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7
点击率: 3426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0〕33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2008年,为规范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工作,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08〕283号),各地按照省厅要求,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进行认真核查登记,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补助标准,落实配套经费,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各地在贯彻民政部《通知》精神时,既要严格执行标准,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于2008年已经认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各地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对于今后新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认定范围、慢性病种、审查材料、审批程序进行认定。同时,要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
作与2009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更新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查统计,准确填写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关于审批机关和指定检查医院的问题。从2010年起,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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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0〕33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2008年,为规范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工作,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08〕283号),各地按照省厅要求,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进行认真核查登记,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补助标准,落实配套经费,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各地在贯彻民政部《通知》精神时,既要严格执行标准,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于2008年已经认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各地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对于今后新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认定范围、慢性病种、审查材料、审批程序进行认定。同时,要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
作与2009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更新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查统计,准确填写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关于审批机关和指定检查医院的问题。从2010年起,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