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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租赁期间的商铺装饰与装修
6.1 租赁期间,乙方须在每次装修前向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装修方案,且乙方悬挂对外宣传广告或店招,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装修完毕,经物管公司查验合格后,乙方方可投入经营使用。
6.2 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装饰的,装修费、以及装修期间发生用水、用电、税收、房产税、工商、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乙方不得破坏商铺结构及消防安全设施,否则,乙方须无条件将商铺还原,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6.4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5 甲方同意乙方在所租赁的物业(一楼底商位置)开通一道门连接小区。改造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擅自转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商铺。如经甲方允许转租的,乙方对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定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免租期除外),以及商铺租赁押金。租赁合同终止时,经甲方检查商铺的设备设施无毁损、各相关费用已缴清后,甲方将全额退还押金。若经检查,商铺的设施设备发生毁坏、乙方应交费用未缴清时,甲方有权从押金里直接扣除,若押金不够扣减,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后3日内将差额支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按 应付款日万分之八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乙方必须确保租赁商铺整洁,物品及办公设施摆放有序,若乙方的经营及装饰装修影响甲方形象或声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3 甲方有权对出租商铺进行商业融资活动,若有金融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评估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不得阻扰、干涉。
8.4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卖租赁商铺,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甲方出卖租赁商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不得终止租赁。
8.5 甲方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移交给乙方,双方当场验收清点后签字确认,物业移交前如设备存在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甲方出资修复。
8.6 本合同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甲方承诺产权转让不影响其与乙方签订的本租赁合同的效力,并负有告知购买人租赁事实的义务。
8.7 甲方保证就上述物业所做的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且甲方对该房屋享 3
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铺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不道德的行为。
9.2 乙方租赁商铺的使用性质仅作为相关业务使用。同时,乙方车辆停放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需要,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9.3 乙方按照当地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劳资纠纷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章纳税,按双方商定的场地使用用途在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办理其它经营所需的缴交税收及各种费用。
9.4 有关证照申领后,乙方必须将各种证照的复印件交壹份给甲方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督。
9.5 乙方须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以减少损失,不足部份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交纳商铺租金,按时缴纳水、电、气费,以及物业管理费,以及向有关部门交纳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
9.7 乙方的装修方案须报经该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并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并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消防使用验收安全的规范标准。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动或增加。
9.8 乙方应爱护房屋装修及其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缮。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装修的不可移动部分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并无偿送与甲方。
9.9 乙方自身原因,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9.10 乙方应在装修及租赁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和物业管理条款中有关防火、安全用电等安全管理条例,并承担全部责任。
9.11 租赁期最后 30 日内,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他代理人带领有意租赁或购买房屋的客人看房,但乙方已按第二条第2.3款书面通知甲方将续租时除外。
9.1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以上第五条及第八条第8.1至8.6款不利情况发生时,将被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5 %的违约金;同时乙方逾期 1 个月未支付租金及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如乙方已装修房屋,其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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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不得向传播媒介或他人透露本合同以及双方在具体接触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关于经营、决策等方面的非公开的内容、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 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时,经两次书面催收仍不支付的,甲方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1.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或造成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即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
12.2 乙方如逾期缴纳租金,除甲方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外,同时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总金额的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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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租赁期间的商铺装饰与装修
6.1 租赁期间,乙方须在每次装修前向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装修方案,且乙方悬挂对外宣传广告或店招,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装修完毕,经物管公司查验合格后,乙方方可投入经营使用。
6.2 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装饰的,装修费、以及装修期间发生用水、用电、税收、房产税、工商、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乙方不得破坏商铺结构及消防安全设施,否则,乙方须无条件将商铺还原,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6.4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5 甲方同意乙方在所租赁的物业(一楼底商位置)开通一道门连接小区。改造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擅自转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商铺。如经甲方允许转租的,乙方对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定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免租期除外),以及商铺租赁押金。租赁合同终止时,经甲方检查商铺的设备设施无毁损、各相关费用已缴清后,甲方将全额退还押金。若经检查,商铺的设施设备发生毁坏、乙方应交费用未缴清时,甲方有权从押金里直接扣除,若押金不够扣减,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后3日内将差额支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按 应付款日万分之八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乙方必须确保租赁商铺整洁,物品及办公设施摆放有序,若乙方的经营及装饰装修影响甲方形象或声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3 甲方有权对出租商铺进行商业融资活动,若有金融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评估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不得阻扰、干涉。
8.4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卖租赁商铺,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甲方出卖租赁商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不得终止租赁。
8.5 甲方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移交给乙方,双方当场验收清点后签字确认,物业移交前如设备存在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甲方出资修复。
8.6 本合同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甲方承诺产权转让不影响其与乙方签订的本租赁合同的效力,并负有告知购买人租赁事实的义务。
8.7 甲方保证就上述物业所做的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且甲方对该房屋享 3
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铺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不道德的行为。
9.2 乙方租赁商铺的使用性质仅作为相关业务使用。同时,乙方车辆停放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需要,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9.3 乙方按照当地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劳资纠纷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章纳税,按双方商定的场地使用用途在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办理其它经营所需的缴交税收及各种费用。
9.4 有关证照申领后,乙方必须将各种证照的复印件交壹份给甲方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督。
9.5 乙方须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以减少损失,不足部份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交纳商铺租金,按时缴纳水、电、气费,以及物业管理费,以及向有关部门交纳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
9.7 乙方的装修方案须报经该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并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并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消防使用验收安全的规范标准。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动或增加。
9.8 乙方应爱护房屋装修及其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缮。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装修的不可移动部分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并无偿送与甲方。
9.9 乙方自身原因,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9.10 乙方应在装修及租赁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和物业管理条款中有关防火、安全用电等安全管理条例,并承担全部责任。
9.11 租赁期最后 30 日内,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他代理人带领有意租赁或购买房屋的客人看房,但乙方已按第二条第2.3款书面通知甲方将续租时除外。
9.1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以上第五条及第八条第8.1至8.6款不利情况发生时,将被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5 %的违约金;同时乙方逾期 1 个月未支付租金及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如乙方已装修房屋,其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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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不得向传播媒介或他人透露本合同以及双方在具体接触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关于经营、决策等方面的非公开的内容、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 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时,经两次书面催收仍不支付的,甲方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1.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或造成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即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
12.2 乙方如逾期缴纳租金,除甲方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外,同时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总金额的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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