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
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
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
三、 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均需
再在兰开设一般账户统一交由结算中心管理,成员各单位可以保留本单位基本结算户和预储税款账户,用以满足各单位备用金限额内的日常支付和税款的支付,但是基本结算户和预储款账户的来源只能从结算中心账户按照规定划转,除此之外成员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开设新的账户。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各成员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结算中心一般户中。现金的支出只能从各单位基本结算户中支付并且必须经由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中心各单位一般户的付款只能采取转账结算,不允许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付范围是:
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或其他另星物资采购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所有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现金支付。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从结算中心一般存款账户提出来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存入本单位基本结算户,用以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备用金额度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核
定,一经核定,备用金的提取数量将限定在核定额度内,不得随意增加,定期持有关原始单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补足。
第九条 支票管理:转账和现金支票根据经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结算单据,在支出限额内出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向结算中心借用空白转账支票。空白支票的借用要根据结算中心建立的空白支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分项填列《空白支票借用申主表》并在登记册中登记,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天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在办理以上结算业务时,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明确、详细的结算信息,所提出的结算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合,包括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谎报,不得要求结算中心开出与上述三项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
第十条 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应先存入由结算中心管理的相应账户中,不允许资金沉淀,更不得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各项资金支出,按先存后支的原则,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严禁透支、坐支;各分、子公司的收款凭证应及时交结算中心办理存款挂账手续,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挂账金额来确定各分、子公司当天可以支配的资金。若结算中心该分、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挂账金额不足以支付时,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该项结算,以避免出现透支现象。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按专项业务拨付的款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借款有规定用途的,结算中心有权定期跟踪
资金去向,行使监督职能。
四、结算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支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款单,支款单必须有本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发票背面必须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内部付款结算凭证上单位印鉴、经办印鉴必须齐全;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及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否则结算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结算:各分、子公司在进行现金结算时,出具内部现金收入交款单,与现金一并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入账并送存相应的银行账户。
通过支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形式的,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相应的银行进账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到期解付工作;
支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内部转账通知单后作为各分、子公司收入的入账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出具内部结算收款凭证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并作为各分、子公司的入账凭证。
其他直接由银行划账的如汇款、贷款等,结算中心在收到银行收账凭证后通知各分、子公司作入账处理,通知方式是一式两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
第十四条 支出结算:各分、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支出,由各
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请款单、发票、入库单和内部付款结算单一并提交结算中心审核,请款单上注明结算方式,有采购合同的不定期应将采购合同一并交结算中心审核;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将各项原始凭证,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请款单、部结算单全部交兰州结算中心审核;
各种费用的报销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审批手续完备、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请款单)连同内部付款结算单交结算中心审核;
其他款项的支出同样需将各项原始凭证交结算中心审核,各分、子公司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审批意见报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有权对以上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予以纠正。
经审核、复核后出纳人员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办理完后,结算中心只留存请款单、各级领导的批件或费用报告、内部结算单,其他原始凭证全部退回各分、子公司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一单一结,收入和支出同时要求办理结算的,一般优先办理收入结算;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公司的账面存款余额中有足以
支付该款项的数额时,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各分、子公司会计期末(按月)应及时结账,及时与结算中心本公司的存款余额进行对账工作,对存在的不符事项及时查对清楚,在下月初(每月期初3 日以内)编报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交结算中心一份。各月在未办理完上述事项前,结算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公司的任何结算业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
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
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
三、 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均需
再在兰开设一般账户统一交由结算中心管理,成员各单位可以保留本单位基本结算户和预储税款账户,用以满足各单位备用金限额内的日常支付和税款的支付,但是基本结算户和预储款账户的来源只能从结算中心账户按照规定划转,除此之外成员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开设新的账户。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各成员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结算中心一般户中。现金的支出只能从各单位基本结算户中支付并且必须经由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中心各单位一般户的付款只能采取转账结算,不允许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付范围是:
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或其他另星物资采购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所有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现金支付。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从结算中心一般存款账户提出来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存入本单位基本结算户,用以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备用金额度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核
定,一经核定,备用金的提取数量将限定在核定额度内,不得随意增加,定期持有关原始单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补足。
第九条 支票管理:转账和现金支票根据经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结算单据,在支出限额内出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向结算中心借用空白转账支票。空白支票的借用要根据结算中心建立的空白支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分项填列《空白支票借用申主表》并在登记册中登记,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天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在办理以上结算业务时,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明确、详细的结算信息,所提出的结算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合,包括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谎报,不得要求结算中心开出与上述三项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
第十条 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应先存入由结算中心管理的相应账户中,不允许资金沉淀,更不得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各项资金支出,按先存后支的原则,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严禁透支、坐支;各分、子公司的收款凭证应及时交结算中心办理存款挂账手续,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挂账金额来确定各分、子公司当天可以支配的资金。若结算中心该分、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挂账金额不足以支付时,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该项结算,以避免出现透支现象。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按专项业务拨付的款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借款有规定用途的,结算中心有权定期跟踪
资金去向,行使监督职能。
四、结算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支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款单,支款单必须有本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发票背面必须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内部付款结算凭证上单位印鉴、经办印鉴必须齐全;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及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否则结算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结算:各分、子公司在进行现金结算时,出具内部现金收入交款单,与现金一并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入账并送存相应的银行账户。
通过支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形式的,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相应的银行进账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到期解付工作;
支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内部转账通知单后作为各分、子公司收入的入账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出具内部结算收款凭证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并作为各分、子公司的入账凭证。
其他直接由银行划账的如汇款、贷款等,结算中心在收到银行收账凭证后通知各分、子公司作入账处理,通知方式是一式两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
第十四条 支出结算:各分、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支出,由各
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请款单、发票、入库单和内部付款结算单一并提交结算中心审核,请款单上注明结算方式,有采购合同的不定期应将采购合同一并交结算中心审核;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将各项原始凭证,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请款单、部结算单全部交兰州结算中心审核;
各种费用的报销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审批手续完备、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请款单)连同内部付款结算单交结算中心审核;
其他款项的支出同样需将各项原始凭证交结算中心审核,各分、子公司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审批意见报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有权对以上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予以纠正。
经审核、复核后出纳人员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办理完后,结算中心只留存请款单、各级领导的批件或费用报告、内部结算单,其他原始凭证全部退回各分、子公司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一单一结,收入和支出同时要求办理结算的,一般优先办理收入结算;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公司的账面存款余额中有足以
支付该款项的数额时,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各分、子公司会计期末(按月)应及时结账,及时与结算中心本公司的存款余额进行对账工作,对存在的不符事项及时查对清楚,在下月初(每月期初3 日以内)编报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交结算中心一份。各月在未办理完上述事项前,结算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公司的任何结算业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