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 案例题(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 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 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 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 拒付是合法的。(3 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 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 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 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 170 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 9.3 万元;②存料 9l 万元;③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 8 万元;⑤运输设备 65 万元;⑥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 550 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80 万元,由 5 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 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 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 据的行为。(3 分) .若该汇票上

真实签章的效力,故 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 分) (论述得好加 3 分)

(二)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 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分) (论述得好加 1 分)

五、案例题 案例题( (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 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 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

司资本为 170 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 9.3 万元;②存料 9l 万元;③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 8 万元;⑤运输设备 65 万元;⑥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 550 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 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80 万元,由 5 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 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 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 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 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 分) (论述得好加 1 分)

七、案例分析(20分) 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 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 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 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 据的行为。(3 分) .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 拒付是合法的。(3 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 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 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 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 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 分) (论述得好加 3 分)

(二) 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分)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 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 分) ()发布减

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3分) .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分)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3分) 3.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分)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4.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五、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 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 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 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3分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分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 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l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

为o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案例 1 2006 年 5 月 20 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万元的现金支票, 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 8 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 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 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 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 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 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

理某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案例 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分析 (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 申请 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 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 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 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 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 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票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 据。空白票据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空白票据携带出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带出去丢 空白票据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空白票据携带出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的。 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的。 挂失止付解决不了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只能起一种临时的救济作用。 挂失止付解决不了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只能起一种临时的救济作用。所以必须有其他 的救济方法。 的救济方法。 第二种就是公示催告。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再进行公示催告; 第二种就是公示催告。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再进行公示催告; 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进行公示催告。 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进行公示催告。 法院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在法院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法院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在法院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 满,丧失票据

的人即可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借除权判决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丧失票据的人即可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借除权判决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若法院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若法院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申报权利的一方与申 7 请公司催告的一方协商权利的归属,一般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 请公司催告的一方协商权利的归属,一般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 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种是诉讼。 第三种是诉讼。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 案例 2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 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 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 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 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 丁均为戊的前手, 时是甲、 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丁的后手。 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 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 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 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 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 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汇票、 支票、 汇票 、 支票 、 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 票据行为的代理 有两点大家得掌握。 有两点大家得掌握。 第一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第一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为什么必须明示?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 你说甲授权乙签发一张汇票,那么乙呢? 文义证券, 为什么必须明示?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你说甲授权乙签发一张汇票,那么乙呢?

就以 甲的名义签发了,在签章处把甲的名称签上了,同时也把乙自己的名称给签上了。这个 甲的名义签发了,在签章处把甲的名称签上了,同时也把乙自己的名称给签上了。 时候,票面上没有表明其代理关系,尽管事实上是代理,甲也承认是代理他, 时候,票面上没有表明其代理关系,尽管事实上是代理,甲也承认是代理他,乙主张代 但是这种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视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较多, 票据法》上规定的方式有背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法 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较多, 票据法》上规定的方式有背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有继承、赠与、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贴现等。 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有继承、赠与、代理在票据法上是无效的,票据是文义证券, 理。但是这种代理在票据法上是无效的,票据是文义证券,你在票面上没有显示是代理 关系,那么这个时候视同是共同出票人,要承担票据责任的。那么这个时候视同是共同出票人,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第二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出现以后,由无权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不 第二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出现以后,由无权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不 ( 允许追认)民法上允许追认。 允许追认民法上允许追认。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 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 : 持有票据 ;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 请求一定金额支 付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 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 : 支付请求权 ;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 善意取得 和继受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善意原则。采用偷盗、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这些人客观上持有票据,但 善意原则。 善意原则 采用偷盗、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这些人客观上持有票据, 是属于恶意持票人,依法不享有权利。注意:只有支付了对价的才能认定为善意( 是属于恶意持票人,依法不享有权利。注意:只有支付了对价的才能认定为善意(主观 问题客观化) 问题客观化) 。 2.对价原则。我国《票据法》 关于对价原则的规定在第 10 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 对价原则。 ,关于对价原则的规定在第 对价原则 我国《票据法》 , 8 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也就是说对价是大体相当的代价,不一 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也就是说对价是大体相当的代价, 定是等价的。 定是等价的。 三种例外:税收、继承和赠与。 三种例外:税收、继承和赠与。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收款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收款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视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

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贴现等。这些方式 需稍加注意。 需稍加注意。 票据关系 : 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 凡取得票 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凡在票据上签名 凡在票据上签名、 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凡在票据上签名 、 为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即负有一定义 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力。 务 。 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力 。 票据关系有持票人对票据主债 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 持票人及背书人对于前手的 追索权。 追索权 。 非票据关系: 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 非票据关系 : 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 , 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 称为非票据关系。 权债务关系 , 称为非票据关系 。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 、转让票据 ,必有一定的原因 ,作为票据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 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 简称为票据原因 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 , 2、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 ,在发行票据之前 ,对票据的种类 、金 、票据预约关系: 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 额 、 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 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 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 , 称为票据预约合同, 称为票据预约合同 ,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为票据预约关系 。 原因关系要和预约关系结合,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产生。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要协商好 原因关系要和预约关系结合,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产生。 结合 使用哪一种票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付款等,协商以后才能制作票据。 使用哪一种票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付款等,协商以后才能制作票据。 3、票据资金关系 :是指汇票 、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 础关系。 础关系 。 最典型的存在资金关系的就是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能够签发支票委托付款人 最典型的存在资金关系的就是支票, 付款,是因为出票人在银行事先开有账户,在账户上存有足够的资

金, 付款,是因为出票人在银行事先开有账户,在账户上存有足够的资金,但是单纯存在资 金关系同样不会产生票据关系,也必须有预约关系。 金关系同样不会产生票据关系,也必须有预约关系。我们签发支票时每次并不需要跟银 行预约,是因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时候已经预约好了, 行预约,是因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时候已经预约好了,在这个账户存续期间我要对你签 发支票, 由谁来负责签发、 加盖什么样的章等事项都事先协商过, 那么到时候你来识别, 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 签署银行承兑汇票 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 A 市 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 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发支票, 由谁来负责签发、 加盖什么样的章等事项都事先协商过, 那么到时候你来识别, 全部对上了就应从存款账户中付款。 全部对上了就应从存款账户中付款。 案例三 案例分析题 2001 年 7 月间, 月间, 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 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 某工商银行 A 市分行某办事处 相当于县级支行 办公室主任李某 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 1 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 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 9 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 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 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 12 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 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 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 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 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 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 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 96 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 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银行向 A 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 请问: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 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 无出票人一 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 签署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

因此,出票 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 背书转让), 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 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 恶意取得票据, 筑公司的贴现行为 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 代表人 恶意取得票据,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 符合形式要件, 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 合作银行不知情, 合作银行不知情 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 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 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 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四 案例分析题 1996 年 1 月 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 万元, 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 100 台,价款为 25 万元,交货期为 1996 年 1 月 25 日,货款结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算后即付 3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 月 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 万元, 张,金额为 25 万元,到期日为 1996 年 4 月 24 日。2 月 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 S 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 万元, 银行申请贴现,S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23.6 万元,乙公司将 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 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 汇票背书转让给 S 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 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 该公司银行

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 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 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 亦未果。 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 年 11 月 2 日,S 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万元及利息; 为此, 银行诉至法院, 为此,S 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 25 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 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 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 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 个月, 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 6 个月,S 银行不能要 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10 请问: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为什么?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 其同时也是出 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 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 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 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 票人 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 对抗善意持票人。 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对抗善意持票人。S 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 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 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 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 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 S 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 S 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 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 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

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 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 本案中, 日被拒付后, 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 1996 年 4 月 24 日被拒付后,S 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 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 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 S 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 1996 年 11 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 个月的追索时效。 月 2 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6 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案例五 案例分析题 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 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董某系 A 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 A 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 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 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 出票人 支付给他的一张 5 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 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 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 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 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 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 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 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 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 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 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 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 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 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 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 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 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 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 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 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 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

票据丧失 为什么? 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 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 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 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 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 系的直接当事人, 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 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 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 复权方法。 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 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 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 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 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 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 的复权方法。 的复权方法。 11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公司法经典案例这个故事, 是公司法一个经典案例, 它被广泛用来说明公司法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 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因为法律 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 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 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 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最后,

法院判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的全部 财产。 当然,本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欺骗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但上议院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萨洛 蒙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萨洛蒙曾经私分公司利润,也没有转移、隐匿任何公司的财 产以逃避公司的债务。在本案中,萨洛蒙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不应该让其承担双重损失。

商法 案例题(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 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 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 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 拒付是合法的。(3 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 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 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 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 170 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 9.3 万元;②存料 9l 万元;③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 8 万元;⑤运输设备 65 万元;⑥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 550 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80 万元,由 5 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 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 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 据的行为。(3 分) .若该汇票上

真实签章的效力,故 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 分) (论述得好加 3 分)

(二)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 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分) (论述得好加 1 分)

五、案例题 案例题( (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 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 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

司资本为 170 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 9.3 万元;②存料 9l 万元;③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 8 万元;⑤运输设备 65 万元;⑥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 550 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 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80 万元,由 5 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 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 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 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 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 分) (论述得好加 1 分)

七、案例分析(20分) 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 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 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 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 据的行为。(3 分) .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 拒付是合法的。(3 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 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 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 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 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 分) (论述得好加 3 分)

(二) 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分)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 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 分) ()发布减

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3分) .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分)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3分) 3.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分)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4.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五、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 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 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 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3分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分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 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l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

为o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案例 1 2006 年 5 月 20 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万元的现金支票, 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 8 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 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 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 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 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 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

理某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案例 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分析 (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 申请 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 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 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 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 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 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票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 据。空白票据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空白票据携带出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带出去丢 空白票据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空白票据携带出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的。 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的。 挂失止付解决不了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只能起一种临时的救济作用。 挂失止付解决不了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只能起一种临时的救济作用。所以必须有其他 的救济方法。 的救济方法。 第二种就是公示催告。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再进行公示催告; 第二种就是公示催告。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再进行公示催告; 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进行公示催告。 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进行公示催告。 法院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在法院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法院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在法院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 满,丧失票据

的人即可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借除权判决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丧失票据的人即可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借除权判决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若法院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若法院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申报权利的一方与申 7 请公司催告的一方协商权利的归属,一般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 请公司催告的一方协商权利的归属,一般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 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种是诉讼。 第三种是诉讼。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 案例 2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 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 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 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 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 丁均为戊的前手, 时是甲、 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丁的后手。 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 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 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 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 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 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汇票、 支票、 汇票 、 支票 、 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 票据行为的代理 有两点大家得掌握。 有两点大家得掌握。 第一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第一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为什么必须明示?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 你说甲授权乙签发一张汇票,那么乙呢? 文义证券, 为什么必须明示?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你说甲授权乙签发一张汇票,那么乙呢?

就以 甲的名义签发了,在签章处把甲的名称签上了,同时也把乙自己的名称给签上了。这个 甲的名义签发了,在签章处把甲的名称签上了,同时也把乙自己的名称给签上了。 时候,票面上没有表明其代理关系,尽管事实上是代理,甲也承认是代理他, 时候,票面上没有表明其代理关系,尽管事实上是代理,甲也承认是代理他,乙主张代 但是这种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视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较多, 票据法》上规定的方式有背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法 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较多, 票据法》上规定的方式有背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有继承、赠与、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贴现等。 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有继承、赠与、代理在票据法上是无效的,票据是文义证券, 理。但是这种代理在票据法上是无效的,票据是文义证券,你在票面上没有显示是代理 关系,那么这个时候视同是共同出票人,要承担票据责任的。那么这个时候视同是共同出票人,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第二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出现以后,由无权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不 第二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出现以后,由无权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不 ( 允许追认)民法上允许追认。 允许追认民法上允许追认。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 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 : 持有票据 ;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 请求一定金额支 付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 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 : 支付请求权 ;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 善意取得 和继受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善意原则。采用偷盗、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这些人客观上持有票据,但 善意原则。 善意原则 采用偷盗、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这些人客观上持有票据, 是属于恶意持票人,依法不享有权利。注意:只有支付了对价的才能认定为善意( 是属于恶意持票人,依法不享有权利。注意:只有支付了对价的才能认定为善意(主观 问题客观化) 问题客观化) 。 2.对价原则。我国《票据法》 关于对价原则的规定在第 10 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 对价原则。 ,关于对价原则的规定在第 对价原则 我国《票据法》 , 8 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也就是说对价是大体相当的代价,不一 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也就是说对价是大体相当的代价, 定是等价的。 定是等价的。 三种例外:税收、继承和赠与。 三种例外:税收、继承和赠与。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收款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收款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视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

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贴现等。这些方式 需稍加注意。 需稍加注意。 票据关系 : 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 凡取得票 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凡在票据上签名 凡在票据上签名、 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凡在票据上签名 、 为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即负有一定义 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力。 务 。 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力 。 票据关系有持票人对票据主债 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 持票人及背书人对于前手的 追索权。 追索权 。 非票据关系: 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 非票据关系 : 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 , 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 称为非票据关系。 权债务关系 , 称为非票据关系 。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 、转让票据 ,必有一定的原因 ,作为票据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 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 简称为票据原因 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 , 2、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 ,在发行票据之前 ,对票据的种类 、金 、票据预约关系: 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 额 、 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 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 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 , 称为票据预约合同, 称为票据预约合同 ,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为票据预约关系 。 原因关系要和预约关系结合,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产生。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要协商好 原因关系要和预约关系结合,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产生。 结合 使用哪一种票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付款等,协商以后才能制作票据。 使用哪一种票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付款等,协商以后才能制作票据。 3、票据资金关系 :是指汇票 、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 础关系。 础关系 。 最典型的存在资金关系的就是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能够签发支票委托付款人 最典型的存在资金关系的就是支票, 付款,是因为出票人在银行事先开有账户,在账户上存有足够的资

金, 付款,是因为出票人在银行事先开有账户,在账户上存有足够的资金,但是单纯存在资 金关系同样不会产生票据关系,也必须有预约关系。 金关系同样不会产生票据关系,也必须有预约关系。我们签发支票时每次并不需要跟银 行预约,是因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时候已经预约好了, 行预约,是因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时候已经预约好了,在这个账户存续期间我要对你签 发支票, 由谁来负责签发、 加盖什么样的章等事项都事先协商过, 那么到时候你来识别, 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 签署银行承兑汇票 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 A 市 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 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发支票, 由谁来负责签发、 加盖什么样的章等事项都事先协商过, 那么到时候你来识别, 全部对上了就应从存款账户中付款。 全部对上了就应从存款账户中付款。 案例三 案例分析题 2001 年 7 月间, 月间, 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 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 某工商银行 A 市分行某办事处 相当于县级支行 办公室主任李某 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 1 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 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 9 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 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 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 12 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 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 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 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 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 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 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 96 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 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银行向 A 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 请问: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 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 无出票人一 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 签署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

因此,出票 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 背书转让), 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 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 恶意取得票据, 筑公司的贴现行为 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 代表人 恶意取得票据,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 符合形式要件, 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 合作银行不知情, 合作银行不知情 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 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 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 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四 案例分析题 1996 年 1 月 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 万元, 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 100 台,价款为 25 万元,交货期为 1996 年 1 月 25 日,货款结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算后即付 3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 月 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 万元, 张,金额为 25 万元,到期日为 1996 年 4 月 24 日。2 月 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 S 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 万元, 银行申请贴现,S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23.6 万元,乙公司将 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 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 汇票背书转让给 S 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 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 该公司银行

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 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 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 亦未果。 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 年 11 月 2 日,S 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万元及利息; 为此, 银行诉至法院, 为此,S 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 25 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 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 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 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 个月, 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 6 个月,S 银行不能要 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10 请问: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为什么?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 其同时也是出 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 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 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 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 票人 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 对抗善意持票人。 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对抗善意持票人。S 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 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 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 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 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 S 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 S 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 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 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

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 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 本案中, 日被拒付后, 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 1996 年 4 月 24 日被拒付后,S 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 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 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 S 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 1996 年 11 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 个月的追索时效。 月 2 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6 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案例五 案例分析题 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 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董某系 A 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 A 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 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 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 出票人 支付给他的一张 5 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 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 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 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 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 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 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 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 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 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 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 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 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 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 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 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 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 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 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 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 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

票据丧失 为什么? 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 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 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 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 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 系的直接当事人, 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 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 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 复权方法。 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 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 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 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 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 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 的复权方法。 的复权方法。 11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公司法经典案例这个故事, 是公司法一个经典案例, 它被广泛用来说明公司法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 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因为法律 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 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 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 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最后,

法院判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的全部 财产。 当然,本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欺骗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但上议院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萨洛 蒙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萨洛蒙曾经私分公司利润,也没有转移、隐匿任何公司的财 产以逃避公司的债务。在本案中,萨洛蒙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不应该让其承担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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