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E&ECONOMY 金融经济
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董 缨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已发展成为我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一支重要力量。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外汇业务经营中,除了自身存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外,外部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外汇监管的角度,探析以保险和证券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问题剖析
(一)法规体系不完善
11监管法规规定滞后。目前,1993年颁布的《理规定》、2002暂行规定》定。现有监管法规相关规定对外汇资金运用限制过严,明显滞后于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需要,支持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力度偏弱,难以跟上外汇金融创新的步伐。
21监管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如证券外汇业务监管,除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外,目前主要依据是2001年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在对违规行为定性和处理方面法律依据极其薄弱。
31罚则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强。如保险公司币种不匹配问题,在《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未明确提出“币种匹配”的概念,也未明确对币种不匹配问题如何处罚;证券公司违规办理的客户外汇资金异名划转问题,造成了外汇在境内的非法流通或者可能的非法外汇买卖,但对这种违规划转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理,难以界定和实施。
(二)监管体制不顺畅
11监管职责界定存在漏洞。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主要分为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两方面,其中风险监管又可分为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风险两方面。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分别由外管局、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
事实上,由于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风险不能截然分离,原有职责划分很难适应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需要,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的局面一直存在。
21市场准入监管尺度存在差异。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标准不一。按照现有监管职责分工,外管局负责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审批,金融租赁,件不一。,,其下属营业网点,不考察其他条件;而保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必须向外管局申请核准经营资格。
(三)现场监管乏力
作为监管的重要环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工作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多年来,外汇监管部门主要将监管重点放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少顾及。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工作于近年才逐步开展,且检查的覆盖面仍远远未达到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要求,这对已开办外汇业务多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严重滞后。由于现场监管工作滞后,一些违规行为历年累积,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违规行为甚至被经营者视作行业惯例,极大地挑战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准确定性和适用处罚依据,监管部门实施惩戒时又显得力不从心,往往只能责令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能进行整改的行为则难以达到杜绝的目的,不能真正发挥现场检查的作用。
(四)非现场监管不到位
目前,外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停留在非常简单的状态。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外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资料仅仅是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和外汇账户备案情况,靠这些业务信息进行日常监管,很难了解到保险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对非现场监管
所起作用相当有限;而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则基本未向外管部门报送相关监管报表和资料,这种情况在基层尤为突出。作为监管中的重要环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部门不能识别和判断其外汇业务经营中的风险,也不能分析其业务的各项经营指标,更谈不二、,外汇监管对,需要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一是根据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际发展状况,并考虑各自发展趋势,修订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原则框架。二是针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运作特点,加快出台证券、信托公司等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其外汇收支的合规性监管。三是对已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加强配套法规建设,细化政策操作,明确违规罚则,规范经营行为,从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外汇监管法规体系。
(二)重新厘定监管职责
一是在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基础上,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在允许的可能下,尽量统一市场准入规则,避免不同尺度的准入门槛。二是完善对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划分。对风险监管、合规性监管不能简单划分监管职责,更不能将其割裂开来,除特定监管内容,如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证券的交易规则等,外汇监管可统一由国家专门行使外汇管理职责的外管局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多头监管而又监管不到位的状况。
(三)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业务检查情况看,不同类型机构都或多或少存在违规问题和管理漏洞。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促进其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当前一段时间应加强非银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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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BT投融资模式的探析
□杨婷曦
一、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发展历史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实现了三大飞跃,成功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主导型的投融资模式转换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导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方式比较单一,除了少量的银行融资之外,城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本上都来自于国家或地方财政。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城市基础建设主要以银行主导的投融资为主。这一时期,国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格局被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投资主体所取代。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市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时期。由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拓宽了市场资金投资渠道,我国城市基础建设的力度大大加强了。
但是这种初步形成的多元化融资方式还是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银行负债比例过高,响很大,且融资成本高;,在操作上也缺乏透明度和相应的规范;成熟,应用比例比较低;主,形式单一,政府正努力进行投—BT模式,二、常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特点(一)BOT方式
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BOT方式的主要优点如下:
11减轻投资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政府通过BOT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权有条件地让渡给其他投资者,节省地资金用于土地前期开发或其他项目。
21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采用BOT方式后,该基础项目成为私人投资者的项目,为了实现最大利润,企业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从而提高效率。
31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吸收外国的资金,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41可以及时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使一些国计民生
的项目投入建设,早日建成使用。
(二)TOT方式
TOT方式即移交一经营一移交,也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兴方式。它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TOT方式的主要特点:
11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
21完工项目提供了现金流,增加了引资成功的可能性。
31外商的集中投资使新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时间提前,加快了项目的建设速度。
41融资对象更广泛。,。
1(,以该项目ABS方式的特:
11ABS是唯一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品种,由于投资者众多,投资风险得到了分散,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
21ABS方式还充分显示了金融创新的优势,它利用成熟的项目融资技巧将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包装成高质量的证券投资对象。
31ABS融资涉及的机构少,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酬金、价差等中间费用,从而使筹资成本降至较低水平。
三、新的城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BT模式(一)BT的涵义
BT是目前国内最新的融资方式之一。它指建设—移交,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也即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模式。比如,某投资公司调研发现某城市需要建设一座桥梁,于是它就可以发出建议书给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建议修建这座桥。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可行,则发出招标书(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者政府经过论证需要修建一座桥以满足需求,则发出招标书(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书中讲明项目的开发融资方式: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开发,政府监督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
机构外汇业务的现场监管,以此发现问题、查堵漏洞,发挥检查的惩戒作用,督促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现场检查,还能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外汇业务经营的发展环境。
此外,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多样性,其外汇业务对象涉及外汇指定银行、涉汇单位和个人,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也可以发现银行、相关单位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联动监管和全方位监管。
(四)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
外汇监管部门应区分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点,区分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同层次,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强化日常业务监管。一是尽快出台非现场监管规程,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范围、方式、频率和程序等进行规范,重点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及时预警,并相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二是建立操作性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督促完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切实提高内控机制的功效,为实施有效监管奠定良好基础;三是注重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现场监管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源,同时,通过现场监管,证实、修正非现场监管的分析和监测。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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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董 缨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已发展成为我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一支重要力量。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外汇业务经营中,除了自身存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外,外部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外汇监管的角度,探析以保险和证券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问题剖析
(一)法规体系不完善
11监管法规规定滞后。目前,1993年颁布的《理规定》、2002暂行规定》定。现有监管法规相关规定对外汇资金运用限制过严,明显滞后于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需要,支持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力度偏弱,难以跟上外汇金融创新的步伐。
21监管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如证券外汇业务监管,除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外,目前主要依据是2001年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在对违规行为定性和处理方面法律依据极其薄弱。
31罚则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强。如保险公司币种不匹配问题,在《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未明确提出“币种匹配”的概念,也未明确对币种不匹配问题如何处罚;证券公司违规办理的客户外汇资金异名划转问题,造成了外汇在境内的非法流通或者可能的非法外汇买卖,但对这种违规划转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理,难以界定和实施。
(二)监管体制不顺畅
11监管职责界定存在漏洞。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主要分为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两方面,其中风险监管又可分为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风险两方面。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分别由外管局、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
事实上,由于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风险不能截然分离,原有职责划分很难适应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需要,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的局面一直存在。
21市场准入监管尺度存在差异。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标准不一。按照现有监管职责分工,外管局负责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审批,金融租赁,件不一。,,其下属营业网点,不考察其他条件;而保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必须向外管局申请核准经营资格。
(三)现场监管乏力
作为监管的重要环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工作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多年来,外汇监管部门主要将监管重点放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少顾及。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工作于近年才逐步开展,且检查的覆盖面仍远远未达到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要求,这对已开办外汇业务多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严重滞后。由于现场监管工作滞后,一些违规行为历年累积,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违规行为甚至被经营者视作行业惯例,极大地挑战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准确定性和适用处罚依据,监管部门实施惩戒时又显得力不从心,往往只能责令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能进行整改的行为则难以达到杜绝的目的,不能真正发挥现场检查的作用。
(四)非现场监管不到位
目前,外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停留在非常简单的状态。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外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资料仅仅是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和外汇账户备案情况,靠这些业务信息进行日常监管,很难了解到保险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对非现场监管
所起作用相当有限;而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则基本未向外管部门报送相关监管报表和资料,这种情况在基层尤为突出。作为监管中的重要环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部门不能识别和判断其外汇业务经营中的风险,也不能分析其业务的各项经营指标,更谈不二、,外汇监管对,需要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一是根据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际发展状况,并考虑各自发展趋势,修订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原则框架。二是针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运作特点,加快出台证券、信托公司等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其外汇收支的合规性监管。三是对已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加强配套法规建设,细化政策操作,明确违规罚则,规范经营行为,从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外汇监管法规体系。
(二)重新厘定监管职责
一是在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基础上,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在允许的可能下,尽量统一市场准入规则,避免不同尺度的准入门槛。二是完善对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划分。对风险监管、合规性监管不能简单划分监管职责,更不能将其割裂开来,除特定监管内容,如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证券的交易规则等,外汇监管可统一由国家专门行使外汇管理职责的外管局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多头监管而又监管不到位的状况。
(三)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业务检查情况看,不同类型机构都或多或少存在违规问题和管理漏洞。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促进其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当前一段时间应加强非银行金融
132
论探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BT投融资模式的探析
□杨婷曦
一、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发展历史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实现了三大飞跃,成功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主导型的投融资模式转换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导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方式比较单一,除了少量的银行融资之外,城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本上都来自于国家或地方财政。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城市基础建设主要以银行主导的投融资为主。这一时期,国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格局被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投资主体所取代。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市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时期。由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拓宽了市场资金投资渠道,我国城市基础建设的力度大大加强了。
但是这种初步形成的多元化融资方式还是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银行负债比例过高,响很大,且融资成本高;,在操作上也缺乏透明度和相应的规范;成熟,应用比例比较低;主,形式单一,政府正努力进行投—BT模式,二、常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特点(一)BOT方式
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BOT方式的主要优点如下:
11减轻投资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政府通过BOT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权有条件地让渡给其他投资者,节省地资金用于土地前期开发或其他项目。
21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采用BOT方式后,该基础项目成为私人投资者的项目,为了实现最大利润,企业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从而提高效率。
31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吸收外国的资金,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41可以及时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使一些国计民生
的项目投入建设,早日建成使用。
(二)TOT方式
TOT方式即移交一经营一移交,也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兴方式。它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TOT方式的主要特点:
11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
21完工项目提供了现金流,增加了引资成功的可能性。
31外商的集中投资使新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时间提前,加快了项目的建设速度。
41融资对象更广泛。,。
1(,以该项目ABS方式的特:
11ABS是唯一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品种,由于投资者众多,投资风险得到了分散,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
21ABS方式还充分显示了金融创新的优势,它利用成熟的项目融资技巧将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包装成高质量的证券投资对象。
31ABS融资涉及的机构少,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酬金、价差等中间费用,从而使筹资成本降至较低水平。
三、新的城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BT模式(一)BT的涵义
BT是目前国内最新的融资方式之一。它指建设—移交,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也即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模式。比如,某投资公司调研发现某城市需要建设一座桥梁,于是它就可以发出建议书给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建议修建这座桥。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可行,则发出招标书(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者政府经过论证需要修建一座桥以满足需求,则发出招标书(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书中讲明项目的开发融资方式: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开发,政府监督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
机构外汇业务的现场监管,以此发现问题、查堵漏洞,发挥检查的惩戒作用,督促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现场检查,还能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外汇业务经营的发展环境。
此外,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多样性,其外汇业务对象涉及外汇指定银行、涉汇单位和个人,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也可以发现银行、相关单位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联动监管和全方位监管。
(四)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
外汇监管部门应区分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点,区分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同层次,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强化日常业务监管。一是尽快出台非现场监管规程,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范围、方式、频率和程序等进行规范,重点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及时预警,并相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二是建立操作性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督促完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切实提高内控机制的功效,为实施有效监管奠定良好基础;三是注重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现场监管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源,同时,通过现场监管,证实、修正非现场监管的分析和监测。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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