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选举办法(草案)

(2014年03月13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在街道党工委和XX党支部领导下,成立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

第三条 选举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5人(其中董事长1人,专职董事2人,兼职董事2人,专职董事主持本社日常工作,兼职董事协助并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兼职董事不拿固定工资只拿误工补贴),监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成员2人),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XX党支部负责人经依法选举兼任,监事会主任由XX党支部成员经依法选举兼任。

第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当选无效。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

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先锋指数考评或近三年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在救灾复产一线玩忽职守、临阵退缩、推诿扯皮的等。

董事会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本社财务人员不得列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可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第七条 因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股东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均无效。

第八条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式选举日为2014年3月 日。

第九条 选举采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股东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第十条 选举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股东代表对

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要另选他人的,在选票的空格内把另选人的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弃权的,不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一条 划写选票应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不会填写选票的股东代表,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股东代表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

第十二条 大会投票时,设投票箱一只,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监票人、计票人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XX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

当场公布当选结果。 第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XX街道和市农林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

2014年03月13日

本次股东代表会议应到会代表 人,实到股东代表 人;符合法定人数。

表决结果: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

计票人员签名:

表决日期:2014年3月13日

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选举办法(草案)

(2014年03月13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在街道党工委和XX党支部领导下,成立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

第三条 选举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5人(其中董事长1人,专职董事2人,兼职董事2人,专职董事主持本社日常工作,兼职董事协助并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兼职董事不拿固定工资只拿误工补贴),监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成员2人),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XX党支部负责人经依法选举兼任,监事会主任由XX党支部成员经依法选举兼任。

第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当选无效。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

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先锋指数考评或近三年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在救灾复产一线玩忽职守、临阵退缩、推诿扯皮的等。

董事会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本社财务人员不得列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可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第七条 因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股东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均无效。

第八条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式选举日为2014年3月 日。

第九条 选举采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股东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第十条 选举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股东代表对

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要另选他人的,在选票的空格内把另选人的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弃权的,不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一条 划写选票应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不会填写选票的股东代表,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股东代表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

第十二条 大会投票时,设投票箱一只,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监票人、计票人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XX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

当场公布当选结果。 第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XX街道和市农林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

2014年03月13日

本次股东代表会议应到会代表 人,实到股东代表 人;符合法定人数。

表决结果: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

计票人员签名:

表决日期: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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