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名词解释
1. 神判证据制度:以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折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
据制度。
2.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3. 自由心证制度: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
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
4. 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5. 证据可采性规则:亦称许容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于证明案
件的待证事实。
6. 证人拒证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7. 证明责任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
务。
8.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 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0. 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
讼主体,即只有提出诉讼主张才须承担证明责任而只有承担证明责任才是证明主体。
11.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
度。
12. 证明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准,在具体
案件中,每个证明主体的具体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他人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自己明确案件事实。
13. 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
加以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
14.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
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5.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
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6.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
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7. 推定:依照法律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8. 物证: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19.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面文件
或其他物品。
20. 视听资料: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
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2. 刑事被害人:其合法权益受到篾地为直接侵害的人。
23. 刑事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24.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悼念
到一定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并决定对其进行气窗刑事追究的人,是犯罪嫌疑人。
25. 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经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其犯罪,由人民法院受
理后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的人。
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27.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
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28. 鉴定: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分
析和判断的活动。
29. 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感官的感觉(包括视觉、听觉、嗅觉、
味觉和触觉)作用,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观察、检验,借以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核心:是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反映和殖民地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并据此做出正确的裁判。
对象: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的,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诉讼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但经查实收集程序合法,人为定罪证据客观存它就具有证据力。
证明力:是指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两者的关系: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我国的诉讼制度是分权的诉讼制度,其分权主义,表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据法的区别:英美法系因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并为适应陪审裁判的要求,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为当事人的责任。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以法官职司审判,诉讼证明和证据调查属于法官的责任。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A 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B 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C 举证责任方面:1、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4、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刑事案件中:心证的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民事案件中:心证的程序应达到盖然性优势的要求。行政案件中:心证的程度在于刑、民事案件之间,达到某种中间状态。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概念: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证明,又称释明或稀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异同:不同:均派生于证明
客体的性质,体现为不同的证明标准。相同: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方法等环节无实质性差异。
英美法系证据法学研究的三个方面:1、证据的种类可采性、证明力;2、举证责任、证明材料;3、询问、反询问的程序和规则。
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特点:1、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概念的精确性;2、习惯于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3、以客观真实为出发点,注重证据的证明的客观真实性;4、不够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诉讼证据:是审判员、检察员、侦察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证据力:是指证据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条件。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2、关联性:指依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3、合法性:(也叫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物证是指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意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或证据制度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物证是查明或案件事实的有效的手段;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证据。
物证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证物的专门活动。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1、勘验、检查。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写场所进行专门调查活动。2、搜查。搜查是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方法。3、扣押。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4、提供与调取。审查物证的方法,通常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特征: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书证记载的内容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书证和物证的主要区别:书证是以其内容不定期证明案情的,物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不定期证明案情的。
书证提供与收集: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由有关机关提供和收集书证。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示人有罪的书证由原告负责提供行政诉讼中由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书证。民事案件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
则上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书证的审查与判断:我国法律末作出此规定,但事务中要求做到1、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2、审查书证形成的过程,3、审查书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是有义务把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证言的特点: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证人证言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3、证人证言是证人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人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人的法律资格。证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外的知晓案件有关情形且能正确表达意志者,均属于证人范围。证人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民事诉讼中,证人不仅包括单位、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这一点是十分独特。不能作证的人:1、本案的侦察、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证人的权利:1、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2、有人身安全受切实保障的权利;3、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5、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义务:到场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证言而有信审查和判断:审查: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即在庭审中通过对证人的询问、质证来进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是判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性基础。判断:是审判售货员对证体制改革提供的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断定。
判断证人证言真伪要考虑:1、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2、证人的品质;3、证证言的来源;
4、证人的认知水平和记忆能力、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特征:被害人是直接受害人;2、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确定询问地点: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二是被害人的住处;三是公、检、法办公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的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也称口供。口供的内容为三个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辨解、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进行讯问。侦察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不满18岁的末成年人犯罪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点: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2、口供内容的不稳定性、复杂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1、问明自然情况,首次讯问时,应问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简历等于、问明是否犯罪,让其陈述和辨解,然后提出问题;3、讲究方法和策略,提高讯问效果A 直接提问迂回提问相互补充;B 把握法律政策宣传和出示证据的时机;C 讯问语言要规范,明确、具体;4、熟悉案情,制作讯问提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讯问应个别进行;2、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4、对聋哑人讯问时,要有翻译;5、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6、认真听取,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解;7、正确对待“如实回答”与“拒绝回答”问题;
8、正确对待慎重使用书面供词;9、不得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沉没权的基本要求:沉默又称不强迫自证罪权,其基本要求有二、1、被告人不得被强迫提供证据或作出有罪供述;2、被告人受到指控时有权不作使自己不利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和分类:内在特点:时间上具有事后性;以真切感知为内容;作为诉讼主体可作的陈述;以书面或言词的形式向法院作出陈述。外在特点:(从诉讼功能上看)真伪都有。分类:以内容标准分为主要事实陈述和次要事实陈述;以时间为标准分为庭审前与庭审中的陈述;以空隙为标准分为诉讼中和诉讼外的陈述;以方式为标准分为书面和口头陈述;以有利与否为标准分为利已陈述和利他陈述。利已陈述—包括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利他陈述—承认性陈述。
当事人的承认构成要素和种类:1、构成要素:A 诉讼上的承认,即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作出承认;不利于自己的承认;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前提;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分类 :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与对诉讼请示的承认;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肯定性的承认与否定性的承认。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某些有争议的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以后,所提供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会人意见。
鉴定人的条件: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与案件之间无依法回避的情形。司法鉴定有法医、精神病、痕迹、化学、会计、文件书法、其他鉴定。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售货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
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鉴定人诉讼权利:
有权了解鉴定对象的来源;经执法人员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充足资料;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有权拒绝鉴定;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
鉴定人诉讼的义务: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鉴定;依法按期作出鉴定结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有利公正鉴定;依法按时出庭,接受询问和发问;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鉴定的材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承担 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记载的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和视听记录。笔录的特点:记载内容的综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制作过程的客观性;制作要求的规范性。笔录的分类和种类:分类:根据诉讼性质分有: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行政程序听证中的笔录。根据机关不同分有:公安、检察、审判、行政机关听证的笔录。根据庭审关系有:庭上笔录、庭外笔录。种类:证据、勘验、检查、庭审、现场、听证、非证据笔录(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接待来信来方、自首、搜查、侦查实验、阅卷、讨论案件、宣布、辩认笔录。
视听资料的概念: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音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人微言轻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在收取证据时尽可能寻找并获得原始证据,对书证应收集原件;对物证应收取原物,物大时可采用拍摄的方法保存;证人证言尽量寻找原始人,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收集传来证据,因为传来证据是原始证据的派生,但还有特殊规则,对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用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要慎重,对案件的事实不能轻而易举地作结论。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分类 :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有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一是在收集证据上要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注重主
次、分清是非、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无能是有罪不是无罪证据,只要事实存在,证据充分才能排除一方的嫌疑。三是在过程中相互对峙谁也否不掉谁那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据的方式对案件的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
证明作用。(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
直接证据主要有:A 当事人陈述;B 能证明案件主要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C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D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其他的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一是间接证据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的复杂性;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直接证据运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辨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定案的根据。3、弧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必须遵守的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 一个正确的结论。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能支持诉讼的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区别:支持已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收集证据的概念: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手段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撮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内容: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收集证据的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效率。
收集证据的方法: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员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检查:是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实验:实验是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和专门活动。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知识和科技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特征:主体是行政或司法机关;2、以证据机能灭亡答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3、可以依照职权或应申请取得。种类: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措施。1、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的方法。对物证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通过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录像的方法。对物证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进行拍照和复制。种类:诉讼前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明实际上构成诉讼活动的本质内容,诉讼中的主体凭籍某种手段或方法,认识案件事实,认识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作出有约束力的制度,这便是诉讼的全部内容,而这个过程的本质部分就是证明。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不定期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特征: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的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全案事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其中可能与本案有关,也可能与本案无关;案件事实是指司法售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事实;案件事实是案情事实中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也就是待证事实。(人类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制度;欧洲进入中世纪最初表现形式为证明制度)证明的对象:就是证明的客体;
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证明的标准:刑事上排除了合
理性怀疑,民事上盖然性优势,行政案件上居于刑、民事之间。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证明程序:为诉讼程序。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 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证明,又称为稀明或释明。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方式;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证明主体也是相同。异同:证明责任分配不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A 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多一项“现场笔录”B刑事诉讼将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子告人供述和辨解;证明的标准法律不尽相同;证明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和事实。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选题在诉讼中必须用生气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特征: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构成 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1、何人是犯罪的主体要件;2、何种动机与目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3、何时是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何地是犯罪 的地点,属客观方面;5、何种手段是犯罪的方法,属客观方面;6、何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7、何种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属客观方面。排除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权行为。排除可罚性的事实:如告诉才处理犯罪,无告诉;告诉后又撤诉;被告人已死亡。排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一、英美法系:一是要件事实或者主要事实;二是随讼争事实发生的情况事实;三是与讼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四是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大陆法系:1、从事实本身性质角度分为积极事实(外界事实)和消极发生的事实;2、权利妨害、3、权利消灭事实
4、权利受制事实。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4、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第九章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英美法系上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作出有利的认定。
举证负担 又是称提供证据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
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负担与举证负担的区别:举证负担是当事人履行的第一负担,说服负担是第二负担;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针对的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是陪审团。举证负担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形式上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由此交给陪审团审理的必要;说服负担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使陪审团作出事实成立的后果;举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低,一般认为民事案件要盖然性优势的程度,说服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一般认为民事案件要达到盖然性优势的程度,刑事案件要达到排除合理进怀疑的程度;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它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说服负担则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宁是承担败诉风险的负担。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1、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明责任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察人员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2、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舍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证据学名词解释
1. 神判证据制度:以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折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
据制度。
2.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3. 自由心证制度: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
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
4. 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5. 证据可采性规则:亦称许容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于证明案
件的待证事实。
6. 证人拒证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7. 证明责任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
务。
8.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 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0. 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
讼主体,即只有提出诉讼主张才须承担证明责任而只有承担证明责任才是证明主体。
11.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
度。
12. 证明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准,在具体
案件中,每个证明主体的具体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他人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自己明确案件事实。
13. 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
加以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
14.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
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5.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
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6.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
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7. 推定:依照法律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8. 物证: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19.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面文件
或其他物品。
20. 视听资料: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
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2. 刑事被害人:其合法权益受到篾地为直接侵害的人。
23. 刑事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24.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悼念
到一定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并决定对其进行气窗刑事追究的人,是犯罪嫌疑人。
25. 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经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其犯罪,由人民法院受
理后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的人。
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27.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
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28. 鉴定: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分
析和判断的活动。
29. 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感官的感觉(包括视觉、听觉、嗅觉、
味觉和触觉)作用,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观察、检验,借以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核心:是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反映和殖民地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并据此做出正确的裁判。
对象: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的,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诉讼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但经查实收集程序合法,人为定罪证据客观存它就具有证据力。
证明力:是指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两者的关系: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我国的诉讼制度是分权的诉讼制度,其分权主义,表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据法的区别:英美法系因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并为适应陪审裁判的要求,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为当事人的责任。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以法官职司审判,诉讼证明和证据调查属于法官的责任。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A 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B 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C 举证责任方面:1、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4、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刑事案件中:心证的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民事案件中:心证的程序应达到盖然性优势的要求。行政案件中:心证的程度在于刑、民事案件之间,达到某种中间状态。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概念: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证明,又称释明或稀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异同:不同:均派生于证明
客体的性质,体现为不同的证明标准。相同: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方法等环节无实质性差异。
英美法系证据法学研究的三个方面:1、证据的种类可采性、证明力;2、举证责任、证明材料;3、询问、反询问的程序和规则。
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特点:1、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概念的精确性;2、习惯于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3、以客观真实为出发点,注重证据的证明的客观真实性;4、不够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诉讼证据:是审判员、检察员、侦察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证据力:是指证据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条件。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2、关联性:指依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3、合法性:(也叫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物证是指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意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或证据制度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物证是查明或案件事实的有效的手段;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证据。
物证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证物的专门活动。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1、勘验、检查。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写场所进行专门调查活动。2、搜查。搜查是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方法。3、扣押。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4、提供与调取。审查物证的方法,通常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特征: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书证记载的内容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书证和物证的主要区别:书证是以其内容不定期证明案情的,物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不定期证明案情的。
书证提供与收集: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由有关机关提供和收集书证。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示人有罪的书证由原告负责提供行政诉讼中由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书证。民事案件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
则上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书证的审查与判断:我国法律末作出此规定,但事务中要求做到1、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2、审查书证形成的过程,3、审查书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是有义务把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证言的特点: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证人证言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3、证人证言是证人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人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人的法律资格。证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外的知晓案件有关情形且能正确表达意志者,均属于证人范围。证人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民事诉讼中,证人不仅包括单位、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这一点是十分独特。不能作证的人:1、本案的侦察、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证人的权利:1、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2、有人身安全受切实保障的权利;3、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5、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义务:到场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证言而有信审查和判断:审查: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即在庭审中通过对证人的询问、质证来进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是判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性基础。判断:是审判售货员对证体制改革提供的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断定。
判断证人证言真伪要考虑:1、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2、证人的品质;3、证证言的来源;
4、证人的认知水平和记忆能力、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特征:被害人是直接受害人;2、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确定询问地点: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二是被害人的住处;三是公、检、法办公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的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也称口供。口供的内容为三个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辨解、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进行讯问。侦察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不满18岁的末成年人犯罪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点: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2、口供内容的不稳定性、复杂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1、问明自然情况,首次讯问时,应问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简历等于、问明是否犯罪,让其陈述和辨解,然后提出问题;3、讲究方法和策略,提高讯问效果A 直接提问迂回提问相互补充;B 把握法律政策宣传和出示证据的时机;C 讯问语言要规范,明确、具体;4、熟悉案情,制作讯问提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讯问应个别进行;2、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4、对聋哑人讯问时,要有翻译;5、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6、认真听取,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解;7、正确对待“如实回答”与“拒绝回答”问题;
8、正确对待慎重使用书面供词;9、不得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沉没权的基本要求:沉默又称不强迫自证罪权,其基本要求有二、1、被告人不得被强迫提供证据或作出有罪供述;2、被告人受到指控时有权不作使自己不利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和分类:内在特点:时间上具有事后性;以真切感知为内容;作为诉讼主体可作的陈述;以书面或言词的形式向法院作出陈述。外在特点:(从诉讼功能上看)真伪都有。分类:以内容标准分为主要事实陈述和次要事实陈述;以时间为标准分为庭审前与庭审中的陈述;以空隙为标准分为诉讼中和诉讼外的陈述;以方式为标准分为书面和口头陈述;以有利与否为标准分为利已陈述和利他陈述。利已陈述—包括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利他陈述—承认性陈述。
当事人的承认构成要素和种类:1、构成要素:A 诉讼上的承认,即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作出承认;不利于自己的承认;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前提;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分类 :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与对诉讼请示的承认;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肯定性的承认与否定性的承认。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某些有争议的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以后,所提供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会人意见。
鉴定人的条件: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与案件之间无依法回避的情形。司法鉴定有法医、精神病、痕迹、化学、会计、文件书法、其他鉴定。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售货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
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鉴定人诉讼权利:
有权了解鉴定对象的来源;经执法人员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充足资料;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有权拒绝鉴定;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
鉴定人诉讼的义务: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鉴定;依法按期作出鉴定结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有利公正鉴定;依法按时出庭,接受询问和发问;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鉴定的材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承担 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记载的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和视听记录。笔录的特点:记载内容的综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制作过程的客观性;制作要求的规范性。笔录的分类和种类:分类:根据诉讼性质分有: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行政程序听证中的笔录。根据机关不同分有:公安、检察、审判、行政机关听证的笔录。根据庭审关系有:庭上笔录、庭外笔录。种类:证据、勘验、检查、庭审、现场、听证、非证据笔录(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接待来信来方、自首、搜查、侦查实验、阅卷、讨论案件、宣布、辩认笔录。
视听资料的概念: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音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人微言轻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在收取证据时尽可能寻找并获得原始证据,对书证应收集原件;对物证应收取原物,物大时可采用拍摄的方法保存;证人证言尽量寻找原始人,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收集传来证据,因为传来证据是原始证据的派生,但还有特殊规则,对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用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要慎重,对案件的事实不能轻而易举地作结论。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分类 :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有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一是在收集证据上要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注重主
次、分清是非、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无能是有罪不是无罪证据,只要事实存在,证据充分才能排除一方的嫌疑。三是在过程中相互对峙谁也否不掉谁那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据的方式对案件的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
证明作用。(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
直接证据主要有:A 当事人陈述;B 能证明案件主要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C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D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其他的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一是间接证据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的复杂性;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直接证据运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辨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定案的根据。3、弧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必须遵守的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 一个正确的结论。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能支持诉讼的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区别:支持已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收集证据的概念: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手段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撮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内容: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收集证据的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效率。
收集证据的方法: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员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检查:是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实验:实验是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和专门活动。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知识和科技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特征:主体是行政或司法机关;2、以证据机能灭亡答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3、可以依照职权或应申请取得。种类: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措施。1、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的方法。对物证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通过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录像的方法。对物证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进行拍照和复制。种类:诉讼前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明实际上构成诉讼活动的本质内容,诉讼中的主体凭籍某种手段或方法,认识案件事实,认识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作出有约束力的制度,这便是诉讼的全部内容,而这个过程的本质部分就是证明。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不定期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特征: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的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全案事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其中可能与本案有关,也可能与本案无关;案件事实是指司法售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事实;案件事实是案情事实中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也就是待证事实。(人类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制度;欧洲进入中世纪最初表现形式为证明制度)证明的对象:就是证明的客体;
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证明的标准:刑事上排除了合
理性怀疑,民事上盖然性优势,行政案件上居于刑、民事之间。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证明程序:为诉讼程序。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 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证明,又称为稀明或释明。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方式;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证明主体也是相同。异同:证明责任分配不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A 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多一项“现场笔录”B刑事诉讼将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子告人供述和辨解;证明的标准法律不尽相同;证明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和事实。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选题在诉讼中必须用生气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特征: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构成 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1、何人是犯罪的主体要件;2、何种动机与目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3、何时是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何地是犯罪 的地点,属客观方面;5、何种手段是犯罪的方法,属客观方面;6、何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7、何种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属客观方面。排除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权行为。排除可罚性的事实:如告诉才处理犯罪,无告诉;告诉后又撤诉;被告人已死亡。排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一、英美法系:一是要件事实或者主要事实;二是随讼争事实发生的情况事实;三是与讼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四是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大陆法系:1、从事实本身性质角度分为积极事实(外界事实)和消极发生的事实;2、权利妨害、3、权利消灭事实
4、权利受制事实。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4、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第九章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英美法系上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作出有利的认定。
举证负担 又是称提供证据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
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负担与举证负担的区别:举证负担是当事人履行的第一负担,说服负担是第二负担;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针对的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是陪审团。举证负担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形式上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由此交给陪审团审理的必要;说服负担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使陪审团作出事实成立的后果;举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低,一般认为民事案件要盖然性优势的程度,说服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一般认为民事案件要达到盖然性优势的程度,刑事案件要达到排除合理进怀疑的程度;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它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说服负担则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宁是承担败诉风险的负担。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1、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明责任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察人员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2、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舍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