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图书出版合同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达成合意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不同理解时,要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解释,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关键词】图书出版合同;争议条款;解释
图书出版社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免不了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认识,这实属正常,但问题是该如何解释令合同双方产生歧义的合同条款。本文借用一个实例,旨在说明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处于类似情况的合同双方提供借鉴。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19日,栾某等9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某出版社就出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的图书、电子、音像专有出版权,有效期为10年。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上述作品。”第7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以版税形式支付稿酬,第1版的版税为8%,该书是否再版由乙方决定,如果乙方决定修订再版,第2版及以后的版税为7%,修订由甲方负责。”2007年6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由中国某出版社出版,字数为640千字,有作者署名。
2007年12月,中国某出版社出版了《xx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字数为377千字,无作者署名。栾某等9人与中国某出版社均认可《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中有30442字的内容取自《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除“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参考文本外,对于同类合同,两书使用了相同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参考文本。
栾某等人认为,中国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在《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中直接抄袭、摘编《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既未给其署名,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国某出版社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条“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的约定,享有“摘编”《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内容的权利,因此,摘编是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构成侵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栾某等人于2010年3月16日将中国某出版社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2010年8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中国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在《xx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栾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栾某等人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栾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某出版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图书出版合同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于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出版社不能行使。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中“转载、摘编”含义的解释,即该条款是不是栾某等人对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的明确许可。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来探究栾某等人与中国某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日常语境中,转载是指报刊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摘编是指对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并以文摘、资料形式刊登在报刊上。无论是“转载”的作品,还是“摘编”而成的文摘、资料,通常取自于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显而易见,“转载”限定在报纸、期刊之间,“摘编”更应如此,与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的行为完全不同。
《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对《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部分内容的使用,系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的行为,不是“转载、摘编”所指的行为,因而是侵权行为。
(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缔结图书出版合同必然有一定的目的性,既然如此,就会有一系列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目的的达成。依据《著作权法》第30条和第24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应当就作品名称、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如果中国某出版社和栾某等人是以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为目的而缔结《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就应当对上述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仅仅“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一个条款,显然无法涵盖出版合同应有的主要内容,至多是一个意向表达而已。
所以,《图书出版合同》是栾某等人与中国某出版社就出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事宜作出的意思表达,不能解释为以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三)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诚信和客观合理性为标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如果将“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解释为栾某等人许可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那么,在出版社是否使用作品,在何种图书中、以何种方式使用作品,以及使用多少作品等有效信息均未明确的情况下,栾某等人享有的著作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解释将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转载、摘编”不能解释为栾某等人对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的许可。
基于上述分析,无论依据词句文义、合同目的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图书出版合同》中的“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条款均不能解释为栾某等人许可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反映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注意词语的选用,尽可能避免歧义的出现。首先,选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在没有规范法律用语的情况下,选用含义明确的日常用语,切忌生造词汇。其次,不管是法律用语还是日常用语,必要时在合同文本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解释,使其含义明晰确定,尤其在使用日常用语时更有解释的必要。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拟订合同文本时双方当事人下足了功夫,但合同条款还是有可能产生歧义,有歧义不可怕,可怕的是双方当事人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只有起诉到法院才能见分晓。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双方当事人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总是能够找到皆大欢喜的解决之道,握手言和。
参考文献: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书[Z].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Z].
[3]张豪.合同解释的规则与方法[J].山东审判,2011(1):53-58.
[4]崔建远.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70-79.
【摘要】图书出版合同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达成合意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不同理解时,要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解释,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关键词】图书出版合同;争议条款;解释
图书出版社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免不了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认识,这实属正常,但问题是该如何解释令合同双方产生歧义的合同条款。本文借用一个实例,旨在说明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处于类似情况的合同双方提供借鉴。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19日,栾某等9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某出版社就出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的图书、电子、音像专有出版权,有效期为10年。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上述作品。”第7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以版税形式支付稿酬,第1版的版税为8%,该书是否再版由乙方决定,如果乙方决定修订再版,第2版及以后的版税为7%,修订由甲方负责。”2007年6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由中国某出版社出版,字数为640千字,有作者署名。
2007年12月,中国某出版社出版了《xx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字数为377千字,无作者署名。栾某等9人与中国某出版社均认可《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中有30442字的内容取自《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除“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参考文本外,对于同类合同,两书使用了相同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参考文本。
栾某等人认为,中国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在《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中直接抄袭、摘编《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既未给其署名,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国某出版社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条“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的约定,享有“摘编”《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内容的权利,因此,摘编是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构成侵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栾某等人于2010年3月16日将中国某出版社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2010年8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中国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在《xx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栾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栾某等人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栾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某出版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图书出版合同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于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出版社不能行使。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中“转载、摘编”含义的解释,即该条款是不是栾某等人对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的明确许可。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来探究栾某等人与中国某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日常语境中,转载是指报刊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摘编是指对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并以文摘、资料形式刊登在报刊上。无论是“转载”的作品,还是“摘编”而成的文摘、资料,通常取自于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显而易见,“转载”限定在报纸、期刊之间,“摘编”更应如此,与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的行为完全不同。
《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对《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部分内容的使用,系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的行为,不是“转载、摘编”所指的行为,因而是侵权行为。
(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缔结图书出版合同必然有一定的目的性,既然如此,就会有一系列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目的的达成。依据《著作权法》第30条和第24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应当就作品名称、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如果中国某出版社和栾某等人是以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为目的而缔结《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就应当对上述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仅仅“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一个条款,显然无法涵盖出版合同应有的主要内容,至多是一个意向表达而已。
所以,《图书出版合同》是栾某等人与中国某出版社就出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事宜作出的意思表达,不能解释为以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三)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诚信和客观合理性为标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如果将“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解释为栾某等人许可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那么,在出版社是否使用作品,在何种图书中、以何种方式使用作品,以及使用多少作品等有效信息均未明确的情况下,栾某等人享有的著作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解释将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转载、摘编”不能解释为栾某等人对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的许可。
基于上述分析,无论依据词句文义、合同目的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图书出版合同》中的“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条款均不能解释为栾某等人许可中国某出版社使用《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另行出版其他图书。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反映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注意词语的选用,尽可能避免歧义的出现。首先,选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在没有规范法律用语的情况下,选用含义明确的日常用语,切忌生造词汇。其次,不管是法律用语还是日常用语,必要时在合同文本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解释,使其含义明晰确定,尤其在使用日常用语时更有解释的必要。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拟订合同文本时双方当事人下足了功夫,但合同条款还是有可能产生歧义,有歧义不可怕,可怕的是双方当事人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只有起诉到法院才能见分晓。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双方当事人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总是能够找到皆大欢喜的解决之道,握手言和。
参考文献: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书[Z].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Z].
[3]张豪.合同解释的规则与方法[J].山东审判,2011(1):53-58.
[4]崔建远.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7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