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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6期 ( 总第 9 9期 )
论刑法谦 抑性宜为刑法 的基本原则
熊永 明
( 昌大学 法学 院 , 南 江西 南 昌 300 ) 300
摘
要: 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 而且还指导着刑事司法, 无论在刑事立法的制定、 刑事
司法 的运作 方 面 , 还是在 刑 事解释 的 维护 方面 。刑 法谦 抑性 宜与 罪刑 法定 、 罪刑 均衡 等刑 法原则相 并 列而视
为刑 法的基 本原 则 。
关 键词 : 法谦抑 性 ; 本 原则 ; 刑 基 人权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 9 6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l 2 0 0 D 2 .3 A 10 6 5 (0 6)6—0 7 0 0 2— 5
我 国刑法学 界 一 般认 为罪 刑 法 定 原则 、 罪刑 均
益及社会伦理等行为价值 之任务…。陈兴 良教授
从 刑法 价值 层面 探讨 了刑 法 谦 抑性 的价 值 , 刑法 将
衡原则 和罪 刑平 等原 则是 刑法 的基本 原则 。从 刑法 典 的立法 规定来 看 , 这种 观点 当然无 可非议 ; 从理 但 论研 究视 野层 面看 , 刑 法 的 基本 原 则 仅 作 这般 概 对 括似 有不 周延之 嫌 。学 界 一般 倾 向认 为 “ 客 观相 主 统一 原则 ” “ 责 自负原 则 ” “ 罚 和教 育 原 则 ” 、罪 和 惩 等也 应是 刑法 的基 本 原 则 , 于 刑 法谦 抑 性 是 否属 对
谦抑性定位于“ 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 目标 ”2, _ 凸现 J
其根本 指导 性地 位 。 其 二 , 刑 法谦 抑 性 问题 置 于刑 法 的机 能 中进 将 行论述 , 其为 刑 法机 能 的一 部 分 。大 陆法 系刑 法 视
教科书基本上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如韩国刑法学者 李在祥教授提出刑法的功能包括保障性功能( 其中 包括 刑法 的补充 性 原则 , 法益 保 护 和社 会 伦 理 的行 为价值保护原则 )3; [ 日本的大谷实教授则将谦抑 J
性原 则放 在刑法 的 社 会机 能 之 中进 行 论 述 , 出刑 提
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则语焉不详。笔者认为, 刑法谦
抑性 应该 成为 刑法 的基本 原则 。
一
、
学界 争鸣
对刑 法谦 抑性 问题 应如 何定 位学 界存在不 同的 理解 , 括来 看主要 有 以下几 种分 歧 : 概 其一 , 刑法谦 抑 性问题 置 于一种 根本 性地位 , 将
以此作为刑法思想体系的根本指导理念 。如我国台
湾学 者苏 俊 雄 教 授 在 “ 法 机 能 与 准 则 ” 阐述 刑 刑 中
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 , 而应将不 得 已才使 用刑罚 的场 合作 为 其 对 象 的原 则 , 抑 原 谦
则是 以刑 法 的补 充 性 、 完全 性 和 宽 容性 为 内容 的 不
刑事 立法 和刑法 解释 的原 理 J 。 其三 , 于 罪 之 角 度 对 谦 抑 性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 立 如德 国刑 法学 家克 劳斯 ・ 克辛 在 “ 体 的犯 罪 概 罗 实 念” 中用 专 门 篇 幅探 讨 了法 益 保 护 的 辅 助 性 问题 ( 即刑法谦 抑性 问题 ) 详 细分 析 了刑法 干 预法 益保 , 护 的最后 功 能 ( 刑法 的谦 抑 性 ) 。这 是 立 于 罪 之 J
法谦抑性地位时指出 , 现代刑法思想体系 , 由刑法谦
抑 的基本 理念 出发 , 发展 出具体 的刑 法准则 , 而 即罪
刑法定主义 、 法益保护主义与责任主义等三项基本
准则 ; 并且 配合 产生 三项 刑法 的基本 机 能 , 即保 障机 能、 保护机 能 与规律 机 能 , 以及综合 派生 的保 安与 教 育机 能 , 从而 实现 刑 法在 国家 法 治 生 活 中基 本 的 三
大任务 , 即维护社会秩序 、 制裁暨防止犯罪 、 保护法
谦抑角度进行谦抑性的分析。 其四, 视刑 法 谦 抑性 为刑 法 之 特色 一 部 分 。如
收 稿 日期 :0 6—0 20 8一l 】
作 者 简 介 : 永 明 ( 99一 ) 男 , 西 南 昌 人 , 学 博 士 , 昌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熊 16 , 江 法 南 硕 刑 刑法学 、 刑事政策学。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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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台湾 地 区学 者 林 山 田教 授 和 张 丽 卿 教 授 均 在 “ 刑法 之特 质 ” 分 阐述 刑 法 的不 完 整 性 和 最 后 手 部 段性 。林 山 田教 授 同时又提 出在 刑事 立法 和刑 事 司 法两 方面 贯彻 刑法 谦 抑 性 理论 。在 刑 事立 法 上 , 立 法者 必须 经过相 当慎 重 之考 虑 , 得 将 不 法 行 为犯 始 罪化, 赋予 不法 行 为 之刑 罚 效 果 ; 则 , 易 动用 刑 否 轻 罚 之法律 手段 , 破坏 刑法 充 当最后手 段 之原则 , 不但 会 使人 民动辄 得咎 , 而且 亦 足 以耗 损刑 法 遏 阻 犯 罪
刑法谦抑精神并不是基本原则¨ 。
笔者认为, 刑法 谦 抑性 在 刑 法 理论 上 应 占有 一 席 之地 , 不仅是 刑 事立法 的基 本原 则 , 且还 指导 其 而 着刑事 司法 。无 论 在 刑事 立 法 的制 定 、 事 司法 的 刑 运作方 面 , 还是 在刑事 解 释 的维 护方 面 , 法谦 抑性 刑 的理念 都 深入其 中 , 刑法谦 抑性 宜与 罪刑法 定 、 罪刑 均衡 等刑 法原则 相并 列而 视为 刑法 的基本原 则 。这 是 因为 :1 从法 律 的功 能来 看 , 律 的主 要 自由并 () 法 不是 惩罚 或压制 , 而是 为
人 类 共处 以及 满 足某 些 基 本需 要提 供 规 范 安排 。使 用 强 制 性 制 裁 的 需 要 愈 大, 法律 就愈 能更 好地 实 现 其 巩 固社 会 和 平 与 和谐 的 目的。刑法 同样 亦 应 如 此 , 其作 为一 种 法律 规 范 介 入 、 预社 会生 活 , 干 也应 以维护 和扩大 自由为其主 要 功能 和 目的 , 不应 过 多地 干 预 社 会 。( ) 国 而 2从 家 的性 质看 , 在现 代社 会里 , 国家 的功 能仅是 通过 良
之能量 , 而降低刑法之规范功能。此外 , 在刑事 司法 上, 亦应 慎 重用刑 , 并应 慎 防刑法 之滥用 。
其五 , 视 刑 法谦 抑 性 问题 为刑 事 立 法 原 则 。 仅
张明楷教授 在《 刑法的基础观念》 一书 中以专 门篇 幅“ 刑事立 法原则 与技 术 ” 讨 了谦 抑 性原 则 、 探 明确 性原 则 和协 调 性 原 则 … 。将 谦 抑 定 位 于 刑 事 立 法 层面。甘雨 沛老先生也有 类似陈述 , 他在《 比较刑 法学大全》 一书中一方面从“ 根本性地位” 角度对刑 法谦抑性问题进行总体论述 , 同时又以“ 刑事立法
的谦 抑 原 则 ”为 章 名 整 章 探 讨 了 刑 法 谦 抑 性 问 题 J 8。有 的学 者对此 略 微 作 了展 开 , 为 刑 法 谦抑 认 性 主要 发生 在立 法 环 节 。立 法过 程 中 , 的确 存 在 当
好的公共权力体系对市场机制予以间接调节, 并以 具有普遍性 、 规范性和强制性 的法律体 系作为其宏 观调控 的保 障 。但 国家不能 仅依 靠作 为最后 防线 的
刑事规 范 的调控 或扩 大其调 控范 围来 实现 自己的调
其刑事立法与民商或经济行政立法“ 等效” , 时 即不 作 刑法 设置 的 “ 抑 性 ” 法 选 择 。然 而 , 司法 、 谦 立 在 执法环节 , 当民商 、 经济及刑事立法均对某种行为做
出相关 设置 时 , 然 , 显 此时假 若某 行为 因其 危害程 度
控 目 。( ) 标 3 从刑法 自身的特性来看 , 如前所述 , 刑 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和最强烈性 , 具有一定 的负面价
值, 因而这 决定 了刑 法 不 应将 社 会 上 存 在 的各 种 危 害行 为全 部纳入 调控 范 围¨ 。
三 、 体 论证 ‘ 具
严重 , 不仅触犯 了有关 民商或经济法规范 , 更触犯 了
刑法 规范之 际 , 司法机 关 不能 “ 抑 ” 不 去适 用 刑 谦 地 法 而仅适用 民商法或 经济 法 。 其六 , 不仅 认 为刑 法 谦 抑性 理 论 指导 着 刑事 立 法, 而且指 导着 其 他 刑事 领 域 。如 日本 刑 法学 者 齐 野彦 弥 认 为 谦 抑 包 含 立 法 谦 抑 和 解 释 论 上 的 谦 抑¨ 引。大壕 仁教授 则 明确指 出不仅
关 于刑 法立 法 , 而且 刑法 解释 及其 刑法适 用均 应加 以考 虑刑法 的谦 抑 主义 … 。我 国学者 刘为波 博 士也 指 出 , 法 的谦 刑 抑 不仅 在刑事 立法 层 面 存 在 , 由于刑 法 的谦 抑性 最 早 是在 司法领 域 中提 出 , 因而 在 司法 领 域 也应 有 一 席 之地 引。
二、 本文 观点
考察 刑 法 谦 抑性 是 否是 刑 法 的基 本 原则 , 先 首 必 须解 构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内涵 。关 于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学界 一般 认为 首 先必 须 具 备 根本 性 和 全 局性 的 特 点 。如有 观点指 出 , 法 基 本 原则 是 指 贯 穿全 部 刑 刑 法规 范 、 有指 导 和 制约 全 部 刑 事立 法 和 刑 事 司 具
法意义的,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 精神 的准则 、 规则 。其 主要特 征有 三个 : 基本原 则必
须 是贯 穿全 部刑法 规 范 的原则 ; 法基 本 原 则 具有 刑 指 导 和制约 全部 刑事 立 法 和 刑事 司法 意 义 ; 法基 刑
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
神 。换 言之 , 这里 所 指 的 刑法 基 本 原 则首 先 必 须 是 全局性 的 、 根本性 的原 则 , 而不是 局部 性 的原 则 。其 次 , 种原 则不 仅指 导 着 刑 事立 法 , 这 还对 刑 事 司法 、 刑法解 释乃 至刑 事政 策具有 指导 性意 义 。如 我 国刑
刑 法 谦 抑 性 在 我 国刑 法 教 科 书上 未 有 一 席 之
地, 这便使得刑法谦抑性 问题的理论定位不甚明确 。
对 于其 理论定 位 , 国学 界 有 观 点认 为刑 法 的谦 抑 我
事立法所具有的各种 不同的具体 原则 , 像对未成年 人从 宽处罚 原则 , 累犯从严 原 则 、 罪并 罚原则 以 对 数
及刑 法效力 的从 旧兼从 轻 原则 等 固然 系刑 法重要 的
性不像罪刑法定主义那样已经是没有多少争议 的概 念 , 为“ 法 的谦 抑 主 义 ” 称 谓 为时 过 早 , 法 认 刑 之 刑
谦 抑 精神应 当属 于 刑法 人 权 保 障机 能 的重 要 内容 ; 当代 西方刑 法基 本 原则 是 罪 刑 法定 原 则 、 刑 等 价 罪 原则 和刑罚 人 道原则 ,人 道 主 义原 则 ” 刑法 谦 抑 “ 是
原则 , 由于 仅适 用于 刑 法 的某 些 问题 并 不 能适 用 于 刑法 的全 部 , 因而不 属于 刑法基 本原 则 。再 次 , 这种 原 则必须 为刑 法所 特 有 或 与其 他 法 律 共有 , 罪刑 如
法 定原则 系 刑法所 特 有 的原则 , 法律 面 前 人 人平 而
精神的上位概念 , 只有该原则才是刑法 的基本原则 ,
等 的原则 不仅 可 以适 用 于 刑法 , 可 以适 用 于 其他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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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 的法 律 , 系刑法 与 其他法 律共 有 。最后 , 该原 则
务扩大 为保 护和 预 防两 项 任 务 , 且在 对 待 国家 与 并 个 人利 益 的关 系上 , 加突 出对个 人利 益 的保 护 , 更 强 化 刑法 介入 的有 限功 能 。德 国刑法典 全 面确立 了人
体现刑法指导思想 、 性质和基本精神。犯罪 、 刑事责 任 与刑 罚是贯 穿 刑法 始 终 的三个 基 本 问题 , 法 制 刑
定 和适 用 的全 部 意义就 在 于通过 正确 解决 这三 者 的 关 系来 禁止 、 罚和预 防犯 罪 , 护社 会利 益 。因此 惩 保
刑法 的基本 原 则 只 有 具 有 协 调 罪 、 、 关 系 的功 责 刑 能 , 能对 刑事 立法 和刑 事 司法 具有 指导 意义 , 才 才能
道主义原则 , 联邦德国承认 15 90年 1 月 4日的《 1 保 护人 权和基 本 自由的欧 洲 人 权条 约 》 3条规 定 的 第 禁 止 刑讯逼 供 和不人 道 的刑罚 , 废除 死刑 、 除重 惩 废
役 和 名誉刑 , 承认 在 刑 事 判 决 和 自由刑 的执 行 过 程 中 的再 社 会 化 目的 ( 德 国刑 法 》 4 《 第 6条 第 1款 、
担负 起基本 原则 的使 命 。 由于刑 法 的指 导思 想 、
性质和基本精神正是通过协调罪责刑的关 系表现出 来 的 , 以 , 调罪责 刑关 系的原则 同时也就体 现 了 所 协
刑法 的指 导思 想 、 质和 基本 精 神 。根 据刑 法基 性
本原 则 的上述 确立 标 准 , 以对 刑法 谦 抑 性 原 则 的 可
《 刑罚执行法》 2条、 14条第 2款等 ) 第 第 5 。正如 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教授对现行《 国刑法》 德 评价 所指 , 国刑法 虽然还 没有 创造 一个新 的刑 事 司法 , 德
但它 确定 了一个 范 围 , 在这 个范 围内 , 司法在 法制 国 家和 人权 限度 内, 基 于 罪 责原 则 和 向被判 刑 人 提 并
地位 作 如下解 构 :
( ) 法谦 抑 性 理 论 能 够 体 现 刑 法 的 指 导 思 一 刑 想 、 质和基 本精 神 性
供法律保障和社会保护, 能够以有效 的和人道 的方 法来 实现 之 。我 国刑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刑 法 立 法 目
的是 为 了惩罚 犯罪 和 保 护人 民 , 出刑 法立 法 目的 突 的谦 抑 性 , 在 刑 法 第 十 三 条 犯 罪 概 念 之 后 规 定 又 “ 节显 著轻微 危 害不 大 的 , 情 不认 为 是 犯 罪 ” “ 的 但 书” 条款 , 对刑 法 的 谦 抑 性 作 了具 体 的 回应 。 当然 更 为具体 的回应是 刑法分 则 中的各种 具体 规定 。 2 .从刑 事 司法角度 看 , 法谦 抑 性理 念 是指 导 刑
刑 事 司法 的基 本准 则之 一 。刑 事 司法 的过 程 主要 是
如《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2条规定 :本 法典 第 “
的任务 是保 护人 和公 民的权 利和 自由 , 保护 所有权 , 维 护社 会秩 序和公 共安 全 , 护环 境 , 卫 俄罗斯 联 保 捍
邦的宪法制度, 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 , 保障人类的和 平与安全 , 以及预防犯罪。 《 ” 俄罗斯联邦宪法》 宣布 人、 人的 自由和权利具有 至高无上 的价值 , 并且规
定, 承认 、 守和 保护人 和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是 国家 遵 义务 ( 2条 ) 因此刑 法典 的首 要 任务 是 维 护人 和 第 , 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既然 以保护 人及 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为首要 任务 , 刑法 进入 社会 生活便 会有 所 限制 , 不会过 于张 扬 。我 国 刑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 为 了惩 罚 “ 犯罪 , 保护 人 民 , 据 宪法 、 根 结合 我 国 同犯 罪作 斗 争 的具体 经验 及实 际情 况 , 定 本 法 。 我 国刑事 立 法 制 ”
定 罪量 刑 的过 程 。对于定 罪 , 学界 提 出了合法原 则 、 平 等原 则和谦 抑 原 则 。在 刑法 理 论 上 , 抑 主义 包 谦 括 多种 含义 , 作为定 罪原 则 的谦 抑 主义 , 主要包 括定
罪 必要性 与疑 罪从 宽两个 原则 。必 要性 原则是 指对
某种 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 用 道 德 、 运 民事 法律 、 政 法 行
律等仍不足以抗制 , 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 , 必须追究
行 为人 刑事 责任 时 , 能 认定 为犯 罪 。疑 罪从 宽 原 才 则 是指 对 因证 据原 因不 能充分 肯定 其性 质 的行 为从 宽处理 。疑罪 从 宽原 则在 实 践 中实 际就是 坚 持 “ 存 疑 时采 取有 利 于 被 告 ” 的原 则 , 当事 实 在 有 罪 与 无 罪 之 间时 , 告无 罪 ; 宣 当事 实 在重 罪 与 轻 罪之 间时 , 宣 告轻 罪 ; 当事实 在 数 罪 与 一罪 之 间 时 , 宣告 一 罪 ; 当事实 在从 重情 节与 从 轻 情 节之 问时 , 取从 轻 情 采 节 。对 于量刑 , 界提 出 了各 种原 则 , 学 较有 代 表性 的 观点认 为刑 罚裁 量 的 一般 原 则 在 于 刑 责 相 适 应 原 则 、 罚 个 别 化 原 则 和 依 照 刑 事 政 策 量 刑 的 原 刑 则 。这 里 的刑 罚个 别 化 原 则 作 为罪 刑 均 衡 原 则
的派生 原则 , 是指 审判 机关在 量刑 时 , 当根据 犯罪 应
明确规定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二者并重的指导 思想 , 既然对人权进行保障, 必然需要慎重地发动刑 法 的打击 功能 , 使得 刑法进 行 一定 程度 的限制 ; 另一
方面刑 法保 护社 会 秩 序 , 不 只 注重 对 公 民个 人 权 并 益 的保 护 , 也注 意对社 会 权益 的维护 , 体现 刑法 兼顾 个人
法 益 与社会 秩序 的原 则 。因而 首先从 我 国刑事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来看 , 蕴含着刑法谦抑 的特
性。
( ) 法谦 抑 性具 有 对整 个刑 法 立法 、 二 刑 司法和
理论 解释 的全 方位 指导 功能 1 从 刑 事立法 层 面看 , 国立 法通 过 明确规 定 . 各
刑法立 法 , 确立 基本 刑 法 制 度来 达 到 限制 刑 法全 面
介入的 目的。如《 罗斯联邦刑法典》 2条除 了 俄 第
明确 规定 刑法 典 的 任 务 外 , 在 第 7条 规定 了 “ 还 人 道原 则 ” 主 张 对 犯 罪 人 适 用 的刑 罚 和 其 他 刑 事 法 , 律性 质 的制裁方 法 , 得 以造 成 身体 痛 苦 或 降低 人 不
人 所犯 罪行 的社会 危害 程度 和犯罪 人 的人身 危险性
大小 , 相应 的法定 刑 范 围内或 以该法定 刑 为基 础 , 在
判 处适 当的刑罚 或刑期 。在 量刑 时根据 犯罪人 实施 犯 罪 的不 同情 况— —现 实罪行 轻 重和 客观危 害 的大 小 , 虑犯罪 人 个 人 的 其他 情 况—— 人 身 危 险 程 度 考 及改 造难易 , 主客观 相统 一 的基 础上 , 在 对实施 同种
格尊严本身为 目的。这样《 俄罗斯 联邦刑法典》 较 之历 史上 的《 俄 刑 法 典 》由过 去 的单 一 的保 护 任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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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的不 同犯罪 人判 处个 别 的刑罚 。刑罚 个别 化原
为伪 造文 书罪 并非 不 具 有 主 观 目的 , 刑 法 第 二 百 如
八 十条 的伪 造 、 造 国 家机 关 公 文 、 件 罪 , 然法 变 证 虽 条上 没有 规定 目的性 要 件 , 是 刑 法 对其 进 行 规 制 但
则 的提 出限制 了部 分 刑 罚 的发 动 , 成 为 减 少刑 罚 并
残酷 性 的 手段 之 一 。从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的实 然 角 度
看, 刑法谦 抑性 理 念 的贯 彻 和运用 存在 一定距 离 , 这 需 要大 力倡 导法 官 的“ 人文 关 怀 ” 神 , 法使 该 思 精 设 想 融入 到法 官 的观 念性 刑 法 文 化 中去 , 得 在 定 罪 使 量刑过 程 中 , 国家 、 会权 力 与 个 人权 利 达到 平衡 , 社
在定罪 量刑 过程 中弱 化重 罪重刑 思想 ¨ 。
的伪 造 、 变造 行为 实际 上都包 含 了使用 目的 , 括 自 包 己使 用 和供他 人使用 。这里 的“ 用 ” 指 按公 文 、 使 是
证件等的本来用途加以运用 。因此 , 隐含 的 目的性 特 征是 区分伪 造 、 变造 国家机 关公 文 、 件行 为 的罪 证
与 非罪 的重要 标 准 。( ) 2 否定 说 。学 者 在论及 我 国刑法 第二 百八 十条 的伪造 、 变造 国家 机关公 文 、 证
3 抑精 神不 仅体 现在 静 态 的立 法 中 , .谦 而且
存
在于 动态 的刑 事 活动 中。从 刑 罚 的角度 而言 , 要 主
件 罪 的主观 内容 时 , 出我 国 刑 法 未 对 本 罪 作 “ 指 行 使 目的” 限制 , 不 能将 行使 目的 作 为 本 罪 的 主 的 故 观要件 j 。更 有学 者在 对整个 伪造 、 变造 犯罪 研 究 时 , 调指 出我 国刑事 立法 并没 有将伪 造 、 强 变造犯 罪 规定 为一种 目的犯 。因此 , 该类 犯 罪 不 能认 定 为 目 的犯 , 也就 是说 , 只要 行 为 人 主观 上 具 有 实施 伪 造 、 变造 犯罪 的客 观方 面行 为的故 意 , 而且 明知其伪 造 、
变造 犯罪 行为 所指 向的 为 文 书 , 即构 成 伪 造 文 书犯
体现 在 制 刑 、 动刑 、 配刑 和 行刑 中。所 谓 制刑 , 就 也 是刑 罚 的创 制 , 以合 乎 人 道 的 严厉 惩 罚 性 与 有效 的 遏 制性相 统一 为基 本 理性 , 有 容 二者 于 一 体 的手 只 段 才可作 为刑 罚 。所谓 动刑 , 即刑 罚 的发 动 , 以定 是 罪 为前 提 , 刑 的基本 理 性 为 必 然性 与 必 效 性 的统 动
一
。
必 然性 规定 着动 刑 的对 象 是刑 事 义 务 主体 、 犯
罪 行为 主体 、 刑事 责任 主体 与刑罚 发动 客体 的统一 。
必效性 是 动 刑 的必 要 性 与 有 效 性 的统 一 。所 谓 配
罪 , 为 人 出于什 么 目的不 影 响该 伪 造 文 书犯 罪 的 行
成立 j 。笔 者认 为 , 国所 有涉 及伪 造 文 书犯 罪 的 我
刑, 即刑 罚分 配 的基准 是犯 罪 的严 重性 , 其基 本理 念 是按罪 配刑 与按 需 配刑 的统 一 , 即等 价性 与适 度 性
的统一 。重 于等 价 性 的适 应 刑 不 公 正 , 于适 应 刑 重
条 款未 规定犯 罪 的主 观 目的 , 但将 其 作 上 述 主 观 目
的的 限定 , 不违 背立法 意 图 , 完善伪造 文 书罪 的 并 从
的等价 刑不 节俭 。所谓 行 刑 , 即刑罚 的执行 , 以报 其 应性 与功利 性相 统一 为基 本理性 。行 刑 的功利性 是 行刑 的遏 制性 、 必效性 、 价性 、 等 平等 性 、 道性 的统 人
一
理论 之 角度来 看 , 必要 将 本 罪 的 主观 方 面 限 定为 有 “ 以行使 为 目的” 。主 要 理 由是 : 先 , 于 限 定刑 首 出 罚 处罚 范 围的需 要 。刑 事 立 法 以保 护 法 益 为 目的 , 如果刑 法 的处罚 范 围过 于 宽 泛 , 会使 较 多人 的利 则 益受 到剥夺 。对伪 造 文书罪 作上 述主 观 目的 的限制 解释 , 有利 于将那 些 不 值得 刑 罚 规 制 的行 为排 除 出 刑罚 圈 , 实现 刑 法 的谦 抑 功 能 。 比如 行 为人 主 观 上 出于鉴 赏 、 收藏 或显 示 自己 的 临摹 能 力 或某 种 技 艺 而
进行 的伪 造便 不 应入 罪 , 这说 明仅 从 罪 过 内容 和 行为性 质还 不能 认 定该 行 为 是 否 构 成犯 罪 , 应 将 还 伪造 文书 罪 的主观 方 面作 主 观 目的 的 限定 , 以避 免 刑事责 任 范 围的 扩 大 。其 次 , 于维 护 文 书信 用性 基 和证据 性 的 宗 旨。只 有 当伪 造 文 书 的行 为 侵 犯 到文 书 的证 据功 能 时 才有 必 要 将 其 入罪 , 活实 践 生
。
刑法谦 抑 性 在 刑 罚 的 制 定 、 罚 的 发 动 、 刑 刑
罚 的裁量 、 刑罚 的执 行 中有着重 要意 义 , 在刑事 立法 过程 中 , 法谦 抑性 体现 为犯 罪圈 的合理 控制 ; 刑 在刑 事 司法过 程 中 , 应充 分考 虑刑 事一体 化 的问题 , 不仅 仅是 法 院在 进 行 刑 事 审 判 过 程 中应 遵 循 刑 法 谦 抑
性, 检察 院 以及 公 安机 关 在 刑 事 司 法活 动 中也 应秉
承刑 法谦 抑 性 ; 行 刑 过 程 中 , 尽 量 体 现 人 道 主 在 应 义 , 予 受 刑 者 人 道 的 关 怀 , 求 其 尽 早 回 归 社 给 力
△ [ 1 2]
0
4 .从刑 事理 论解 释视 角看 , 法 谦 抑性 成 为刑 刑
法解 释 的指 导工具 。在 理论 上刑法 解释存 在 严格解
释 和 自由解 释之争 , 刑事 古 典 学 派 以严 格 限 制 解 释 而 著称 , 而刑 事实 证 学 派却 摈 弃 古 典学 派 拘 泥 于法 律 字面 的严格 解释 主义 而采 取一定 条件 下对 法律作
出较 为灵 活 的 自由解 释 , 张 在 立 法 意蕴 所 允 许 的 主
中出于鉴赏、 收藏或显示 自己的临摹能力或某种技
艺而 进行 的伪造 , 由于不 具备行使 的 目的 , 客观 上便 不可 能对 文书 的社 会 信用 和证 据 功 能形 成妨 碍 , 所
范 围 内 , 刑 法解 释起 到 阐明立法 精神 , 使 补救 立法 不 足 的功效 。不 过学 者一 般主 张刑法 理 论解释 应 当坚 持 罪刑法 定 原 则 , 得 僭 越 刑 事 立 法 权 J否 则 便 不 ,
以便不应入罪。刑事立法以保护法益为 目的, 如果 刑法 的处 罚范 围过 于 宽 泛 , 会使 较 多 人 的利益 受 则
到剥 夺 。对 伪 造 文 书 罪 作 上 述 主 观 目的 的 限制 解 释, 有利 于将那 些 不 值得 刑 罚 规 制 的行 为 排 除 出刑
罚 圈 , 现刑 法 的谦 抑 功能 。 实 参考 文献 :
会因此侵犯人权 , 从而违背刑法谦抑性 的精神。以
我 国刑 法第 二百八 十 条伪造 、 造 国家机关 公文 、 变 证 件 罪 的主观 内涵来 看 , 对本 罪 主 观 方 面 是否 存 在 主 观 目的 , 理论 上存 在两 种对 立 的学说 : 1 肯 定说 认 ()
[] 1 苏俊 雄 . 法 总论 I[ . 刑 M] 台
北 : 台湾 大地 印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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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o e t sr i i g S ii o h i n l e M d sl Re t an n p rt ft e Crmi a y La S o l h u d m e t lP i cp e o r Crm n lLa w h u d Be t e F n a n a rn i l fOu i i a w
Xi n n mi g o g Yo g n
( a colN nh n n e i , a ca g Ja g i 3 0 0 L w Sh o, ac a g U i  ̄ t N nh n ,in x 3 0 0 ) v y
Ab ta t T e Mo e t etann pr f h r n llw i n t nytefn a na r cpe o r n llgs sr c : h d s yr s iig s ito ec mia a s o l u d me tl i il f i l r i t i o h pn c mia e i.
1t n b t l egieo ec m n lu i tr n o s u t no m n w T em ds yrs a igsit ai ,u s t ud f h r ia jdc uea dcnt c o f r ia l . o et t i n pr o aoh t i a r i c i l a h l er n i
o h rmi a a s o l e r g r d
t h un a n a rn i l a l a he p n i l fa l g l r — ft e c i n lw h u d b e a de o be te f d me t lp c p e s we l s t r c pe o e a y p e l i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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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b d p n s me tf ra s e i e rme a d t e p n i l fs ii g p n s me tt rme c e u ih n o p cf d c i i i n h r cp e o u tn u ih n o c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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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wo d t e y r s: h mo sl e tan n s rto h c mi a a ;un a n a p n i e t e r t cin o u n de ty r sr i i g pi f t e r n lw f d me t i i l l r cpls;h p oe to f h ma i rg t 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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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6期 ( 总第 9 9期 )
论刑法谦 抑性宜为刑法 的基本原则
熊永 明
( 昌大学 法学 院 , 南 江西 南 昌 300 ) 300
摘
要: 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 而且还指导着刑事司法, 无论在刑事立法的制定、 刑事
司法 的运作 方 面 , 还是在 刑 事解释 的 维护 方面 。刑 法谦 抑性 宜与 罪刑 法定 、 罪刑 均衡 等刑 法原则相 并 列而视
为刑 法的基 本原 则 。
关 键词 : 法谦抑 性 ; 本 原则 ; 刑 基 人权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 9 6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l 2 0 0 D 2 .3 A 10 6 5 (0 6)6—0 7 0 0 2— 5
我 国刑法学 界 一 般认 为罪 刑 法 定 原则 、 罪刑 均
益及社会伦理等行为价值 之任务…。陈兴 良教授
从 刑法 价值 层面 探讨 了刑 法 谦 抑性 的价 值 , 刑法 将
衡原则 和罪 刑平 等原 则是 刑法 的基本 原则 。从 刑法 典 的立法 规定来 看 , 这种 观点 当然无 可非议 ; 从理 但 论研 究视 野层 面看 , 刑 法 的 基本 原 则 仅 作 这般 概 对 括似 有不 周延之 嫌 。学 界 一般 倾 向认 为 “ 客 观相 主 统一 原则 ” “ 责 自负原 则 ” “ 罚 和教 育 原 则 ” 、罪 和 惩 等也 应是 刑法 的基 本 原 则 , 于 刑 法谦 抑 性 是 否属 对
谦抑性定位于“ 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 目标 ”2, _ 凸现 J
其根本 指导 性地 位 。 其 二 , 刑 法谦 抑 性 问题 置 于刑 法 的机 能 中进 将 行论述 , 其为 刑 法机 能 的一 部 分 。大 陆法 系刑 法 视
教科书基本上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如韩国刑法学者 李在祥教授提出刑法的功能包括保障性功能( 其中 包括 刑法 的补充 性 原则 , 法益 保 护 和社 会 伦 理 的行 为价值保护原则 )3; [ 日本的大谷实教授则将谦抑 J
性原 则放 在刑法 的 社 会机 能 之 中进 行 论 述 , 出刑 提
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则语焉不详。笔者认为, 刑法谦
抑性 应该 成为 刑法 的基本 原则 。
一
、
学界 争鸣
对刑 法谦 抑性 问题 应如 何定 位学 界存在不 同的 理解 , 括来 看主要 有 以下几 种分 歧 : 概 其一 , 刑法谦 抑 性问题 置 于一种 根本 性地位 , 将
以此作为刑法思想体系的根本指导理念 。如我国台
湾学 者苏 俊 雄 教 授 在 “ 法 机 能 与 准 则 ” 阐述 刑 刑 中
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 , 而应将不 得 已才使 用刑罚 的场 合作 为 其 对 象 的原 则 , 抑 原 谦
则是 以刑 法 的补 充 性 、 完全 性 和 宽 容性 为 内容 的 不
刑事 立法 和刑法 解释 的原 理 J 。 其三 , 于 罪 之 角 度 对 谦 抑 性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 立 如德 国刑 法学 家克 劳斯 ・ 克辛 在 “ 体 的犯 罪 概 罗 实 念” 中用 专 门 篇 幅探 讨 了法 益 保 护 的 辅 助 性 问题 ( 即刑法谦 抑性 问题 ) 详 细分 析 了刑法 干 预法 益保 , 护 的最后 功 能 ( 刑法 的谦 抑 性 ) 。这 是 立 于 罪 之 J
法谦抑性地位时指出 , 现代刑法思想体系 , 由刑法谦
抑 的基本 理念 出发 , 发展 出具体 的刑 法准则 , 而 即罪
刑法定主义 、 法益保护主义与责任主义等三项基本
准则 ; 并且 配合 产生 三项 刑法 的基本 机 能 , 即保 障机 能、 保护机 能 与规律 机 能 , 以及综合 派生 的保 安与 教 育机 能 , 从而 实现 刑 法在 国家 法 治 生 活 中基 本 的 三
大任务 , 即维护社会秩序 、 制裁暨防止犯罪 、 保护法
谦抑角度进行谦抑性的分析。 其四, 视刑 法 谦 抑性 为刑 法 之 特色 一 部 分 。如
收 稿 日期 :0 6—0 20 8一l 】
作 者 简 介 : 永 明 ( 99一 ) 男 , 西 南 昌 人 , 学 博 士 , 昌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熊 16 , 江 法 南 硕 刑 刑法学 、 刑事政策学。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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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台湾 地 区学 者 林 山 田教 授 和 张 丽 卿 教 授 均 在 “ 刑法 之特 质 ” 分 阐述 刑 法 的不 完 整 性 和 最 后 手 部 段性 。林 山 田教 授 同时又提 出在 刑事 立法 和刑 事 司 法两 方面 贯彻 刑法 谦 抑 性 理论 。在 刑 事立 法 上 , 立 法者 必须 经过相 当慎 重 之考 虑 , 得 将 不 法 行 为犯 始 罪化, 赋予 不法 行 为 之刑 罚 效 果 ; 则 , 易 动用 刑 否 轻 罚 之法律 手段 , 破坏 刑法 充 当最后手 段 之原则 , 不但 会 使人 民动辄 得咎 , 而且 亦 足 以耗 损刑 法 遏 阻 犯 罪
刑法谦抑精神并不是基本原则¨ 。
笔者认为, 刑法 谦 抑性 在 刑 法 理论 上 应 占有 一 席 之地 , 不仅是 刑 事立法 的基 本原 则 , 且还 指导 其 而 着刑事 司法 。无 论 在 刑事 立 法 的制 定 、 事 司法 的 刑 运作方 面 , 还是 在刑事 解 释 的维 护方 面 , 法谦 抑性 刑 的理念 都 深入其 中 , 刑法谦 抑性 宜与 罪刑法 定 、 罪刑 均衡 等刑 法原则 相并 列而 视为 刑法 的基本原 则 。这 是 因为 :1 从法 律 的功 能来 看 , 律 的主 要 自由并 () 法 不是 惩罚 或压制 , 而是 为
人 类 共处 以及 满 足某 些 基 本需 要提 供 规 范 安排 。使 用 强 制 性 制 裁 的 需 要 愈 大, 法律 就愈 能更 好地 实 现 其 巩 固社 会 和 平 与 和谐 的 目的。刑法 同样 亦 应 如 此 , 其作 为一 种 法律 规 范 介 入 、 预社 会生 活 , 干 也应 以维护 和扩大 自由为其主 要 功能 和 目的 , 不应 过 多地 干 预 社 会 。( ) 国 而 2从 家 的性 质看 , 在现 代社 会里 , 国家 的功 能仅是 通过 良
之能量 , 而降低刑法之规范功能。此外 , 在刑事 司法 上, 亦应 慎 重用刑 , 并应 慎 防刑法 之滥用 。
其五 , 视 刑 法谦 抑 性 问题 为刑 事 立 法 原 则 。 仅
张明楷教授 在《 刑法的基础观念》 一书 中以专 门篇 幅“ 刑事立 法原则 与技 术 ” 讨 了谦 抑 性原 则 、 探 明确 性原 则 和协 调 性 原 则 … 。将 谦 抑 定 位 于 刑 事 立 法 层面。甘雨 沛老先生也有 类似陈述 , 他在《 比较刑 法学大全》 一书中一方面从“ 根本性地位” 角度对刑 法谦抑性问题进行总体论述 , 同时又以“ 刑事立法
的谦 抑 原 则 ”为 章 名 整 章 探 讨 了 刑 法 谦 抑 性 问 题 J 8。有 的学 者对此 略 微 作 了展 开 , 为 刑 法 谦抑 认 性 主要 发生 在立 法 环 节 。立 法过 程 中 , 的确 存 在 当
好的公共权力体系对市场机制予以间接调节, 并以 具有普遍性 、 规范性和强制性 的法律体 系作为其宏 观调控 的保 障 。但 国家不能 仅依 靠作 为最后 防线 的
刑事规 范 的调控 或扩 大其调 控范 围来 实现 自己的调
其刑事立法与民商或经济行政立法“ 等效” , 时 即不 作 刑法 设置 的 “ 抑 性 ” 法 选 择 。然 而 , 司法 、 谦 立 在 执法环节 , 当民商 、 经济及刑事立法均对某种行为做
出相关 设置 时 , 然 , 显 此时假 若某 行为 因其 危害程 度
控 目 。( ) 标 3 从刑法 自身的特性来看 , 如前所述 , 刑 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和最强烈性 , 具有一定 的负面价
值, 因而这 决定 了刑 法 不 应将 社 会 上 存 在 的各 种 危 害行 为全 部纳入 调控 范 围¨ 。
三 、 体 论证 ‘ 具
严重 , 不仅触犯 了有关 民商或经济法规范 , 更触犯 了
刑法 规范之 际 , 司法机 关 不能 “ 抑 ” 不 去适 用 刑 谦 地 法 而仅适用 民商法或 经济 法 。 其六 , 不仅 认 为刑 法 谦 抑性 理 论 指导 着 刑事 立 法, 而且指 导着 其 他 刑事 领 域 。如 日本 刑 法学 者 齐 野彦 弥 认 为 谦 抑 包 含 立 法 谦 抑 和 解 释 论 上 的 谦 抑¨ 引。大壕 仁教授 则 明确指 出不仅
关 于刑 法立 法 , 而且 刑法 解释 及其 刑法适 用均 应加 以考 虑刑法 的谦 抑 主义 … 。我 国学者 刘为波 博 士也 指 出 , 法 的谦 刑 抑 不仅 在刑事 立法 层 面 存 在 , 由于刑 法 的谦 抑性 最 早 是在 司法领 域 中提 出 , 因而 在 司法 领 域 也应 有 一 席 之地 引。
二、 本文 观点
考察 刑 法 谦 抑性 是 否是 刑 法 的基 本 原则 , 先 首 必 须解 构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内涵 。关 于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学界 一般 认为 首 先必 须 具 备 根本 性 和 全 局性 的 特 点 。如有 观点指 出 , 法 基 本 原则 是 指 贯 穿全 部 刑 刑 法规 范 、 有指 导 和 制约 全 部 刑 事立 法 和 刑 事 司 具
法意义的,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 精神 的准则 、 规则 。其 主要特 征有 三个 : 基本原 则必
须 是贯 穿全 部刑法 规 范 的原则 ; 法基 本 原 则 具有 刑 指 导 和制约 全部 刑事 立 法 和 刑事 司法 意 义 ; 法基 刑
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
神 。换 言之 , 这里 所 指 的 刑法 基 本 原 则首 先 必 须 是 全局性 的 、 根本性 的原 则 , 而不是 局部 性 的原 则 。其 次 , 种原 则不 仅指 导 着 刑 事立 法 , 这 还对 刑 事 司法 、 刑法解 释乃 至刑 事政 策具有 指导 性意 义 。如 我 国刑
刑 法 谦 抑 性 在 我 国刑 法 教 科 书上 未 有 一 席 之
地, 这便使得刑法谦抑性 问题的理论定位不甚明确 。
对 于其 理论定 位 , 国学 界 有 观 点认 为刑 法 的谦 抑 我
事立法所具有的各种 不同的具体 原则 , 像对未成年 人从 宽处罚 原则 , 累犯从严 原 则 、 罪并 罚原则 以 对 数
及刑 法效力 的从 旧兼从 轻 原则 等 固然 系刑 法重要 的
性不像罪刑法定主义那样已经是没有多少争议 的概 念 , 为“ 法 的谦 抑 主 义 ” 称 谓 为时 过 早 , 法 认 刑 之 刑
谦 抑 精神应 当属 于 刑法 人 权 保 障机 能 的重 要 内容 ; 当代 西方刑 法基 本 原则 是 罪 刑 法定 原 则 、 刑 等 价 罪 原则 和刑罚 人 道原则 ,人 道 主 义原 则 ” 刑法 谦 抑 “ 是
原则 , 由于 仅适 用于 刑 法 的某 些 问题 并 不 能适 用 于 刑法 的全 部 , 因而不 属于 刑法基 本原 则 。再 次 , 这种 原 则必须 为刑 法所 特 有 或 与其 他 法 律 共有 , 罪刑 如
法 定原则 系 刑法所 特 有 的原则 , 法律 面 前 人 人平 而
精神的上位概念 , 只有该原则才是刑法 的基本原则 ,
等 的原则 不仅 可 以适 用 于 刑法 , 可 以适 用 于 其他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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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 的法 律 , 系刑法 与 其他法 律共 有 。最后 , 该原 则
务扩大 为保 护和 预 防两 项 任 务 , 且在 对 待 国家 与 并 个 人利 益 的关 系上 , 加突 出对个 人利 益 的保 护 , 更 强 化 刑法 介入 的有 限功 能 。德 国刑法典 全 面确立 了人
体现刑法指导思想 、 性质和基本精神。犯罪 、 刑事责 任 与刑 罚是贯 穿 刑法 始 终 的三个 基 本 问题 , 法 制 刑
定 和适 用 的全 部 意义就 在 于通过 正确 解决 这三 者 的 关 系来 禁止 、 罚和预 防犯 罪 , 护社 会利 益 。因此 惩 保
刑法 的基本 原 则 只 有 具 有 协 调 罪 、 、 关 系 的功 责 刑 能 , 能对 刑事 立法 和刑 事 司法 具有 指导 意义 , 才 才能
道主义原则 , 联邦德国承认 15 90年 1 月 4日的《 1 保 护人 权和基 本 自由的欧 洲 人 权条 约 》 3条规 定 的 第 禁 止 刑讯逼 供 和不人 道 的刑罚 , 废除 死刑 、 除重 惩 废
役 和 名誉刑 , 承认 在 刑 事 判 决 和 自由刑 的执 行 过 程 中 的再 社 会 化 目的 ( 德 国刑 法 》 4 《 第 6条 第 1款 、
担负 起基本 原则 的使 命 。 由于刑 法 的指 导思 想 、
性质和基本精神正是通过协调罪责刑的关 系表现出 来 的 , 以 , 调罪责 刑关 系的原则 同时也就体 现 了 所 协
刑法 的指 导思 想 、 质和 基本 精 神 。根 据刑 法基 性
本原 则 的上述 确立 标 准 , 以对 刑法 谦 抑 性 原 则 的 可
《 刑罚执行法》 2条、 14条第 2款等 ) 第 第 5 。正如 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教授对现行《 国刑法》 德 评价 所指 , 国刑法 虽然还 没有 创造 一个新 的刑 事 司法 , 德
但它 确定 了一个 范 围 , 在这 个范 围内 , 司法在 法制 国 家和 人权 限度 内, 基 于 罪 责原 则 和 向被判 刑 人 提 并
地位 作 如下解 构 :
( ) 法谦 抑 性 理 论 能 够 体 现 刑 法 的 指 导 思 一 刑 想 、 质和基 本精 神 性
供法律保障和社会保护, 能够以有效 的和人道 的方 法来 实现 之 。我 国刑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刑 法 立 法 目
的是 为 了惩罚 犯罪 和 保 护人 民 , 出刑 法立 法 目的 突 的谦 抑 性 , 在 刑 法 第 十 三 条 犯 罪 概 念 之 后 规 定 又 “ 节显 著轻微 危 害不 大 的 , 情 不认 为 是 犯 罪 ” “ 的 但 书” 条款 , 对刑 法 的 谦 抑 性 作 了具 体 的 回应 。 当然 更 为具体 的回应是 刑法分 则 中的各种 具体 规定 。 2 .从刑 事 司法角度 看 , 法谦 抑 性理 念 是指 导 刑
刑 事 司法 的基 本准 则之 一 。刑 事 司法 的过 程 主要 是
如《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2条规定 :本 法典 第 “
的任务 是保 护人 和公 民的权 利和 自由 , 保护 所有权 , 维 护社 会秩 序和公 共安 全 , 护环 境 , 卫 俄罗斯 联 保 捍
邦的宪法制度, 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 , 保障人类的和 平与安全 , 以及预防犯罪。 《 ” 俄罗斯联邦宪法》 宣布 人、 人的 自由和权利具有 至高无上 的价值 , 并且规
定, 承认 、 守和 保护人 和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是 国家 遵 义务 ( 2条 ) 因此刑 法典 的首 要 任务 是 维 护人 和 第 , 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既然 以保护 人及 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为首要 任务 , 刑法 进入 社会 生活便 会有 所 限制 , 不会过 于张 扬 。我 国 刑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 为 了惩 罚 “ 犯罪 , 保护 人 民 , 据 宪法 、 根 结合 我 国 同犯 罪作 斗 争 的具体 经验 及实 际情 况 , 定 本 法 。 我 国刑事 立 法 制 ”
定 罪量 刑 的过 程 。对于定 罪 , 学界 提 出了合法原 则 、 平 等原 则和谦 抑 原 则 。在 刑法 理 论 上 , 抑 主义 包 谦 括 多种 含义 , 作为定 罪原 则 的谦 抑 主义 , 主要包 括定
罪 必要性 与疑 罪从 宽两个 原则 。必 要性 原则是 指对
某种 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 用 道 德 、 运 民事 法律 、 政 法 行
律等仍不足以抗制 , 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 , 必须追究
行 为人 刑事 责任 时 , 能 认定 为犯 罪 。疑 罪从 宽 原 才 则 是指 对 因证 据原 因不 能充分 肯定 其性 质 的行 为从 宽处理 。疑罪 从 宽原 则在 实 践 中实 际就是 坚 持 “ 存 疑 时采 取有 利 于 被 告 ” 的原 则 , 当事 实 在 有 罪 与 无 罪 之 间时 , 告无 罪 ; 宣 当事 实 在重 罪 与 轻 罪之 间时 , 宣 告轻 罪 ; 当事实 在 数 罪 与 一罪 之 间 时 , 宣告 一 罪 ; 当事实 在从 重情 节与 从 轻 情 节之 问时 , 取从 轻 情 采 节 。对 于量刑 , 界提 出 了各 种原 则 , 学 较有 代 表性 的 观点认 为刑 罚裁 量 的 一般 原 则 在 于 刑 责 相 适 应 原 则 、 罚 个 别 化 原 则 和 依 照 刑 事 政 策 量 刑 的 原 刑 则 。这 里 的刑 罚个 别 化 原 则 作 为罪 刑 均 衡 原 则
的派生 原则 , 是指 审判 机关在 量刑 时 , 当根据 犯罪 应
明确规定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二者并重的指导 思想 , 既然对人权进行保障, 必然需要慎重地发动刑 法 的打击 功能 , 使得 刑法进 行 一定 程度 的限制 ; 另一
方面刑 法保 护社 会 秩 序 , 不 只 注重 对 公 民个 人 权 并 益 的保 护 , 也注 意对社 会 权益 的维护 , 体现 刑法 兼顾 个人
法 益 与社会 秩序 的原 则 。因而 首先从 我 国刑事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来看 , 蕴含着刑法谦抑 的特
性。
( ) 法谦 抑 性具 有 对整 个刑 法 立法 、 二 刑 司法和
理论 解释 的全 方位 指导 功能 1 从 刑 事立法 层 面看 , 国立 法通 过 明确规 定 . 各
刑法立 法 , 确立 基本 刑 法 制 度来 达 到 限制 刑 法全 面
介入的 目的。如《 罗斯联邦刑法典》 2条除 了 俄 第
明确 规定 刑法 典 的 任 务 外 , 在 第 7条 规定 了 “ 还 人 道原 则 ” 主 张 对 犯 罪 人 适 用 的刑 罚 和 其 他 刑 事 法 , 律性 质 的制裁方 法 , 得 以造 成 身体 痛 苦 或 降低 人 不
人 所犯 罪行 的社会 危害 程度 和犯罪 人 的人身 危险性
大小 , 相应 的法定 刑 范 围内或 以该法定 刑 为基 础 , 在
判 处适 当的刑罚 或刑期 。在 量刑 时根据 犯罪人 实施 犯 罪 的不 同情 况— —现 实罪行 轻 重和 客观危 害 的大 小 , 虑犯罪 人 个 人 的 其他 情 况—— 人 身 危 险 程 度 考 及改 造难易 , 主客观 相统 一 的基 础上 , 在 对实施 同种
格尊严本身为 目的。这样《 俄罗斯 联邦刑法典》 较 之历 史上 的《 俄 刑 法 典 》由过 去 的单 一 的保 护 任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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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的不 同犯罪 人判 处个 别 的刑罚 。刑罚 个别 化原
为伪 造文 书罪 并非 不 具 有 主 观 目的 , 刑 法 第 二 百 如
八 十条 的伪 造 、 造 国 家机 关 公 文 、 件 罪 , 然法 变 证 虽 条上 没有 规定 目的性 要 件 , 是 刑 法 对其 进 行 规 制 但
则 的提 出限制 了部 分 刑 罚 的发 动 , 成 为 减 少刑 罚 并
残酷 性 的 手段 之 一 。从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的实 然 角 度
看, 刑法谦 抑性 理 念 的贯 彻 和运用 存在 一定距 离 , 这 需 要大 力倡 导法 官 的“ 人文 关 怀 ” 神 , 法使 该 思 精 设 想 融入 到法 官 的观 念性 刑 法 文 化 中去 , 得 在 定 罪 使 量刑过 程 中 , 国家 、 会权 力 与 个 人权 利 达到 平衡 , 社
在定罪 量刑 过程 中弱 化重 罪重刑 思想 ¨ 。
的伪 造 、 变造 行为 实际 上都包 含 了使用 目的 , 括 自 包 己使 用 和供他 人使用 。这里 的“ 用 ” 指 按公 文 、 使 是
证件等的本来用途加以运用 。因此 , 隐含 的 目的性 特 征是 区分伪 造 、 变造 国家机 关公 文 、 件行 为 的罪 证
与 非罪 的重要 标 准 。( ) 2 否定 说 。学 者 在论及 我 国刑法 第二 百八 十条 的伪造 、 变造 国家 机关公 文 、 证
3 抑精 神不 仅体 现在 静 态 的立 法 中 , .谦 而且
存
在于 动态 的刑 事 活动 中。从 刑 罚 的角度 而言 , 要 主
件 罪 的主观 内容 时 , 出我 国 刑 法 未 对 本 罪 作 “ 指 行 使 目的” 限制 , 不 能将 行使 目的 作 为 本 罪 的 主 的 故 观要件 j 。更 有学 者在 对整个 伪造 、 变造 犯罪 研 究 时 , 调指 出我 国刑事 立法 并没 有将伪 造 、 强 变造犯 罪 规定 为一种 目的犯 。因此 , 该类 犯 罪 不 能认 定 为 目 的犯 , 也就 是说 , 只要 行 为 人 主观 上 具 有 实施 伪 造 、 变造 犯罪 的客 观方 面行 为的故 意 , 而且 明知其伪 造 、
变造 犯罪 行为 所指 向的 为 文 书 , 即构 成 伪 造 文 书犯
体现 在 制 刑 、 动刑 、 配刑 和 行刑 中。所 谓 制刑 , 就 也 是刑 罚 的创 制 , 以合 乎 人 道 的 严厉 惩 罚 性 与 有效 的 遏 制性相 统一 为基 本 理性 , 有 容 二者 于 一 体 的手 只 段 才可作 为刑 罚 。所谓 动刑 , 即刑 罚 的发 动 , 以定 是 罪 为前 提 , 刑 的基本 理 性 为 必 然性 与 必 效 性 的统 动
一
。
必 然性 规定 着动 刑 的对 象 是刑 事 义 务 主体 、 犯
罪 行为 主体 、 刑事 责任 主体 与刑罚 发动 客体 的统一 。
必效性 是 动 刑 的必 要 性 与 有 效 性 的统 一 。所 谓 配
罪 , 为 人 出于什 么 目的不 影 响该 伪 造 文 书犯 罪 的 行
成立 j 。笔 者认 为 , 国所 有涉 及伪 造 文 书犯 罪 的 我
刑, 即刑 罚分 配 的基准 是犯 罪 的严 重性 , 其基 本理 念 是按罪 配刑 与按 需 配刑 的统 一 , 即等 价性 与适 度 性
的统一 。重 于等 价 性 的适 应 刑 不 公 正 , 于适 应 刑 重
条 款未 规定犯 罪 的主 观 目的 , 但将 其 作 上 述 主 观 目
的的 限定 , 不违 背立法 意 图 , 完善伪造 文 书罪 的 并 从
的等价 刑不 节俭 。所谓 行 刑 , 即刑罚 的执行 , 以报 其 应性 与功利 性相 统一 为基 本理性 。行 刑 的功利性 是 行刑 的遏 制性 、 必效性 、 价性 、 等 平等 性 、 道性 的统 人
一
理论 之 角度来 看 , 必要 将 本 罪 的 主观 方 面 限 定为 有 “ 以行使 为 目的” 。主 要 理 由是 : 先 , 于 限 定刑 首 出 罚 处罚 范 围的需 要 。刑 事 立 法 以保 护 法 益 为 目的 , 如果刑 法 的处罚 范 围过 于 宽 泛 , 会使 较 多人 的利 则 益受 到剥夺 。对伪 造 文书罪 作上 述主 观 目的 的限制 解释 , 有利 于将那 些 不 值得 刑 罚 规 制 的行 为排 除 出 刑罚 圈 , 实现 刑 法 的谦 抑 功 能 。 比如 行 为人 主 观 上 出于鉴 赏 、 收藏 或显 示 自己 的 临摹 能 力 或某 种 技 艺 而
进行 的伪 造便 不 应入 罪 , 这说 明仅 从 罪 过 内容 和 行为性 质还 不能 认 定该 行 为 是 否 构 成犯 罪 , 应 将 还 伪造 文书 罪 的主观 方 面作 主 观 目的 的 限定 , 以避 免 刑事责 任 范 围的 扩 大 。其 次 , 于维 护 文 书信 用性 基 和证据 性 的 宗 旨。只 有 当伪 造 文 书 的行 为 侵 犯 到文 书 的证 据功 能 时 才有 必 要 将 其 入罪 , 活实 践 生
。
刑法谦 抑 性 在 刑 罚 的 制 定 、 罚 的 发 动 、 刑 刑
罚 的裁量 、 刑罚 的执 行 中有着重 要意 义 , 在刑事 立法 过程 中 , 法谦 抑性 体现 为犯 罪圈 的合理 控制 ; 刑 在刑 事 司法过 程 中 , 应充 分考 虑刑 事一体 化 的问题 , 不仅 仅是 法 院在 进 行 刑 事 审 判 过 程 中应 遵 循 刑 法 谦 抑
性, 检察 院 以及 公 安机 关 在 刑 事 司 法活 动 中也 应秉
承刑 法谦 抑 性 ; 行 刑 过 程 中 , 尽 量 体 现 人 道 主 在 应 义 , 予 受 刑 者 人 道 的 关 怀 , 求 其 尽 早 回 归 社 给 力
△ [ 1 2]
0
4 .从刑 事理 论解 释视 角看 , 法 谦 抑性 成 为刑 刑
法解 释 的指 导工具 。在 理论 上刑法 解释存 在 严格解
释 和 自由解 释之争 , 刑事 古 典 学 派 以严 格 限 制 解 释 而 著称 , 而刑 事实 证 学 派却 摈 弃 古 典学 派 拘 泥 于法 律 字面 的严格 解释 主义 而采 取一定 条件 下对 法律作
出较 为灵 活 的 自由解 释 , 张 在 立 法 意蕴 所 允 许 的 主
中出于鉴赏、 收藏或显示 自己的临摹能力或某种技
艺而 进行 的伪造 , 由于不 具备行使 的 目的 , 客观 上便 不可 能对 文书 的社 会 信用 和证 据 功 能形 成妨 碍 , 所
范 围 内 , 刑 法解 释起 到 阐明立法 精神 , 使 补救 立法 不 足 的功效 。不 过学 者一 般主 张刑法 理 论解释 应 当坚 持 罪刑法 定 原 则 , 得 僭 越 刑 事 立 法 权 J否 则 便 不 ,
以便不应入罪。刑事立法以保护法益为 目的, 如果 刑法 的处 罚范 围过 于 宽 泛 , 会使 较 多 人 的利益 受 则
到剥 夺 。对 伪 造 文 书 罪 作 上 述 主 观 目的 的 限制 解 释, 有利 于将那 些 不 值得 刑 罚 规 制 的行 为 排 除 出刑
罚 圈 , 现刑 法 的谦 抑 功能 。 实 参考 文献 :
会因此侵犯人权 , 从而违背刑法谦抑性 的精神。以
我 国刑 法第 二百八 十 条伪造 、 造 国家机关 公文 、 变 证 件 罪 的主观 内涵来 看 , 对本 罪 主 观 方 面 是否 存 在 主 观 目的 , 理论 上存 在两 种对 立 的学说 : 1 肯 定说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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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n n mi g o g Yo g n
( a colN nh n n e i , a ca g Ja g i 3 0 0 L w Sh o, ac a g U i  ̄ t N nh n ,in x 3 0 0 ) v y
Ab ta t T e Mo e t etann pr f h r n llw i n t nytefn a na r cpe o r n llgs sr c : h d s yr s iig s ito ec mia a s o l u d me tl i il f i l r i t i o h pn c mia e i.
1t n b t l egieo ec m n lu i tr n o s u t no m n w T em ds yrs a igsit ai ,u s t ud f h r ia jdc uea dcnt c o f r ia l . o et t i n pr o aoh t i a r i c i l a h l er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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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 un a n a rn i l a l a he p n i l fa l g l r — ft e c i n lw h u d b e a de o be te f d me t lp c p e s we l s t r c pe o e a y p e l i i l
.
s rb d p n s me tf ra s e i e rme a d t e p n i l fs ii g p n s me tt rme c e u ih n o p cf d c i i i n h r cp e o u tn u ih n o c i i
.
Ke wo d t e y r s: h mo sl e tan n s rto h c mi a a ;un a n a p n i e t e r t cin o u n de ty r sr i i g pi f t e r n lw f d me t i i l l r cpls;h p oe to f h ma i rg t 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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