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廉租房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2010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二)土地出让后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

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2010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二)土地出让后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

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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