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谈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企业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 派生分立" )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存续分立可以用下列关系式表示:A (含B )=A (不含B )+B ,其中A 企业继续存在,B 企业新设立。新设分立(亦称" 解散分立" )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新设分立可以用下列关系式表示:A =B +C ,其含义为A 企业解散,B 、C 企业为新设立。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原企业都要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投资成立新设企业,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征税问题,就是所得税税收需要考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企业分立在税收政策上也考虑了“免税分立”条件,其主要条件就是老股东取得新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价值的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规定: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 新股"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该公司由总部A 和分公司B 组成,公司总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其中,B 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 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的公司C ,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 公司股份1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位平均取得250股。

分析: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没有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免税改组处理。分离B 分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200万元不计算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C 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400万元为基础结

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600万元进行调整。因此,此“免税分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只是暂时不纳税,起到的是递延纳税的效果。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C 的股权计税成本可以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1)总公司4位股东不减少被分立企业股权的成本,但将获得的1000股C 分立企业股票的总计税成本确定为零。(2)减少部分“旧股”成本,增加到分立企业的“新股”中去。按减少资产的评估价值占原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每个股东新股的计税成本=200×600÷1200=100(万元),即4位股东在原公司和分立的C 公司各占有100万元计税成本的股权。可见,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计算,股东在新、旧企业的股权计税成本还是800万元,并不以评估增值资产注册的股本为计税成本。

与其他“免税重组”一样,如果新分立的企业也存在支付原股东非股权支付额,且符合免税分立条件的,则“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邳州地税局 耿玉长)

谈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企业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 派生分立" )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存续分立可以用下列关系式表示:A (含B )=A (不含B )+B ,其中A 企业继续存在,B 企业新设立。新设分立(亦称" 解散分立" )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新设分立可以用下列关系式表示:A =B +C ,其含义为A 企业解散,B 、C 企业为新设立。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原企业都要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投资成立新设企业,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征税问题,就是所得税税收需要考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企业分立在税收政策上也考虑了“免税分立”条件,其主要条件就是老股东取得新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价值的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规定: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 新股"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该公司由总部A 和分公司B 组成,公司总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其中,B 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 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的公司C ,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 公司股份1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位平均取得250股。

分析: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没有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免税改组处理。分离B 分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200万元不计算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C 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400万元为基础结

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600万元进行调整。因此,此“免税分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只是暂时不纳税,起到的是递延纳税的效果。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C 的股权计税成本可以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1)总公司4位股东不减少被分立企业股权的成本,但将获得的1000股C 分立企业股票的总计税成本确定为零。(2)减少部分“旧股”成本,增加到分立企业的“新股”中去。按减少资产的评估价值占原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每个股东新股的计税成本=200×600÷1200=100(万元),即4位股东在原公司和分立的C 公司各占有100万元计税成本的股权。可见,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计算,股东在新、旧企业的股权计税成本还是800万元,并不以评估增值资产注册的股本为计税成本。

与其他“免税重组”一样,如果新分立的企业也存在支付原股东非股权支付额,且符合免税分立条件的,则“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邳州地税局 耿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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