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度蜜月,当心权益受到侵害

  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选择出国度蜜月,以期在异国他乡感受不一样的浪漫。可由于出国度蜜月不仅存在语言障碍,还必须面临着不同国家的社会情况,加之一些蜜月中的夫妻基于对签约不甚了解、防范意识不高等,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或不能理性维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遭遇伤害,药费难赔偿

  【案例】2012年9月20日,新婚的肖蕾夫妇选择了去巴厘岛自助游。他们与一家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旅行社的义务为预定往返机票、安排酒店食宿、介绍随行向导。10天的行程结束后,夫妻俩从酒店打的去机场准备回国时,突然遭遇交通事故。为不影响登机,受伤的肖蕾只是做了简单包扎。到家后,肖蕾即住进医院并花去23000余元医疗费用。满以为可以获得相应赔偿,不料却遭到旅行社拒绝,甚至法院也驳回了其赔偿请求。

  【点评】的确,肖蕾无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依据在于约定,只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所涉合同,并没有将从酒店至机场的接送纳入旅行社的义务,也就决定了旅行社不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维权提示】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旅游者应当事先办理相关保险,或者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旅游服务机构对意外伤害担责。

  并非欺诈,索赔难支持

  【案例】2012年10月2日,新婚燕尔的常燕芹夫妻登上了前往夏威夷度蜜月的旅程。他们此前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曾有一项特别约定:鉴于正值旅游旺季,夏威夷的住房紧张,如无法入住五星级宾馆,旅行社有权调整。到达夏威夷后,旅行社果然只安排入住普通旅店。常燕芹夫妻因一直未休息好,旅游中的情趣自然被大打折扣。回国后,常燕芹夫妻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倍赔偿损失。

  【点评】常燕芹夫妻的诉请不能获得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欺诈。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鉴于旅行社已事先提示,常燕芹夫妻亦已明知,故最终入住普通旅店不属欺诈。

  【维权提示】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旅游者应注意特别条款。在维权时,同样必须对照合同,做出理性选择。

  财物被盗,损失难弥补

  【案例】2013年3月,董琳娜夫妇根据旅行社安排到达马尔代夫度蜜月。入住一所宾馆后,旅途的疲惫让他们很快进入了梦乡。岂料,却因小偷“光顾”,被盗走20000余元现金及一台数码相机、两部手机和金银首饰。由于虽经报警却未能追回被盗财物,归国后两人遂以旅行社未保障其财产安全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旅行社则以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财物被盗是因为他们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董琳娜夫妇无权索要赔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其保障义务仅限于所提供的食宿和旅游项目应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并不涵盖意外事件和众所周知的危险事由。而旅游期间被盗,属于意外事件,为旅行社所不能预料、无法控制,故董琳娜夫妇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旅游者要想避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除加强自身防范外,还可以在旅游合同进行特殊约定,以便将之作为索赔的依据。

  行程取消,费用难获赔

  【案例】早在2012年11月初,项茹萍夫妻便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准备去国外蜜月旅游。不料12月出行前,旅行社却突然通知:因当地发生自然灾害,行程取消。由于项茹萍夫妻已做相关准备,不能如期出行确实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但旅行社只同意如实退费或另期安排。

  【点评】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鉴于自然灾害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具备不可抗力的性质,决定了旅行社有权出于游客安全考虑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已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旅游经营者赔偿之列。故项茹萍夫妻虽确有损失,也无法获得赔偿。

  【维权提示】 旅游者维权应注意法律的免责规定以及合同的免责约定,因事制宜,切忌盲目,以避免因诉讼给自己再次添加不必要的损失。[email protected]

  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选择出国度蜜月,以期在异国他乡感受不一样的浪漫。可由于出国度蜜月不仅存在语言障碍,还必须面临着不同国家的社会情况,加之一些蜜月中的夫妻基于对签约不甚了解、防范意识不高等,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或不能理性维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遭遇伤害,药费难赔偿

  【案例】2012年9月20日,新婚的肖蕾夫妇选择了去巴厘岛自助游。他们与一家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旅行社的义务为预定往返机票、安排酒店食宿、介绍随行向导。10天的行程结束后,夫妻俩从酒店打的去机场准备回国时,突然遭遇交通事故。为不影响登机,受伤的肖蕾只是做了简单包扎。到家后,肖蕾即住进医院并花去23000余元医疗费用。满以为可以获得相应赔偿,不料却遭到旅行社拒绝,甚至法院也驳回了其赔偿请求。

  【点评】的确,肖蕾无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依据在于约定,只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所涉合同,并没有将从酒店至机场的接送纳入旅行社的义务,也就决定了旅行社不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维权提示】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旅游者应当事先办理相关保险,或者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旅游服务机构对意外伤害担责。

  并非欺诈,索赔难支持

  【案例】2012年10月2日,新婚燕尔的常燕芹夫妻登上了前往夏威夷度蜜月的旅程。他们此前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曾有一项特别约定:鉴于正值旅游旺季,夏威夷的住房紧张,如无法入住五星级宾馆,旅行社有权调整。到达夏威夷后,旅行社果然只安排入住普通旅店。常燕芹夫妻因一直未休息好,旅游中的情趣自然被大打折扣。回国后,常燕芹夫妻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倍赔偿损失。

  【点评】常燕芹夫妻的诉请不能获得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欺诈。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鉴于旅行社已事先提示,常燕芹夫妻亦已明知,故最终入住普通旅店不属欺诈。

  【维权提示】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旅游者应注意特别条款。在维权时,同样必须对照合同,做出理性选择。

  财物被盗,损失难弥补

  【案例】2013年3月,董琳娜夫妇根据旅行社安排到达马尔代夫度蜜月。入住一所宾馆后,旅途的疲惫让他们很快进入了梦乡。岂料,却因小偷“光顾”,被盗走20000余元现金及一台数码相机、两部手机和金银首饰。由于虽经报警却未能追回被盗财物,归国后两人遂以旅行社未保障其财产安全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旅行社则以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财物被盗是因为他们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董琳娜夫妇无权索要赔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其保障义务仅限于所提供的食宿和旅游项目应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并不涵盖意外事件和众所周知的危险事由。而旅游期间被盗,属于意外事件,为旅行社所不能预料、无法控制,故董琳娜夫妇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旅游者要想避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除加强自身防范外,还可以在旅游合同进行特殊约定,以便将之作为索赔的依据。

  行程取消,费用难获赔

  【案例】早在2012年11月初,项茹萍夫妻便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准备去国外蜜月旅游。不料12月出行前,旅行社却突然通知:因当地发生自然灾害,行程取消。由于项茹萍夫妻已做相关准备,不能如期出行确实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但旅行社只同意如实退费或另期安排。

  【点评】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鉴于自然灾害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具备不可抗力的性质,决定了旅行社有权出于游客安全考虑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已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旅游经营者赔偿之列。故项茹萍夫妻虽确有损失,也无法获得赔偿。

  【维权提示】 旅游者维权应注意法律的免责规定以及合同的免责约定,因事制宜,切忌盲目,以避免因诉讼给自己再次添加不必要的损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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