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XX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学校教学、教研及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摇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所有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维护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互联网共用站点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四)凡利用单位互联网传播信息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五、在工作时间内,不利用互联网做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等。
六、任何个人违反本规定之一的须接受下列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处以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并纳入年终考评。
(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1日
城镇XX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学校教学、教研及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摇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所有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维护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互联网共用站点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四)凡利用单位互联网传播信息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五、在工作时间内,不利用互联网做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等。
六、任何个人违反本规定之一的须接受下列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处以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并纳入年终考评。
(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