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颁布与适用

  摘 要:1923年3月29日北洋政府发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拉开了中国劳动法规演变发展的序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制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此后随着各项劳动法规的制定颁布,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3年1月18日,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新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本案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探究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颁布与适用。

  关键词: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纠纷问题愈演愈烈,用工问题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大量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政策,减少用工成本,采取了一系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就是针对目前出现的用工单位侵权行为制定的,该法规的制定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紧密相连。

  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实践与认识的紧密结合是促进劳动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是建立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用工实践的基础上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量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通过变更企业名称,与原企业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调动的方式,恶意逃避过给付经济补偿的责任。通过劳动关系的变动缩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变相减少劳动者的休假时间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部门总结了近年频繁出现的劳动争议焦点,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实践,制定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规的制定颁布对指导劳动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劳动法规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只有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理论认识,将实践与认识相结合,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着矛盾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个矛盾统一体。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同一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参与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起推动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两者的结合形成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共同目的。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斗争性。作为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利益斗争。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社会地位。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收益。用人单位的收益取决于生产收入和生产成本,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占据着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一大部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斗争关系。正确把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协调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推动矛盾事物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方法。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理论核心,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有力保障。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对我国立法的指导,有利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基础,不断总结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立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大力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缓解劳动纠纷的根本途径,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下,通过立法手段规范社会劳务制度,完善用工体系,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Z].2008年05月0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Z].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Z].2008年12月17日起施行

  [5]赵永乐.《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任华杰(1988~),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及哲学理论方面的研究;

  崔瑞兰(1964~),女,山东莱阳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硕士,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的研究。

  摘 要:1923年3月29日北洋政府发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拉开了中国劳动法规演变发展的序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制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此后随着各项劳动法规的制定颁布,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3年1月18日,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新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本案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探究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颁布与适用。

  关键词: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纠纷问题愈演愈烈,用工问题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大量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政策,减少用工成本,采取了一系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就是针对目前出现的用工单位侵权行为制定的,该法规的制定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紧密相连。

  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实践与认识的紧密结合是促进劳动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是建立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用工实践的基础上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量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通过变更企业名称,与原企业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调动的方式,恶意逃避过给付经济补偿的责任。通过劳动关系的变动缩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变相减少劳动者的休假时间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部门总结了近年频繁出现的劳动争议焦点,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实践,制定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规的制定颁布对指导劳动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劳动法规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只有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理论认识,将实践与认识相结合,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着矛盾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个矛盾统一体。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同一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参与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起推动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两者的结合形成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共同目的。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斗争性。作为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利益斗争。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社会地位。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收益。用人单位的收益取决于生产收入和生产成本,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占据着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一大部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斗争关系。正确把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协调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推动矛盾事物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方法。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理论核心,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有力保障。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对我国立法的指导,有利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基础,不断总结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立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大力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缓解劳动纠纷的根本途径,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下,通过立法手段规范社会劳务制度,完善用工体系,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Z].2008年05月0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Z].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Z].2008年12月17日起施行

  [5]赵永乐.《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任华杰(1988~),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及哲学理论方面的研究;

  崔瑞兰(1964~),女,山东莱阳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硕士,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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