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作者:韩福东 [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

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作者:韩福东 《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

东方网

近日国内最引人注目的案件,非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莫属。此案已经二审

裁定,虽然被告人肖传国与两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定申诉,但在二审终审制下,

申诉的程序并不妨碍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该案近乎尘埃落定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探讨,是什么样一个判决,会让

被告与被害人均不满意,而且,针锋相对的两者在申诉时,有着共同的诉求:譬

如,最关键的,他们都认为该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最明显的一条是,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

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从一般公众和法律人对方舟子遇袭案

的理解,应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才对。法院为什么坚持是寻衅滋事罪呢?

更要命的是,从法院的二审裁定书中,我们看不到对被害人、被告人的具体

回应。只有这样短短一句话:“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抛开判决本身是否正确不谈,这样的判决书写,本身就是有大问题的。我们

需要监督一下司法官,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不妨做个有趣的对比。

恰好台北地区本月5日一审宣判,陈水扁夫妇等21名被告在二次金改“弊案”

中全部无罪。这个判决引发舆论大哗。要知道,陈水扁夫妇在二次金融改革时,

暗箱收受相关金融大佬约七亿一千万元台币(4.5元台币约合1元人民币),陈

水扁还打电话给当时的“财政部长”,并让亲信马永成从中传话,事证明确。这

样的判决,引发民意反弹,自在情理之中。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引经据典,厚达300多页。仅阐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

法定职权范围,就用了20多页。判决认为,陈水扁的权力仅限于台湾“宪法”规

定的16种,二次金改的干涉是逾越职权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必须是“职务”行

为的法律规定。既然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接下来的“洗钱”也就不成立了。

主审法官为此被骂臭头。特侦组批其僵化理解“宪法”精神,与宪政实际运

作有很大落差,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限非僵化列举所能涵括。也有人反讽,以后

高官尽管发挥自己“法定”职务外的影响力去受贿,不会被定罪哦。还有人以日

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涉洛克希德案为例,彰显扁案判决的荒谬性:田中角荣虽以自

己职权不包括对民间航空公司交易进行辩解,但法院最终以其实际影响力认定首

相职权,判其有罪。

相对而言,大陆的很多判决书,简略到令人发指了。判决书该怎么写,这基

本是一个法官职业素养的问题,无关司法体制。亦即,无论在何种司法体制下,

法官的判决书写,都应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提升法官伦理,监督司法腐败,

请给我们一个像样的判决书!

(XYS20101113)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作者:韩福东 《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

东方网

近日国内最引人注目的案件,非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莫属。此案已经二审

裁定,虽然被告人肖传国与两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定申诉,但在二审终审制下,

申诉的程序并不妨碍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该案近乎尘埃落定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探讨,是什么样一个判决,会让

被告与被害人均不满意,而且,针锋相对的两者在申诉时,有着共同的诉求:譬

如,最关键的,他们都认为该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最明显的一条是,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

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从一般公众和法律人对方舟子遇袭案

的理解,应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才对。法院为什么坚持是寻衅滋事罪呢?

更要命的是,从法院的二审裁定书中,我们看不到对被害人、被告人的具体

回应。只有这样短短一句话:“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抛开判决本身是否正确不谈,这样的判决书写,本身就是有大问题的。我们

需要监督一下司法官,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不妨做个有趣的对比。

恰好台北地区本月5日一审宣判,陈水扁夫妇等21名被告在二次金改“弊案”

中全部无罪。这个判决引发舆论大哗。要知道,陈水扁夫妇在二次金融改革时,

暗箱收受相关金融大佬约七亿一千万元台币(4.5元台币约合1元人民币),陈

水扁还打电话给当时的“财政部长”,并让亲信马永成从中传话,事证明确。这

样的判决,引发民意反弹,自在情理之中。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引经据典,厚达300多页。仅阐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

法定职权范围,就用了20多页。判决认为,陈水扁的权力仅限于台湾“宪法”规

定的16种,二次金改的干涉是逾越职权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必须是“职务”行

为的法律规定。既然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接下来的“洗钱”也就不成立了。

主审法官为此被骂臭头。特侦组批其僵化理解“宪法”精神,与宪政实际运

作有很大落差,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限非僵化列举所能涵括。也有人反讽,以后

高官尽管发挥自己“法定”职务外的影响力去受贿,不会被定罪哦。还有人以日

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涉洛克希德案为例,彰显扁案判决的荒谬性:田中角荣虽以自

己职权不包括对民间航空公司交易进行辩解,但法院最终以其实际影响力认定首

相职权,判其有罪。

相对而言,大陆的很多判决书,简略到令人发指了。判决书该怎么写,这基

本是一个法官职业素养的问题,无关司法体制。亦即,无论在何种司法体制下,

法官的判决书写,都应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提升法官伦理,监督司法腐败,

请给我们一个像样的判决书!

(XYS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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