规定进行奖励。
(三)公共平台。
1.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资助。
3.展览会、产业研讨会。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展览会、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50%-100%给予资助。
4.专业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四)开拓市场。
1.产品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品牌展销会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可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资助;对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杭产品集中展示展销中心,按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首期服务费的1/3给予资助;对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助。
3.重大工程(项目)中标。对企业中标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示范项目,按不超过企业中标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为世界500强企业配套。对首次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市级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五)为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资金。
对要求配套的国家、省级项目,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资金分配
发展资金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如确实需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块安排资金充实产业基金。
六、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二)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相应的产业领导小组决定。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七、资金配套
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