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房屋登记颁证一案代理人。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本案诉争房屋系由××个人全部出资购买,其子××并未出资,并提交于2000年1月8日签订的《订购商品房协议》,由××房产管理局所颁发××号房产证原件,购房票据三张。
2、原告××在离婚诉讼中认可其与××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是本诉争议房屋的共有人。××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中院,××中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在二审程序中,原告××上诉请求仅是要求变更抚养权,及要
求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赞助费,对法院查明的婚后无财产一事未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未提供其与本案诉争房屋利益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号房产证程序合法。
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本案争议房产系第三人出资所购,第三人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所颁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材料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1999年与第三人儿子结婚,2003年原告与第三人儿子入住该房屋。第三人于1996年在××购买××号楼××单元××楼东××户房产,由于开发商欠税等原因相关手续滞后,于××年××月××日签订《订购商品房协议》,并于××年××月××日领取“××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的办理是房产登记机关在现场勘丈、测绘、公示、公告为整个小区集中办理的,小区居民均知情,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局为第三人颁证的事实,原告于2009年3月份向法院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事实证明,原告对2007年××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号房产证在第三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07年就已明知,而原告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原告无法证明其对所争议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律 师:
代理人签字:
二○××年××月××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房屋登记颁证一案代理人。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本案诉争房屋系由××个人全部出资购买,其子××并未出资,并提交于2000年1月8日签订的《订购商品房协议》,由××房产管理局所颁发××号房产证原件,购房票据三张。
2、原告××在离婚诉讼中认可其与××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是本诉争议房屋的共有人。××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中院,××中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在二审程序中,原告××上诉请求仅是要求变更抚养权,及要
求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赞助费,对法院查明的婚后无财产一事未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未提供其与本案诉争房屋利益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号房产证程序合法。
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本案争议房产系第三人出资所购,第三人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所颁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材料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1999年与第三人儿子结婚,2003年原告与第三人儿子入住该房屋。第三人于1996年在××购买××号楼××单元××楼东××户房产,由于开发商欠税等原因相关手续滞后,于××年××月××日签订《订购商品房协议》,并于××年××月××日领取“××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的办理是房产登记机关在现场勘丈、测绘、公示、公告为整个小区集中办理的,小区居民均知情,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局为第三人颁证的事实,原告于2009年3月份向法院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事实证明,原告对2007年××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号房产证在第三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07年就已明知,而原告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原告无法证明其对所争议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律 师:
代理人签字: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