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讲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交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
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同时要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城建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城建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照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为支持三峡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建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阶段。城
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
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人,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入在缴“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讲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交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
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同时要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城建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城建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照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为支持三峡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建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阶段。城
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
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人,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入在缴“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