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伦理

论孟德斯鸠的‚自由观‛

摘 要:自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起,中国人民就开始了对于自由、民主、平等等新文化的追逐与探索,但何为自由,自由包括哪些方面,应怎样获取并保证公民的自由,一直以来都是‚百家争鸣‛,东西方学界的思想家们都有一套自己的主张,作为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一个代表人物,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自由‛上的一些观点,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孟德斯鸠 政治自由 财产自由 人身自由

一、孟德斯鸠其人其事

孟德斯鸠(1689—1755)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他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出身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城的一个贵族世家,属于穿袍贵族。青少年时期的教育,使孟德斯鸠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伯父去世后,他继承了家族的爵位和波尔多郡议会议长,改名为孟德斯鸠男爵。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法律、科学史学和哲学研究,并经营家里的巨额土地,从事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1721年,抨击路易十四的专制统治,蕴藏改革之声的《波斯人信札》出版,获得巨大成功。几年后,他出卖了郡议长职务,迁居巴黎。之后他还旅居欧洲各国,返回法国后,孟德斯鸠开始闭门整理几年来搜集的大量资料。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1748年发表了他20年心血酝酿写成的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的提出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原则。这部著作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二、关于自由

孟德斯鸠把自由看作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认为它是‚不能出卖的‛。有人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人们仿佛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这类政体有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他们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混为一谈。他认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一切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三、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主张

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必须是‚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统一。

在政治自由与国家政体相联系的场合,某种政体能够稳定地、持久地不受意外情况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政制自由;公民的自由是指生活在某种政体下的每个人出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另外的个人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这两方面内容的统一就是政治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体虽然有某种盲目的‚政制的自由‛,而人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所以说专制政体下没有政治自由。民主政治固然有较多的‚公民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意志经常因权力被滥用而受到干扰,政制的自由无可靠的保障。至于贵族政制因缺乏稳定性的政体,‚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都无保障。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君主立宪政体才能实现政治自由。健全的法制是政治自由的基础。自由以守法为前提,没有法律保障,就谈不上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孟德斯鸠还从政治自由和公民关系上考察政治自由,得出政治自由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的安全,或者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的结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为了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安全感,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像英国那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

四、孟德斯鸠的人身自由主张

他主张人身自由,认为自由本身不能转让,并据此反对古代和中世纪思想家的战俘奴隶论或天生奴隶论。他的人身自由思想还常常结合了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揭示了专制政府是奴役制的真正根源,政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他坚持认为,奴隶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也同样的违背民法。

五、孟德斯鸠的财产自由主张

他主张财产自由。在讨论民法的功能时,他提出民法以政治法为依据。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保全为目的的;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使人

类获得公民自由。一个公民依据民法可以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的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他应该依据民法,以私人的资格同私人办交涉,决不许可剥夺和削弱个人的财产。‚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在民法之下,‚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孟德斯鸠又认为,国家的赋税是每个公民所付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的享用这些财产。赋税数额以人民应当缴付多少而定,不是依人民能够缴付多少而定,他认为商品税适合于自由,因为它比较同人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六、其他自由主张

此外。孟德斯鸠还论述了信仰自由,认为如果有人侵犯神明,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为,就不算犯罪。他主张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言论并不构成‚罪体‛,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为。他还主张出版自由,认为只有在不同的政体下,才会对讽刺文字持不同的做法。他接着指出,政治自由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他特别主张应该健全刑法,以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他讲的法制原则包括:法律应该重视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不得轻易剥夺公民的荣誉、财产和生命;惩罚诬告者,免除严刑峻法,反对滥用刑罚,按犯罪性质定刑;废除子罪父坐或殃及子女,免除所谓的大逆罪;刑法应该明确固定,裁判应该复审;以教养人民为主,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总之,孟德斯鸠在近代自由论上有诸多贡献,他强调健全法制,保证公民的各项自由,否定公开确认不平等、任意践踏人民权益的法律和封建专制主义。而且,由于它结合了各个国家、各个时代众多的法律条文,检讨他们的利弊得失,所以对公民各方面的自由、权利的论述很具体详细,对近代自由主义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侯 鸿 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

3. 严 仲 仪:孟德斯鸠(M),商务印书馆,1984年7月

4. 徐 大 同:西方思想政治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2010年8月 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终极解读

当代最有人气的实力青年韩寒认为,中国文化人的自由观与大部分中国人的自由观有着很大的差别。我非常认同他的这一观点。

文化人的自由观是指思想、言论、创作以及出版方面的自由。缺乏自由的文化人与只会拉车不会有后的骟马没什么区别,或者说与只能替主人生崽而不能为自己生娃的性奴没什么区别。因此,文化人对自由的诉求本能地要比其他人更为强烈,才会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血性诗句,才会有‚不自由毋宁死‛的壮烈豪言。

而其他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通常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即自由等于可以不顾别人感受的为所欲为,甚至是损害别人权益的胡作非为。对于有权、有钱、有胆享有这种自由的人而言,活得如鱼得水不认为自己不自由;对于没权、没钱,没胆享有这种自由的人而言,自由与道德败坏没多少区别而根本不喜欢自由。

由于文化人必竟是小众群体,因此,正如韩寒所言,自由在中国是个最没有感召力的词语了。

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自由必竟是个舶来品而非土生土长的中国制造,舶来后没有认真解读过其真正含义,就被各取所需地打扮成符合各自需求的模样了。如毛泽东那篇《反对自由主义》的大作就将自由描述为一个祸害组织的丑八怪。

对自由的糢糊认识其实不仅限于当代中国人,西方人也曾经有过类似的经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就有过评说:‚没有那个词如自由那样,被人们如此多地谈论,并被人们如此深地误解。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收回官员手中的权力;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官员;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拿取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力。还有些人将符合自己利益的政体叫做自由:崇尚共和的认为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认为君主政体有自由。这些观点,如同抱怨苦难却看不清苦难的原因,呼唤法律行事却不讲规则,向往自由却不知自由为何。‛

什么是自由?孟德斯鸠针对人们的糢糊认识在《论法的精神》中从不角度给出了非常精确和全面的解答。他认为: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生活上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或者至少认为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实践上的自由,是指人们有权做自己应该做的事,而不会被迫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做法律允许做的任何事,而不会被迫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任何事。

政治上的自由,是指有法律保障的安全感,或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不会因为自己拒绝做违心事而受到威胁和迫害)。

从属性上看,自由是一项权利,是一项不会被迫说违心话,被迫做违心事的权利,或者是一项可以做法律允许做的任何事的权利。

他还给出更具体的说明:‚如果一个公民有权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因为其他公民同样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公民可以强迫别人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那么别人同样有权利强迫他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那么他的自由同样得不到保证。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解答,不仅精确,而且具有最高的普适性。 不仅适用于文化人,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了,不仅适用于欧洲人种,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种,可以说是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适性解答。

孟德斯鸠还对自由与政体的关系给出精彩的解答:‚从表象上看,自由存在于那些政治氛围较宽松的国家;但从本质上看,无论那种政体,自由只存在于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衡量政体是否存在自由的标准:不强迫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不阻止任何人做法律允许做的事。‛——希特勒滥用了国家权力德国没有了自由。斯大林滥用了国家的权力苏联没有了自由。毛泽东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毛时代的全体中国人无一不被迫说着违心的话,做着违心的事,凡是不愿意说违心话,做违心事的人都受到了残酷迫害与打压,位高如刘少奇,彭德怀,平民如张志新,遇罗克等等。

孟德斯鸠由此还给出了人类如何避免在社会状态下不失去自由的解决思路。他认为:‚无论在那种政体下,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按人的本性,一旦掌握了权力,通常会将权力用到极限才肯罢手。这种源自人性的问题,不是仅凭道德的力量可以扼制住的。‛。因此,他认为:‚如果从权力是对事物的支配这一特性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唯有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最为有效的。‛

循着这一思路,孟德斯鸠在总结了古希腊古罗马以及英国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给出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科学最严谨,也是能最有效地防止国家被滥用的解决方案,即将国家权力拆分为能相互制约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即著名的三权分设方案。从人类的实践情况看,凡是真正按此方案设计体制的国家,都能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国家权力不被那些伟人滥用,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的自由不被那些伟人剥夺。

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自由除了国家权利被滥用而会失去外,还会因立法时的不慎重、执法时的不公正而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伤害。

他认为政治上的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法律保障的安全感,或者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这种安全感表现为:知道自己没有违法,就绝不用当心被人控告犯罪,不论是私罪还是公罪。因此,公民的自由还得依靠良好的法律与公正的执法得到保障。或者说当无罪的公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自由也就得不到保证。他甚至认为:‚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循的稳妥原则,应该是人类现有的或将要获得的知识中,最受关注的知识。因为,只有严格按照这种原则建立的法律,公民才会享有自由‛。他还说过:‚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就是第二天就要上刑场的罪犯,也比一个专制国家的高官还要自由‛,这点评经典到家了,刘少奇主席,彭德怀元帅的遭遇就是最好的证明,普通罪犯死前可以与家人辞别,死刑后可以让家人收尸,而他们两位竟然没能享受到这最基本的人道待遇,这难到还不足于让人胆寒,作为中国人如果珍惜自由难道不应该永远将此铭记在心?

他还列举了不少事例来说明他观点。

他说:如果刑法的每一项处罚都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不是依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这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而是自由的胜利。

他说:对所谓‚异端‛的控告要非常慎重,如果立法者不加限制,会成为无数暴行的根源。所谓‚异端‛往往是对公民的个性及愿望的偏见,而且人民越是无知,这种控告便越是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公民无时不外于险境之中,那怕你有着最高尚的道德,最良好的行为,最纯洁的愿望,也不保证你不会成为这类罪行的疑犯。——这点评让人想起中国的文革时代。

他说:对皇帝的不敬是死罪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法律无法明确什么叫不敬,因此,任何事情都可以作为依据定人死罪。——文革时代中国不知有多少公民因此而成为罪犯。

他说:因有思想而定罪也是一种极端的专横,如果仅是有想法而没有实施,是不应该定罪的,因为法律只负责惩罚表现出来的不法行为。

他说:如果可以将不当言辞作为犯罪依据,那么定罪将变得非常随意武断。言辞即使过激也不能构成犯罪,它仅仅是思想的表露而已。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并没有特别的含义;甚至可以说有时沉默的含义比言辞还更为深刻。因此,没有比用言辞定罪更为含混不清的了。不论什么政体,只要制定有这一条法律,这种政体显然是没有自由的,甚至连自由的影子都不存在。

他说:文字如果不是为犯罪而写,也不能成为定罪的理由。在专制政体下,人们几乎不知道什么叫讽刺文章。在这种国家里人们由于恐惧,人们既不能,也无法写讽刺性文章。讽刺性文章本是为反对权势人物而写,这在民主国家正好迎合了人民对现状的不满。讽刺性文章能够使人民的怨恨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到宽慰,减少人们对官员的嫉恨,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人们对痛苦能一笑置之。

论孟德斯鸠的‚自由观‛

摘 要:自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起,中国人民就开始了对于自由、民主、平等等新文化的追逐与探索,但何为自由,自由包括哪些方面,应怎样获取并保证公民的自由,一直以来都是‚百家争鸣‛,东西方学界的思想家们都有一套自己的主张,作为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一个代表人物,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自由‛上的一些观点,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孟德斯鸠 政治自由 财产自由 人身自由

一、孟德斯鸠其人其事

孟德斯鸠(1689—1755)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他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出身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城的一个贵族世家,属于穿袍贵族。青少年时期的教育,使孟德斯鸠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伯父去世后,他继承了家族的爵位和波尔多郡议会议长,改名为孟德斯鸠男爵。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法律、科学史学和哲学研究,并经营家里的巨额土地,从事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1721年,抨击路易十四的专制统治,蕴藏改革之声的《波斯人信札》出版,获得巨大成功。几年后,他出卖了郡议长职务,迁居巴黎。之后他还旅居欧洲各国,返回法国后,孟德斯鸠开始闭门整理几年来搜集的大量资料。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1748年发表了他20年心血酝酿写成的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的提出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原则。这部著作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二、关于自由

孟德斯鸠把自由看作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认为它是‚不能出卖的‛。有人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人们仿佛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这类政体有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他们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混为一谈。他认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一切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三、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主张

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必须是‚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统一。

在政治自由与国家政体相联系的场合,某种政体能够稳定地、持久地不受意外情况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政制自由;公民的自由是指生活在某种政体下的每个人出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另外的个人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这两方面内容的统一就是政治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体虽然有某种盲目的‚政制的自由‛,而人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所以说专制政体下没有政治自由。民主政治固然有较多的‚公民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意志经常因权力被滥用而受到干扰,政制的自由无可靠的保障。至于贵族政制因缺乏稳定性的政体,‚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都无保障。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君主立宪政体才能实现政治自由。健全的法制是政治自由的基础。自由以守法为前提,没有法律保障,就谈不上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孟德斯鸠还从政治自由和公民关系上考察政治自由,得出政治自由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的安全,或者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的结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为了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安全感,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像英国那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

四、孟德斯鸠的人身自由主张

他主张人身自由,认为自由本身不能转让,并据此反对古代和中世纪思想家的战俘奴隶论或天生奴隶论。他的人身自由思想还常常结合了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揭示了专制政府是奴役制的真正根源,政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他坚持认为,奴隶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也同样的违背民法。

五、孟德斯鸠的财产自由主张

他主张财产自由。在讨论民法的功能时,他提出民法以政治法为依据。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保全为目的的;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使人

类获得公民自由。一个公民依据民法可以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的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他应该依据民法,以私人的资格同私人办交涉,决不许可剥夺和削弱个人的财产。‚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在民法之下,‚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孟德斯鸠又认为,国家的赋税是每个公民所付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的享用这些财产。赋税数额以人民应当缴付多少而定,不是依人民能够缴付多少而定,他认为商品税适合于自由,因为它比较同人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六、其他自由主张

此外。孟德斯鸠还论述了信仰自由,认为如果有人侵犯神明,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为,就不算犯罪。他主张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言论并不构成‚罪体‛,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为。他还主张出版自由,认为只有在不同的政体下,才会对讽刺文字持不同的做法。他接着指出,政治自由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他特别主张应该健全刑法,以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他讲的法制原则包括:法律应该重视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不得轻易剥夺公民的荣誉、财产和生命;惩罚诬告者,免除严刑峻法,反对滥用刑罚,按犯罪性质定刑;废除子罪父坐或殃及子女,免除所谓的大逆罪;刑法应该明确固定,裁判应该复审;以教养人民为主,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总之,孟德斯鸠在近代自由论上有诸多贡献,他强调健全法制,保证公民的各项自由,否定公开确认不平等、任意践踏人民权益的法律和封建专制主义。而且,由于它结合了各个国家、各个时代众多的法律条文,检讨他们的利弊得失,所以对公民各方面的自由、权利的论述很具体详细,对近代自由主义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侯 鸿 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

3. 严 仲 仪:孟德斯鸠(M),商务印书馆,1984年7月

4. 徐 大 同:西方思想政治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2010年8月 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终极解读

当代最有人气的实力青年韩寒认为,中国文化人的自由观与大部分中国人的自由观有着很大的差别。我非常认同他的这一观点。

文化人的自由观是指思想、言论、创作以及出版方面的自由。缺乏自由的文化人与只会拉车不会有后的骟马没什么区别,或者说与只能替主人生崽而不能为自己生娃的性奴没什么区别。因此,文化人对自由的诉求本能地要比其他人更为强烈,才会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血性诗句,才会有‚不自由毋宁死‛的壮烈豪言。

而其他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通常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即自由等于可以不顾别人感受的为所欲为,甚至是损害别人权益的胡作非为。对于有权、有钱、有胆享有这种自由的人而言,活得如鱼得水不认为自己不自由;对于没权、没钱,没胆享有这种自由的人而言,自由与道德败坏没多少区别而根本不喜欢自由。

由于文化人必竟是小众群体,因此,正如韩寒所言,自由在中国是个最没有感召力的词语了。

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自由必竟是个舶来品而非土生土长的中国制造,舶来后没有认真解读过其真正含义,就被各取所需地打扮成符合各自需求的模样了。如毛泽东那篇《反对自由主义》的大作就将自由描述为一个祸害组织的丑八怪。

对自由的糢糊认识其实不仅限于当代中国人,西方人也曾经有过类似的经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就有过评说:‚没有那个词如自由那样,被人们如此多地谈论,并被人们如此深地误解。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收回官员手中的权力;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官员;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拿取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力。还有些人将符合自己利益的政体叫做自由:崇尚共和的认为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认为君主政体有自由。这些观点,如同抱怨苦难却看不清苦难的原因,呼唤法律行事却不讲规则,向往自由却不知自由为何。‛

什么是自由?孟德斯鸠针对人们的糢糊认识在《论法的精神》中从不角度给出了非常精确和全面的解答。他认为: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生活上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或者至少认为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实践上的自由,是指人们有权做自己应该做的事,而不会被迫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做法律允许做的任何事,而不会被迫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任何事。

政治上的自由,是指有法律保障的安全感,或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不会因为自己拒绝做违心事而受到威胁和迫害)。

从属性上看,自由是一项权利,是一项不会被迫说违心话,被迫做违心事的权利,或者是一项可以做法律允许做的任何事的权利。

他还给出更具体的说明:‚如果一个公民有权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因为其他公民同样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公民可以强迫别人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那么别人同样有权利强迫他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那么他的自由同样得不到保证。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解答,不仅精确,而且具有最高的普适性。 不仅适用于文化人,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了,不仅适用于欧洲人种,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种,可以说是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适性解答。

孟德斯鸠还对自由与政体的关系给出精彩的解答:‚从表象上看,自由存在于那些政治氛围较宽松的国家;但从本质上看,无论那种政体,自由只存在于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衡量政体是否存在自由的标准:不强迫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不阻止任何人做法律允许做的事。‛——希特勒滥用了国家权力德国没有了自由。斯大林滥用了国家的权力苏联没有了自由。毛泽东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毛时代的全体中国人无一不被迫说着违心的话,做着违心的事,凡是不愿意说违心话,做违心事的人都受到了残酷迫害与打压,位高如刘少奇,彭德怀,平民如张志新,遇罗克等等。

孟德斯鸠由此还给出了人类如何避免在社会状态下不失去自由的解决思路。他认为:‚无论在那种政体下,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按人的本性,一旦掌握了权力,通常会将权力用到极限才肯罢手。这种源自人性的问题,不是仅凭道德的力量可以扼制住的。‛。因此,他认为:‚如果从权力是对事物的支配这一特性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唯有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最为有效的。‛

循着这一思路,孟德斯鸠在总结了古希腊古罗马以及英国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给出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科学最严谨,也是能最有效地防止国家被滥用的解决方案,即将国家权力拆分为能相互制约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即著名的三权分设方案。从人类的实践情况看,凡是真正按此方案设计体制的国家,都能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国家权力不被那些伟人滥用,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的自由不被那些伟人剥夺。

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自由除了国家权利被滥用而会失去外,还会因立法时的不慎重、执法时的不公正而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伤害。

他认为政治上的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法律保障的安全感,或者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这种安全感表现为:知道自己没有违法,就绝不用当心被人控告犯罪,不论是私罪还是公罪。因此,公民的自由还得依靠良好的法律与公正的执法得到保障。或者说当无罪的公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自由也就得不到保证。他甚至认为:‚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循的稳妥原则,应该是人类现有的或将要获得的知识中,最受关注的知识。因为,只有严格按照这种原则建立的法律,公民才会享有自由‛。他还说过:‚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就是第二天就要上刑场的罪犯,也比一个专制国家的高官还要自由‛,这点评经典到家了,刘少奇主席,彭德怀元帅的遭遇就是最好的证明,普通罪犯死前可以与家人辞别,死刑后可以让家人收尸,而他们两位竟然没能享受到这最基本的人道待遇,这难到还不足于让人胆寒,作为中国人如果珍惜自由难道不应该永远将此铭记在心?

他还列举了不少事例来说明他观点。

他说:如果刑法的每一项处罚都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不是依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这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而是自由的胜利。

他说:对所谓‚异端‛的控告要非常慎重,如果立法者不加限制,会成为无数暴行的根源。所谓‚异端‛往往是对公民的个性及愿望的偏见,而且人民越是无知,这种控告便越是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公民无时不外于险境之中,那怕你有着最高尚的道德,最良好的行为,最纯洁的愿望,也不保证你不会成为这类罪行的疑犯。——这点评让人想起中国的文革时代。

他说:对皇帝的不敬是死罪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法律无法明确什么叫不敬,因此,任何事情都可以作为依据定人死罪。——文革时代中国不知有多少公民因此而成为罪犯。

他说:因有思想而定罪也是一种极端的专横,如果仅是有想法而没有实施,是不应该定罪的,因为法律只负责惩罚表现出来的不法行为。

他说:如果可以将不当言辞作为犯罪依据,那么定罪将变得非常随意武断。言辞即使过激也不能构成犯罪,它仅仅是思想的表露而已。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并没有特别的含义;甚至可以说有时沉默的含义比言辞还更为深刻。因此,没有比用言辞定罪更为含混不清的了。不论什么政体,只要制定有这一条法律,这种政体显然是没有自由的,甚至连自由的影子都不存在。

他说:文字如果不是为犯罪而写,也不能成为定罪的理由。在专制政体下,人们几乎不知道什么叫讽刺文章。在这种国家里人们由于恐惧,人们既不能,也无法写讽刺性文章。讽刺性文章本是为反对权势人物而写,这在民主国家正好迎合了人民对现状的不满。讽刺性文章能够使人民的怨恨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到宽慰,减少人们对官员的嫉恨,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人们对痛苦能一笑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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