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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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城管暴力执法打死人案开庭审理

今年5月13日, 《法制日报》在全国独家报道了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的一起城管执法事件, 一有心脏病史的当事人被三名城管殴打致死。

8月25日, 辽阳市宏伟区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三名城管执法人员出庭受审。 庭审中,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辩护方认为三被告人存在从轻情节,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害方则认为, 城管队长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系一审首次开庭, 法庭并未当场判决。

死者家属: 法院只给被害方两张旁听证

25日8点40分, 记者在辽阳市宏伟区法院看到, 临近开庭, 法庭门前的小广场上站满了人。

被害人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介绍, 他家来了10多人旁听, 现场他认识的, 还有不少被告人亲属, 以及宏伟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9点刚过, 几名法警打开审判庭大门, 包括被告人的家属及其执法局同事在内的几十人呼啦啦涌入法庭, 而被害人周晓明的亲属却没有被允许进入旁听。对此看守的法警解释, 只能凭旁听证进入。

周阳告诉记者, 一天前他去法院联络旁听的事, 法官说法庭安排得很小,“三名被告人, 光亲属就不少人”,因此只给周家发了两张旁听证。

为了保障记者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情况, 周阳把这两张旁听证给了记者。

记者进入法庭内看到, 其实法庭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小, 旁听席几排长条座椅至少可容纳50人, 经记者仔细清点, 当天只坐了40人, 还有10多个座位空着。

在接下来长达6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 周阳代表被害人家属多次向看守法警申请, 要求进入旁听, 均被拒绝。

公诉方: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

今天, 出庭受审的三名被告人分别为张松、刘义、郑晓曦。其中张松为系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 另二人为科员。

据起诉书显示, 三名被告人在2011年5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分局刑事拘留时, 涉嫌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罪名为涉嫌故意伤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 三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 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 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正处于修养期, 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 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 也被三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 厮打一段时间后, 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 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 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 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 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 致其当场倒地, 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医院, 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 与他人发生冲突, 厮打等, 诱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 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 诱发其心脏病发作, 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 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有从轻情节, 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 被害人违法行为在先, 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属于正常执法, 并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动机;同时, 依据相关证据表明, 受害人动手在先, 对这一事件的产生有一定过错。

另外, 辩护人还认为此案在开庭前, 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宏伟区政府的赔偿款, 取得了谅解, 法院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被害人周晓明的死因, 辩护人也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被害人本身有心脏病, 加之妻子给他打完电话后带着情绪来到现场, 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充其量只是诱因, 与被害人死亡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被害人家属的救助方法也有不当之处, 同时没有选择送往最近的医院, 也存在耽误治疗时机问题。

刘义、郑晓曦二人的辩护人还说, 在被害人与城管队员再次发生冲突时, 刘义、郑晓曦在得知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 并没有对其进行殴打, 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受害方律师: 城管队长应属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认为, 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准确, 刘义、郑晓曦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 而张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耀刚认为, 在死者的儿子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 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张松、刘义、郑晓曦等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之后, 此时张松等人对周晓明的身体状况已经知情, 对继续殴打可能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预见, 如果此后仍对其殴打, 那么就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 王耀刚还认为由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审理此案也不妥当, 首先, 对于这种涉及本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重大案件, 应本着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 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二, 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 而区级法院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 此案还未经审理, 就已限定三名被告人最高只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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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城管暴力执法打死人案开庭审理

今年5月13日, 《法制日报》在全国独家报道了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的一起城管执法事件, 一有心脏病史的当事人被三名城管殴打致死。

8月25日, 辽阳市宏伟区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三名城管执法人员出庭受审。 庭审中,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辩护方认为三被告人存在从轻情节,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害方则认为, 城管队长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系一审首次开庭, 法庭并未当场判决。

死者家属: 法院只给被害方两张旁听证

25日8点40分, 记者在辽阳市宏伟区法院看到, 临近开庭, 法庭门前的小广场上站满了人。

被害人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介绍, 他家来了10多人旁听, 现场他认识的, 还有不少被告人亲属, 以及宏伟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9点刚过, 几名法警打开审判庭大门, 包括被告人的家属及其执法局同事在内的几十人呼啦啦涌入法庭, 而被害人周晓明的亲属却没有被允许进入旁听。对此看守的法警解释, 只能凭旁听证进入。

周阳告诉记者, 一天前他去法院联络旁听的事, 法官说法庭安排得很小,“三名被告人, 光亲属就不少人”,因此只给周家发了两张旁听证。

为了保障记者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情况, 周阳把这两张旁听证给了记者。

记者进入法庭内看到, 其实法庭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小, 旁听席几排长条座椅至少可容纳50人, 经记者仔细清点, 当天只坐了40人, 还有10多个座位空着。

在接下来长达6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 周阳代表被害人家属多次向看守法警申请, 要求进入旁听, 均被拒绝。

公诉方: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

今天, 出庭受审的三名被告人分别为张松、刘义、郑晓曦。其中张松为系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 另二人为科员。

据起诉书显示, 三名被告人在2011年5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分局刑事拘留时, 涉嫌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罪名为涉嫌故意伤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 三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 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 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正处于修养期, 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 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 也被三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 厮打一段时间后, 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 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 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 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 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 致其当场倒地, 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医院, 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 与他人发生冲突, 厮打等, 诱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 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 诱发其心脏病发作, 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 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有从轻情节, 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 被害人违法行为在先, 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属于正常执法, 并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动机;同时, 依据相关证据表明, 受害人动手在先, 对这一事件的产生有一定过错。

另外, 辩护人还认为此案在开庭前, 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宏伟区政府的赔偿款, 取得了谅解, 法院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被害人周晓明的死因, 辩护人也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被害人本身有心脏病, 加之妻子给他打完电话后带着情绪来到现场, 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充其量只是诱因, 与被害人死亡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被害人家属的救助方法也有不当之处, 同时没有选择送往最近的医院, 也存在耽误治疗时机问题。

刘义、郑晓曦二人的辩护人还说, 在被害人与城管队员再次发生冲突时, 刘义、郑晓曦在得知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 并没有对其进行殴打, 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受害方律师: 城管队长应属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认为, 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准确, 刘义、郑晓曦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 而张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耀刚认为, 在死者的儿子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 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张松、刘义、郑晓曦等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之后, 此时张松等人对周晓明的身体状况已经知情, 对继续殴打可能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预见, 如果此后仍对其殴打, 那么就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 王耀刚还认为由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审理此案也不妥当, 首先, 对于这种涉及本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重大案件, 应本着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 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二, 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 而区级法院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 此案还未经审理, 就已限定三名被告人最高只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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