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建设
依法治档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方略。档案法制建设是“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
值得我们深思的几个档案违法案例。案例一:广东省某领导揭露医疗纠纷潜规则,指出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案例二:日本养老金案。案例三:罗彩霞上学顶替案。案例四:伪造履历、骗取官职、冒认父女,攫取他人财产,原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案。
椒江大桥
日本养老金案
2006年夏季,当时的在野党民主党发现,日本国民养老保险的账户记录混乱,大约有5000万件的账户记录不知归属。换言之,这意味着将有许多人在退休之后,许多日本国民或无法领到应当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养老金,或无法完整领到应得的养老金。日本的总人口才1.2亿左右,养老保险账户的记录混乱,找不到其应有归属的却高达5000万件,其比例之高,让人咋舌。如此重大的丑闻一经爆料,立即惊动东瀛岛国。一起轰动日本全国的国民养老保险(日本称养老保险为“年金保险”)账户记录混乱案,激怒国民,导致执政的自民党失去民心,在众议院大选中失去执政之权、猝然下野,拱手将政权交给了鸠山为代表的民主党 。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及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椒江大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经济活动、民生领域、行政行为等热点领域的档案管理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档案工作的依法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据2010年10月24日《台州日报》报道,台州众多民企遭遇“泄密门”。如技术资料、客户资源。
2011年9月
以来,全市档案
馆接待三个文件
落实政策查档者
5万多人次,提
供档案证明1.4
万人次。
与钓鱼岛问题有所不同,黄岩岛其实并不像钓鱼岛那样,中国人拥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证明是中国人率先发现并命名以及利用了这个岛屿。在通常说明黄岩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时,提到
的都是“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奉旨进行„四海测验‟,在南海的测量点就在黄岩岛”。不过,这个测量点是根据郭守敬留下的观测数据推算出来的。按学者李金明的说法,反推的结果是,当时的测量点是在西沙群岛一带,若允许有1度左右的误差,则可能会落在黄岩岛。但究竟是否真的在黄岩岛,并无有力的资料证明。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档案立法工作
二、档案行政执法
三、档案行政救济
一、档案立法工作
(一)档案立法的概念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三)《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我省有关档案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档案立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
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的活动。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各类档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档案法》、《会计法》。
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档案馆工作通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公布。国 家 档 案 局 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经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通过的地方档案规章,如《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档案电子文件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今年出台)。
(三)《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
《档案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
1、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 。
2、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
条件 。
3、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件材料的立卷归
档、档案的移交、档案的安全保管、国
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出境管理等。
4、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 。
5、法律责任。
1. 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
第一,法律调整的范围。《档案法》明确了法定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四,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义务与权利。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都应履行两项义务,即保护档案的义务和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国家档案、处理和优先利用属于自己所有档案、公布个人所有档案、保护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档案机构的职责
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3、档案的管理
第一,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二, 档案的移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满10年移交。
第三,档案的安全保管。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配置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出境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4、档案的开放利用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多于30年。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档案馆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的公布
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 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布的具体形式包括报纸等出版物发表,电视播放,出版档案史料,展览陈列等。
5、法律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三种:
第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三,涂改、伪造档案;
第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七,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
第八,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
第十,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
第十一,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第十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第十三,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种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有上述第一至第三种档案违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第四至第六种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罚款数额作出了规定。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上述第十三种档案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责任
1、刑事制裁:也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
利、没收财产)。当事人的档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29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不仅仅是构成《刑法》第329条规定的两条罪名,还可能是其他罪名
2、行政处罚:这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措施。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种。其中罚款是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档案法》第24条第二、三款规定两种情况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一是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是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弁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3、行政处分:是一种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对内部干部职工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建议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适用《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企业职工还有留用查看、一次性罚款,共八种。
4、民事制裁:主要是责令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补救性。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它虽不属于行政处罚,但可以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即在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中写明责令限期改正。
5 、通报批评:这不属于行政处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档案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 震慑力。
制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这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得较多的一种形式,《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档案违法主体、档案违法行为的内容、档案工作改进要求等方面。
(四)我省有关档案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档案立法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地方档案立法不仅为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而且对国家档案立法体系建设发挥了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这里主要介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在非国有档案管理、规范国有转制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条款具有开创性,为我省档案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档案利用的公开、转制企业档案的管理以及特种载体档案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又对《实施办法》规定的档案人员资格证书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7条规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本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12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
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14条规定,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15条规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对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第21条规定,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3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利用。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对于我省依法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发展档案馆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和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对《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保管基地)、提供档案利用(利用中心)、开展社会教育(教育基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查询中心)的职能。(加电子文件中心为“五位一体”)
第十二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
(一)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利用或者公布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未经国家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浙江省依法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在重要决策、建设“文化大省”的作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第一,重大活动档案的范围。《浙江省重大活动
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二,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原则与职责。《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三,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程序、时限和要求。《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四,重大活动档案的开放利用。《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根据重大活动档案的不同类型,确定了开放期限:重要公务活动和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在市、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
二、档案行政执法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三)档案行政许可
(四)档案行政处罚
(一) 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档案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从狭义上理解是指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从广义上来说,包括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
档案行政执法应遵循五项基本要求:
1、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合法(职权范围、行为方式、行为幅度),程序合法。
2、依据充分: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3、合理: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例如:《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档案法》,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样一个处罚幅度,就要考虑如何使处罚比较合理。
4、效率:合理、合法、高效。
5、接受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层级监督。
(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协助部门的法律依据。如:《保密法》、《文物保护法》、《统计法》、《会计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3、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档案执法依据的使用原则:
1、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3、后法优于前法。
4、就高不就低。
5、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6、不溯及既往。
7、呈请有权机关决定。
(三)档案行政许可
档案行政许可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外部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受档案行政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区别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审批行为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审批行为。
主要特征:
第一,档案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档案行政许可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第三,档案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第四,档案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准予行政许可应当通过发放行政许可证等法定形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档案许可证。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许可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必须遵循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原则、确保公共利益原则、数量最少原则和适用原则。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档案法规的规定,档案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有下列六项内容:
1、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的地方法规,对申报时间作了具体限定,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档案所有者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有档案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4、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5、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业档案馆收集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档案行政许可实施原则:
1、合法原则。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予以明确,除此以外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公开。
3、便民效率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档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审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决定。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送达。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档案行政处罚
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目的:管理、惩戒、教育。
原则: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一事不再罚。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罚款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
处罚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只要行为人按期改正,不再追究行政处分或其他法律责任。
2、责令赔偿损失:因档案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3、通报批评。
档案行政处罚的管辖
1. 原则上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2.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辖。 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 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5.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罪。
档案行政处罚的程序
主要包括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1.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限度为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故罚款不适用于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档案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适用于处罚较重的或情节复杂的或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
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3、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不是每个一般程序都需要启动听证程序。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1、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分歧;
2、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三、档案行政救济
(一)档案行政救济的概念
(二)档案行政复议
(三)档案行政诉讼
(一)档案行政救济
档案行政救济即档案事务方面的救济,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经申诉或提起诉讼,由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档案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被侵害的权益加以补救的过程。
档案行政救济具有行政救济的一般特点:
第一,行政救济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档案行政复议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决定违法或不适当、影响或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有列入档案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需要行政复议的,在得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可以受理、组织档案行政复议的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档案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档案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代为保管档案、征购档案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档案行政许可或者档案行政审批事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 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5. 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其他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档案行政复议按照下列途径申请:
1、对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档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国家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档案行政诉讼
档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具有原被告恒定性、诉讼客体(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等特征。
档案行政诉讼的管辖
档案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中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级别管辖;同级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所有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即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
第一,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特殊地域管辖同时也是一种选择管辖。
第四,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档案行政诉讼的程序
档案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并裁判行政案件,直至强制执行裁判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间的总称。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
档案行政诉讼应诉
档案行政诉讼应诉是相对起诉而言,没有起诉就不存在应诉。档案行政诉讼中的应诉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或被人民法院传唤到庭对原告进行驳辩的活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对档案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档案行政复议的审查区别:
法院审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属于合法性审理。
档案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审查其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合理、适当。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解决行政争议的选择原则
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束语
档案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人人都有档案,档案伴随人人。
法制意识越强,档案作用越大。
做好档案管理只有依法治档,作为档案工作者要带头学法、带头懂法、带头守法,用自己的行动带动身边的人去保护好档案、保管好档案、利用好档案,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档案工作,才能使档案更好地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为民的作用。
档案法制建设
依法治档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方略。档案法制建设是“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
值得我们深思的几个档案违法案例。案例一:广东省某领导揭露医疗纠纷潜规则,指出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案例二:日本养老金案。案例三:罗彩霞上学顶替案。案例四:伪造履历、骗取官职、冒认父女,攫取他人财产,原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案。
椒江大桥
日本养老金案
2006年夏季,当时的在野党民主党发现,日本国民养老保险的账户记录混乱,大约有5000万件的账户记录不知归属。换言之,这意味着将有许多人在退休之后,许多日本国民或无法领到应当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养老金,或无法完整领到应得的养老金。日本的总人口才1.2亿左右,养老保险账户的记录混乱,找不到其应有归属的却高达5000万件,其比例之高,让人咋舌。如此重大的丑闻一经爆料,立即惊动东瀛岛国。一起轰动日本全国的国民养老保险(日本称养老保险为“年金保险”)账户记录混乱案,激怒国民,导致执政的自民党失去民心,在众议院大选中失去执政之权、猝然下野,拱手将政权交给了鸠山为代表的民主党 。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及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椒江大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经济活动、民生领域、行政行为等热点领域的档案管理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档案工作的依法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据2010年10月24日《台州日报》报道,台州众多民企遭遇“泄密门”。如技术资料、客户资源。
2011年9月
以来,全市档案
馆接待三个文件
落实政策查档者
5万多人次,提
供档案证明1.4
万人次。
与钓鱼岛问题有所不同,黄岩岛其实并不像钓鱼岛那样,中国人拥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证明是中国人率先发现并命名以及利用了这个岛屿。在通常说明黄岩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时,提到
的都是“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奉旨进行„四海测验‟,在南海的测量点就在黄岩岛”。不过,这个测量点是根据郭守敬留下的观测数据推算出来的。按学者李金明的说法,反推的结果是,当时的测量点是在西沙群岛一带,若允许有1度左右的误差,则可能会落在黄岩岛。但究竟是否真的在黄岩岛,并无有力的资料证明。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档案立法工作
二、档案行政执法
三、档案行政救济
一、档案立法工作
(一)档案立法的概念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三)《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我省有关档案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档案立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
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的活动。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各类档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档案法》、《会计法》。
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档案馆工作通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公布。国 家 档 案 局 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经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通过的地方档案规章,如《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档案电子文件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今年出台)。
(三)《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
《档案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
1、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 。
2、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
条件 。
3、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件材料的立卷归
档、档案的移交、档案的安全保管、国
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出境管理等。
4、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 。
5、法律责任。
1. 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
第一,法律调整的范围。《档案法》明确了法定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四,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义务与权利。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都应履行两项义务,即保护档案的义务和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国家档案、处理和优先利用属于自己所有档案、公布个人所有档案、保护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档案机构的职责
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3、档案的管理
第一,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二, 档案的移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满10年移交。
第三,档案的安全保管。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配置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出境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4、档案的开放利用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多于30年。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档案馆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的公布
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 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布的具体形式包括报纸等出版物发表,电视播放,出版档案史料,展览陈列等。
5、法律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三种:
第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三,涂改、伪造档案;
第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七,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
第八,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
第十,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
第十一,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第十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第十三,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种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有上述第一至第三种档案违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第四至第六种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罚款数额作出了规定。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上述第十三种档案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责任
1、刑事制裁:也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
利、没收财产)。当事人的档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29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不仅仅是构成《刑法》第329条规定的两条罪名,还可能是其他罪名
2、行政处罚:这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措施。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种。其中罚款是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档案法》第24条第二、三款规定两种情况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一是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是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弁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3、行政处分:是一种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对内部干部职工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建议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适用《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企业职工还有留用查看、一次性罚款,共八种。
4、民事制裁:主要是责令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补救性。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它虽不属于行政处罚,但可以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即在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中写明责令限期改正。
5 、通报批评:这不属于行政处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档案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 震慑力。
制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这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得较多的一种形式,《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档案违法主体、档案违法行为的内容、档案工作改进要求等方面。
(四)我省有关档案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档案立法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地方档案立法不仅为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而且对国家档案立法体系建设发挥了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这里主要介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在非国有档案管理、规范国有转制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条款具有开创性,为我省档案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档案利用的公开、转制企业档案的管理以及特种载体档案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又对《实施办法》规定的档案人员资格证书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7条规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本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12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
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14条规定,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15条规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对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第21条规定,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3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利用。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对于我省依法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发展档案馆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和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对《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保管基地)、提供档案利用(利用中心)、开展社会教育(教育基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查询中心)的职能。(加电子文件中心为“五位一体”)
第十二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
(一)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利用或者公布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未经国家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浙江省依法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在重要决策、建设“文化大省”的作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第一,重大活动档案的范围。《浙江省重大活动
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二,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原则与职责。《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三,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程序、时限和要求。《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四,重大活动档案的开放利用。《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根据重大活动档案的不同类型,确定了开放期限:重要公务活动和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在市、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
二、档案行政执法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三)档案行政许可
(四)档案行政处罚
(一) 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档案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从狭义上理解是指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从广义上来说,包括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
档案行政执法应遵循五项基本要求:
1、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合法(职权范围、行为方式、行为幅度),程序合法。
2、依据充分: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3、合理: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例如:《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档案法》,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样一个处罚幅度,就要考虑如何使处罚比较合理。
4、效率:合理、合法、高效。
5、接受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层级监督。
(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协助部门的法律依据。如:《保密法》、《文物保护法》、《统计法》、《会计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3、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档案执法依据的使用原则:
1、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3、后法优于前法。
4、就高不就低。
5、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6、不溯及既往。
7、呈请有权机关决定。
(三)档案行政许可
档案行政许可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外部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受档案行政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区别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审批行为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审批行为。
主要特征:
第一,档案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档案行政许可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第三,档案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第四,档案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准予行政许可应当通过发放行政许可证等法定形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档案许可证。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许可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必须遵循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原则、确保公共利益原则、数量最少原则和适用原则。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档案法规的规定,档案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有下列六项内容:
1、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的地方法规,对申报时间作了具体限定,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档案所有者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有档案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4、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5、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业档案馆收集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档案行政许可实施原则:
1、合法原则。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予以明确,除此以外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公开。
3、便民效率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档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审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决定。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送达。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档案行政处罚
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目的:管理、惩戒、教育。
原则: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一事不再罚。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罚款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
处罚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只要行为人按期改正,不再追究行政处分或其他法律责任。
2、责令赔偿损失:因档案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3、通报批评。
档案行政处罚的管辖
1. 原则上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2.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辖。 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 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5.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罪。
档案行政处罚的程序
主要包括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1.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限度为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故罚款不适用于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档案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适用于处罚较重的或情节复杂的或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
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3、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不是每个一般程序都需要启动听证程序。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1、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分歧;
2、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三、档案行政救济
(一)档案行政救济的概念
(二)档案行政复议
(三)档案行政诉讼
(一)档案行政救济
档案行政救济即档案事务方面的救济,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经申诉或提起诉讼,由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档案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被侵害的权益加以补救的过程。
档案行政救济具有行政救济的一般特点:
第一,行政救济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档案行政复议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决定违法或不适当、影响或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有列入档案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需要行政复议的,在得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可以受理、组织档案行政复议的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档案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档案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代为保管档案、征购档案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档案行政许可或者档案行政审批事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 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5. 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其他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档案行政复议按照下列途径申请:
1、对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档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国家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档案行政诉讼
档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具有原被告恒定性、诉讼客体(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等特征。
档案行政诉讼的管辖
档案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中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级别管辖;同级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所有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即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
第一,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特殊地域管辖同时也是一种选择管辖。
第四,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档案行政诉讼的程序
档案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并裁判行政案件,直至强制执行裁判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间的总称。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
档案行政诉讼应诉
档案行政诉讼应诉是相对起诉而言,没有起诉就不存在应诉。档案行政诉讼中的应诉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或被人民法院传唤到庭对原告进行驳辩的活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对档案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档案行政复议的审查区别:
法院审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属于合法性审理。
档案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审查其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合理、适当。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解决行政争议的选择原则
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束语
档案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人人都有档案,档案伴随人人。
法制意识越强,档案作用越大。
做好档案管理只有依法治档,作为档案工作者要带头学法、带头懂法、带头守法,用自己的行动带动身边的人去保护好档案、保管好档案、利用好档案,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档案工作,才能使档案更好地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为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