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劳社发[2001]396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71号)转发你们。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大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其开支范围严格按陕价费调发[2001]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所核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是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科学的测算后制定的。各鉴定机构在执行中,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或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争夺鉴定对象,降低鉴定质量。
三、为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标准,按劳动保障部规定,凡是国家题库已有试题的职业(工种),有关单位在组织鉴定时,必须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命题。凡鉴定单位未经省中心审批,自行命题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一律无效。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在依照规定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费中,按12%的比例,视其隶属关系,分别上缴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中心委托市上管理的所、站,其费用上缴市中心)。市中心从其收取的考试费中,再按2%的比例上缴省中心。所收取的费用,用于省、市考务管理协调、试题开发、管理人员培训费用等开支。
五、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 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1]71号
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的报告》(陕劳社发[2001]1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门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及能源、工件检测、
设备磨损、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其收费标准按职业分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种分类分别见附件一、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
二、由培训单位提供考试所需场地、设备、原材料及能源的,考试费减半收取。对下岗职工参加考试者,考试费可酌情减少。考试单位代售考试相关资料,按照资料实际成本照实收取,不得强行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最终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或减收),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职业资格考试本着“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工正”的原则,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鉴定所(站)交纳考试费,各考试单位不得强行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各职业资格鉴定所(站)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否则不得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收取的理论考试费用用于支付命题、试卷、阅卷、监考及考
场租金等相关费用支出,收取的技能考试费用用于支付考试发生的场地租金、原材料购置、能源消耗及评判、监考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劳动系统以前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附件二: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
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
附件二:
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注:本表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为分类依据。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劳动 职业 收费 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1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800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劳社发[2001]396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71号)转发你们。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大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其开支范围严格按陕价费调发[2001]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所核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是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科学的测算后制定的。各鉴定机构在执行中,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或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争夺鉴定对象,降低鉴定质量。
三、为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标准,按劳动保障部规定,凡是国家题库已有试题的职业(工种),有关单位在组织鉴定时,必须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命题。凡鉴定单位未经省中心审批,自行命题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一律无效。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在依照规定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费中,按12%的比例,视其隶属关系,分别上缴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中心委托市上管理的所、站,其费用上缴市中心)。市中心从其收取的考试费中,再按2%的比例上缴省中心。所收取的费用,用于省、市考务管理协调、试题开发、管理人员培训费用等开支。
五、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 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1]71号
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的报告》(陕劳社发[2001]1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门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及能源、工件检测、
设备磨损、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其收费标准按职业分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种分类分别见附件一、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
二、由培训单位提供考试所需场地、设备、原材料及能源的,考试费减半收取。对下岗职工参加考试者,考试费可酌情减少。考试单位代售考试相关资料,按照资料实际成本照实收取,不得强行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最终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或减收),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职业资格考试本着“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工正”的原则,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鉴定所(站)交纳考试费,各考试单位不得强行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各职业资格鉴定所(站)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否则不得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收取的理论考试费用用于支付命题、试卷、阅卷、监考及考
场租金等相关费用支出,收取的技能考试费用用于支付考试发生的场地租金、原材料购置、能源消耗及评判、监考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劳动系统以前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附件二: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
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
附件二:
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注:本表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为分类依据。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劳动 职业 收费 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1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8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