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有很多种分类。包括单方民

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能力;生前行为、死因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和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的一

般生效要件有三个。第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行为人适格;第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个是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名10周岁以上的小学生拿着妈妈給的零用钱去进行交易,如果事后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则此民事行为生效。但是如果事后监护人行使拒绝权,不承认这个民事行为,那么交易是不是要取消呢?根据我国民法保护交易的原则,相对人具有撤销权和催告权。根据《合同法》第47条

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认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当行为人有以下情形时,可以认为民事行为不生效: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下面主要讨论欺诈的问题。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做出意思表示。在市场经济中,有许多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从而使民事行为失去效力。药品的副作用如果不告知消费者,则厂家可视为欺诈;超市价格不明码标明或者故意标错价误导消费者可视为欺诈;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可视为欺诈等等。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欺诈一律要双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行为就可以认为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生效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民事行为必须合法。作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非指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所有规定,而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民事行为效力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又可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买卖毒品、军火和淫秽物品等就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而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这就意味着,有部分的民事行为即便是违反了某些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为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是法律的稳定性,法院可以认为此民事行为有效。

在关于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上,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一律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则有: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从而保护交易和维护民事行为的效力。

最后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上,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代表行为。关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合同法》第51条做出了如此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物权法则认为是,如果被处分的财产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则认为此民事行为有效。在这点上,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于无权处分看似有点冲突。在我的理解是,两部法律都是认为该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效力的。在权利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

我们不能单纯认为民事行为就失效,然后第三人就要交还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这是跟无权处分权利人财产的人相关,就是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其财产的人赔偿其损失,或者原物偿还或者金钱赔偿,对于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如果无权处分行为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则此民事行为生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会产生一下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

第59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那传销组织下线向上线缴纳的钱,在被缴获确认无效之后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呢?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就是把财产归还給受传销组织欺骗的受害者,还有一种就是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追缴传销组织的非法所得的财产后收归国家所有。我本人认为后者会比较合适。从非法律的角度分析,传销组织规模庞大,上当受骗的人数众多,整个传销网络组织复杂,如果是要将非法所得财产一一归还受害者,无疑显得不现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属于犯罪,那传销组织所得的财产就属于非法所得应该收缴国家。而受害者的损失应该由组织传销者赔偿。

作为一个还算是刚入门民法的学生,可能以上的观点不正确或者是不全面。由于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了解不够,平时积累的法律经验也不多,所以在分析问题上难免会显得很幼稚,希望老师可以给予指导和谅解。

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有很多种分类。包括单方民

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能力;生前行为、死因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和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的一

般生效要件有三个。第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行为人适格;第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个是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名10周岁以上的小学生拿着妈妈給的零用钱去进行交易,如果事后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则此民事行为生效。但是如果事后监护人行使拒绝权,不承认这个民事行为,那么交易是不是要取消呢?根据我国民法保护交易的原则,相对人具有撤销权和催告权。根据《合同法》第47条

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认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当行为人有以下情形时,可以认为民事行为不生效: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下面主要讨论欺诈的问题。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做出意思表示。在市场经济中,有许多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从而使民事行为失去效力。药品的副作用如果不告知消费者,则厂家可视为欺诈;超市价格不明码标明或者故意标错价误导消费者可视为欺诈;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可视为欺诈等等。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欺诈一律要双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行为就可以认为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生效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民事行为必须合法。作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非指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所有规定,而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民事行为效力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又可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买卖毒品、军火和淫秽物品等就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而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这就意味着,有部分的民事行为即便是违反了某些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为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是法律的稳定性,法院可以认为此民事行为有效。

在关于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上,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一律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则有: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从而保护交易和维护民事行为的效力。

最后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上,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代表行为。关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合同法》第51条做出了如此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物权法则认为是,如果被处分的财产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则认为此民事行为有效。在这点上,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于无权处分看似有点冲突。在我的理解是,两部法律都是认为该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效力的。在权利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

我们不能单纯认为民事行为就失效,然后第三人就要交还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这是跟无权处分权利人财产的人相关,就是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其财产的人赔偿其损失,或者原物偿还或者金钱赔偿,对于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如果无权处分行为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则此民事行为生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会产生一下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

第59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那传销组织下线向上线缴纳的钱,在被缴获确认无效之后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呢?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就是把财产归还給受传销组织欺骗的受害者,还有一种就是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追缴传销组织的非法所得的财产后收归国家所有。我本人认为后者会比较合适。从非法律的角度分析,传销组织规模庞大,上当受骗的人数众多,整个传销网络组织复杂,如果是要将非法所得财产一一归还受害者,无疑显得不现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属于犯罪,那传销组织所得的财产就属于非法所得应该收缴国家。而受害者的损失应该由组织传销者赔偿。

作为一个还算是刚入门民法的学生,可能以上的观点不正确或者是不全面。由于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了解不够,平时积累的法律经验也不多,所以在分析问题上难免会显得很幼稚,希望老师可以给予指导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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