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及科室应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的发生,规范纠纷的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医院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患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专家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领导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患纠纷,由医院医患纠纷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时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患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不能协商或者鉴定的,提交黑龙江农垦总局卫生局医政科解决。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领导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对重大医患纠纷及医闹事件,要及时启动《医疗应急机制及预案》、《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院医患纠纷进行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 各科室对发生的医患纠纷必须组织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
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
行医院内的医患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院外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
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患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对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
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患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凡做出处理的医疗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第十一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医院法律顾问要参与协议起草,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
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医患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三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处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患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患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医患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有责任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按照适度、可行、有效原则,采用分段计算:
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300-500元;
1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500-1000元;
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00-1500元;
100001万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责任人承担2000-3000元; 2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000-5000元。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七条.责任人承担费用额,视责任事故纠纷和技术事故纠纷、责任人处理事故纠纷的态度,事故纠纷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用额。 第十八条.医患事故纠纷中,有责任的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视事故纠纷性质、严重程度、责任大小、赔偿金额、发生次数、处理态度,医院视情况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低聘、暂停处方权或手术权、暂停执业、转岗直至辞退等处罚。
第十九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法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对发生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并且发生赔偿的有责任的当事人,当年医德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并且有责任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200元。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并且有责任的,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经济处罚400元,有部门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经济处罚200元。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且有责任的,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经济处罚600元,有部门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经济处罚400元,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分管院长经济处罚200元。
第七章 医患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患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患纠纷,经院委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因其他外界因素,非当事人责任而赔偿的,当事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章 医患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患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书面材料;
二、患方的申请材料;
三、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六、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患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医院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患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每年底由医务科组织,根据本制度对当年医患纠纷、事故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报告书面院委会。院委会根据委员会的讨论结果,经研究以后,发文处理并落实处罚。
第三十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及科室应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的发生,规范纠纷的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医院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患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专家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领导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患纠纷,由医院医患纠纷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时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患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不能协商或者鉴定的,提交黑龙江农垦总局卫生局医政科解决。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领导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对重大医患纠纷及医闹事件,要及时启动《医疗应急机制及预案》、《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院医患纠纷进行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 各科室对发生的医患纠纷必须组织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
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
行医院内的医患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院外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
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患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对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
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患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凡做出处理的医疗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第十一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医院法律顾问要参与协议起草,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
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医患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三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处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患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患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医患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有责任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按照适度、可行、有效原则,采用分段计算:
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300-500元;
1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500-1000元;
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00-1500元;
100001万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责任人承担2000-3000元; 2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000-5000元。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七条.责任人承担费用额,视责任事故纠纷和技术事故纠纷、责任人处理事故纠纷的态度,事故纠纷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用额。 第十八条.医患事故纠纷中,有责任的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视事故纠纷性质、严重程度、责任大小、赔偿金额、发生次数、处理态度,医院视情况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低聘、暂停处方权或手术权、暂停执业、转岗直至辞退等处罚。
第十九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法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对发生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并且发生赔偿的有责任的当事人,当年医德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并且有责任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200元。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并且有责任的,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经济处罚400元,有部门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经济处罚200元。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且有责任的,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经济处罚600元,有部门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经济处罚400元,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分管院长经济处罚200元。
第七章 医患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患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患纠纷,经院委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因其他外界因素,非当事人责任而赔偿的,当事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章 医患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患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书面材料;
二、患方的申请材料;
三、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六、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患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医院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患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每年底由医务科组织,根据本制度对当年医患纠纷、事故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报告书面院委会。院委会根据委员会的讨论结果,经研究以后,发文处理并落实处罚。
第三十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