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可见的文件中谈话函询的组合较早见于2005年《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4年《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明确将谈话函询组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方式。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纪规则》)则专辟第四章以强化对谈话函询的要求。
《执纪规则》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而谈话函询正是常态(第一种形态)最基本的实现方式,也是纪法分开,挺纪在前的重要载体。关于谈话函询工作的重要性及价值所在,本文无意再行赘述,而是针对《执纪规则》中谈话函询的条文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谈话函询”改为“约谈函询”,理由如下:
㈠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均采用“约谈函询”的表述方式。《监督条例》未见“谈话函询”的表述方式。《监督条例》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
由此可见《监督条例》的“约谈函询”与《执纪规则》的“谈话函询”是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表述(《监督条例》第七条与《执纪规则》第四条内容基本一致,其采用的表述亦为“约谈函询”)。根据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可以明确《监督条例》是《执纪规则》的上位党内法规;
㈡表述不一致并非说明内容与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而是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所规定的“谈话”众多,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审查谈话、调查谈话等等,各种谈话的性质、作用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还是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科学化、规范化角度,统一严谨的表述方式更利于下级党组织理解,更利于保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尊严;
㈢约,有拘束限制之义。党内约谈指约请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通过教育提醒、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等方式,及时将被约谈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而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可见“约谈”定义清晰明确,与《执纪规则》的制定目的更为契合,能够突出《执纪规则》作为程序性法规的特点,强化监督执纪的实效性。而“谈话”则无法体现出任何特点且外延过宽,众多谈话类别易于混淆,没有前缀或语境的情况下,无法准确的理解其真实含义。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此处谈话与函询间以顿号相隔,此处“谈话”应作扩大解释,泛指各种类型的谈话。
二、补充“党组织”作为函询适用对象的条文,理由如下:
㈠《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二章至第九章均为党组织的相关内容,党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㈡《执纪规则》第四章的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党章》与《处分条例》都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改组、解散。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较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增加了“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内容,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当然也包括了对党组织的监督执纪问责。
㈢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干部除却其个人因素外,与其所在的领导机关(党组织)在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仍保持陈旧执政思维不无关系。这种陈旧思维里面充斥着“老好人”,维持着所谓的“平衡”,不敢管、不敢抓、得罪人的思想束缚着许多同志,甚至认为问题暴露的同志是运气不好。从目前体制上看,亟需上一级党组织举鞭赶牛,自上而下抓早抓小,倡导新形势下的整体作为意识。将“党组织”作为函询适用对象更有利于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整体负担起主体责任齐抓共管,而不只是书记的责任。补充“党组织”作为函询的适用对象,不啻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三、将个人廉政档案归入个人档案,理由如下:
《执纪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此一种观点认为谈话函询不是对人的处理,不宜归入个人档案,应由纪检机关内部自行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笔者认为谈话函询可以说性质上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延伸,是组织对干部个人进行命题问询,因此该材料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且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价值鉴定、统计、编目、检索和提供利用等众多环节。档案利用要求集中、系统、优质、专指,在纪检机关专业性档案人才相当匮乏的情况下多头管理实属不科学,具体工作中查找使用亦是不便。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践中考虑,将个人廉政档案归入个人档案无可指摘。
以上建议均为个人拙见,若有不妥或谬误,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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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的文件中谈话函询的组合较早见于2005年《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4年《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明确将谈话函询组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方式。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纪规则》)则专辟第四章以强化对谈话函询的要求。
《执纪规则》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而谈话函询正是常态(第一种形态)最基本的实现方式,也是纪法分开,挺纪在前的重要载体。关于谈话函询工作的重要性及价值所在,本文无意再行赘述,而是针对《执纪规则》中谈话函询的条文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谈话函询”改为“约谈函询”,理由如下:
㈠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均采用“约谈函询”的表述方式。《监督条例》未见“谈话函询”的表述方式。《监督条例》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
由此可见《监督条例》的“约谈函询”与《执纪规则》的“谈话函询”是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表述(《监督条例》第七条与《执纪规则》第四条内容基本一致,其采用的表述亦为“约谈函询”)。根据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可以明确《监督条例》是《执纪规则》的上位党内法规;
㈡表述不一致并非说明内容与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而是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所规定的“谈话”众多,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审查谈话、调查谈话等等,各种谈话的性质、作用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还是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科学化、规范化角度,统一严谨的表述方式更利于下级党组织理解,更利于保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尊严;
㈢约,有拘束限制之义。党内约谈指约请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通过教育提醒、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等方式,及时将被约谈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而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可见“约谈”定义清晰明确,与《执纪规则》的制定目的更为契合,能够突出《执纪规则》作为程序性法规的特点,强化监督执纪的实效性。而“谈话”则无法体现出任何特点且外延过宽,众多谈话类别易于混淆,没有前缀或语境的情况下,无法准确的理解其真实含义。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此处谈话与函询间以顿号相隔,此处“谈话”应作扩大解释,泛指各种类型的谈话。
二、补充“党组织”作为函询适用对象的条文,理由如下:
㈠《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二章至第九章均为党组织的相关内容,党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㈡《执纪规则》第四章的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党章》与《处分条例》都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改组、解散。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较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增加了“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内容,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当然也包括了对党组织的监督执纪问责。
㈢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干部除却其个人因素外,与其所在的领导机关(党组织)在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仍保持陈旧执政思维不无关系。这种陈旧思维里面充斥着“老好人”,维持着所谓的“平衡”,不敢管、不敢抓、得罪人的思想束缚着许多同志,甚至认为问题暴露的同志是运气不好。从目前体制上看,亟需上一级党组织举鞭赶牛,自上而下抓早抓小,倡导新形势下的整体作为意识。将“党组织”作为函询适用对象更有利于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整体负担起主体责任齐抓共管,而不只是书记的责任。补充“党组织”作为函询的适用对象,不啻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三、将个人廉政档案归入个人档案,理由如下:
《执纪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此一种观点认为谈话函询不是对人的处理,不宜归入个人档案,应由纪检机关内部自行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笔者认为谈话函询可以说性质上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延伸,是组织对干部个人进行命题问询,因此该材料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且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价值鉴定、统计、编目、检索和提供利用等众多环节。档案利用要求集中、系统、优质、专指,在纪检机关专业性档案人才相当匮乏的情况下多头管理实属不科学,具体工作中查找使用亦是不便。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践中考虑,将个人廉政档案归入个人档案无可指摘。
以上建议均为个人拙见,若有不妥或谬误,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