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指引119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安全技术管理标准体系文件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指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的操作内容及隐患处置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其它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应用户特殊要求提供的系统气密性试验检测服务。

2 编制依据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3 检查原则

3.1 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指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及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3.2 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燃气泄漏检测仪或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

3.3 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 检查准备

4.1 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确保用户的检查周期符合要求。

4.2 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联系,填写《安全检查联系作业单》,确定检查时间。

4.3实施安全检查应提前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

4.3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作业单据。

5 安全检查作业内容

5.1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1.1 使用可燃气体测漏仪或检漏液检查用户共用管道是否漏气;

5.1.2 用户共用管道是否稳固,是否有适当的管卡;

5.1.3 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是否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

5.1.4 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

5.1.5 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抄表、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

5.1.6 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

5.1.7 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5.1.8 用户共用管道锈蚀状况(含穿墙管);

5.1.9 箱体是否锈蚀。

5.2 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2.1 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5.2.2 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5.2.3 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5.2.4 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5.2.5 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5.2.6 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5.2.7 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5.2.8 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5.2.9 燃具是否漏气;

5.2.10 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5.2.11 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5.3 检查完毕时,对以上检查内容作好相关记录,填写在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按照“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要求进行作业。

5.4 告知用户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扑灭火源、禁开关电器,并于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等。

5.5 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温馨提示”等小贴士。

5.6 检查完毕后,应在户内燃气表或燃具上贴上“已安检”标示,检查人员应在标示上签署姓名和检查日期,存在隐患的还应填写隐患通知单编号。 6 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1 安检人员现场按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安全用气现状进行检查并作相应处置。

6.2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2.1 共用管道漏气的,立即关闭最近的上游控制阀门,请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通风、必要时疏散相关人员和警戒工作,并立即转抢修人员处理。

6.2.2 共用管道不稳固,转维修人员处理。

6.2.3 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4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5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6.2.6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7 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8 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6.2.9 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6.3 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3.1 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1 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

○2 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3 燃气管道系统漏气;

○4 燃具漏气。

6.3.2 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隐患,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建议其尽快整改。并告知用户,涉及燃具的隐患用户应自行委托厂家或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燃气管道暗埋、自行改装或者拆除;

2)燃气管道严重锈蚀;

3)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4)使用软管不合格;

5)燃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6)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7)用气场所通风不顺畅。

7 门锁户处理

7.1 用户不在家或用户拒绝检查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称为门锁户。

7.2 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7.3 用户来电预约安检,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定再次上门安全检查的时间。

7.4 对于预约上门安检用户仍不在家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留下《上门服务联络单》。

8 拒签的处理

8.1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的,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和管道燃气客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送达用户。

8.2 检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由单位通过气费通知单注明的形式再次告知用户。 9 安全检查资料管理

9.1 安全检查应有记录,记录包括: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隐患告知书存根联、上门服务联络单存根、通告、拒签记录等。

9.2 在安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归档。

9.3 用户气费通知单电子版进行存档备份。

9.4 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10 相关附件及记录

10.1 《燃气管道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分类处置表》

10.2 《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

10.3 《安全检查通知》

10.4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

10.5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检情况通告》

10.6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7 《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8 《管道燃气上门服务联络单(安检)》

10.9 “已安检”标识

10.10 管道燃气禁用封条

10.11 “温馨提示”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安全技术管理标准体系文件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指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的操作内容及隐患处置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其它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应用户特殊要求提供的系统气密性试验检测服务。

2 编制依据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3 检查原则

3.1 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指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及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3.2 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燃气泄漏检测仪或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

3.3 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 检查准备

4.1 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确保用户的检查周期符合要求。

4.2 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联系,填写《安全检查联系作业单》,确定检查时间。

4.3实施安全检查应提前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

4.3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作业单据。

5 安全检查作业内容

5.1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1.1 使用可燃气体测漏仪或检漏液检查用户共用管道是否漏气;

5.1.2 用户共用管道是否稳固,是否有适当的管卡;

5.1.3 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是否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

5.1.4 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

5.1.5 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抄表、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

5.1.6 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

5.1.7 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5.1.8 用户共用管道锈蚀状况(含穿墙管);

5.1.9 箱体是否锈蚀。

5.2 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2.1 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5.2.2 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5.2.3 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5.2.4 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5.2.5 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5.2.6 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5.2.7 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5.2.8 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5.2.9 燃具是否漏气;

5.2.10 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5.2.11 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5.3 检查完毕时,对以上检查内容作好相关记录,填写在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按照“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要求进行作业。

5.4 告知用户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扑灭火源、禁开关电器,并于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等。

5.5 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温馨提示”等小贴士。

5.6 检查完毕后,应在户内燃气表或燃具上贴上“已安检”标示,检查人员应在标示上签署姓名和检查日期,存在隐患的还应填写隐患通知单编号。 6 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1 安检人员现场按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安全用气现状进行检查并作相应处置。

6.2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2.1 共用管道漏气的,立即关闭最近的上游控制阀门,请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通风、必要时疏散相关人员和警戒工作,并立即转抢修人员处理。

6.2.2 共用管道不稳固,转维修人员处理。

6.2.3 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4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5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6.2.6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7 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8 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6.2.9 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6.3 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3.1 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1 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

○2 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3 燃气管道系统漏气;

○4 燃具漏气。

6.3.2 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隐患,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建议其尽快整改。并告知用户,涉及燃具的隐患用户应自行委托厂家或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燃气管道暗埋、自行改装或者拆除;

2)燃气管道严重锈蚀;

3)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4)使用软管不合格;

5)燃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6)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7)用气场所通风不顺畅。

7 门锁户处理

7.1 用户不在家或用户拒绝检查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称为门锁户。

7.2 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7.3 用户来电预约安检,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定再次上门安全检查的时间。

7.4 对于预约上门安检用户仍不在家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留下《上门服务联络单》。

8 拒签的处理

8.1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的,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和管道燃气客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送达用户。

8.2 检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由单位通过气费通知单注明的形式再次告知用户。 9 安全检查资料管理

9.1 安全检查应有记录,记录包括: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隐患告知书存根联、上门服务联络单存根、通告、拒签记录等。

9.2 在安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归档。

9.3 用户气费通知单电子版进行存档备份。

9.4 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10 相关附件及记录

10.1 《燃气管道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分类处置表》

10.2 《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

10.3 《安全检查通知》

10.4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

10.5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检情况通告》

10.6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7 《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8 《管道燃气上门服务联络单(安检)》

10.9 “已安检”标识

10.10 管道燃气禁用封条

10.11 “温馨提示”


相关文章

  • 居民用户燃气入户检查条例
  • 居民用户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作业指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的操作内容及隐患处置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其它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应 ...查看


  • 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
  • 采一"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 采一各职能组.基层站队: 为进一步增强作业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安全技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区日常生产平稳有序.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作业区年初安全 ...查看


  • 安全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1
  • 安全知识 1.<安全生产法>由江泽民主席于2002年签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B )起施行. A .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2.易燃易爆工作场所不能穿戴. A.棉衣 B.胶鞋 C.钉子鞋 D.手 ...查看


  • 燃气通气点火工作指引
  • 燃气通气点火工作指引 点火作业流程: 检查内容 除去依照CJJ94-2009规范验收外,还应特别注忌以下内容: 1. 户内燃气设施 ①管道是否暗埋在墙内 ②燃气表的安装是否正确,外观是否损坏 ③燃气表在最小流能不能转动 ④是否在不通风的吊顶 ...查看


  • 天然气置换手册]
  • 天然气置换手册 二○一二年三月 前言 公司为了稳妥顺利地推进天然气置换工作,决定由安全技术质量监察部牵头,开 展<天然气置换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编写工作.在公司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大力协助下,我部现己完成此手册的 ...查看


  • 燃气行业安全消防知识培训资料
  • 燃气行业安全消防知识培训资料 一.一般概念 1.燃气管线若3个月未投入使用,再使用时应重新验收. 2.户内燃气管道强度实验压力为1公斤,气密性试验压力为7000帕. 3.生产事故中大多出于"三违",具体指的是:违章指挥. ...查看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 第50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查看


  • 燃气紧急事件应急处理
  • 燃气紧急事件应急处理 第一节 燃气紧急事件应急预案 目的 一.在公司内部建立燃气紧急事件应急快速反应体系: 二.使员工了解燃气供.用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燃气紧急事件发生的类型,熟悉燃气紧急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程序: 三.建立与公司外部沟通的渠 ...查看


  • 天然气的基本知识
  • 天然气的基本知识 1.煤层气是天然气的一种,俗称瓦斯.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沼气) .它是在煤的生成和煤的变质过程中伴生的气体.在成煤的过程中生成的瓦斯是古代植物在堆积成煤的初期,纤维素和有机质经厌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