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研究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研究

[摘 要]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文章旨在在现有买卖合同立法的基础上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交付

一、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问题的重要意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一般指标的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败变质等。标的物风险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风险的转移时间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即从什么时候起,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这个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风险负担的依据,能使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中就明确双方可能承担的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交易的完成。

二、风险转移时间界限的三种主张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划分风险责任,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均对风险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国规定并不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特定物的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这种观点为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所接受。

(二)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即所有权归何方就由何方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三)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三、我国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评析

我国立法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交付转移风险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合同法基本采交付转移风险的观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是仅指转移占有,还是包括转移所有权?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①有的学者认为:“‘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

这说明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分开的,不存在包含的关系。只不过,因我国一般动产(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除外)所有权公示方式为占有。在转移占有标的物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研究

[摘 要]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文章旨在在现有买卖合同立法的基础上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交付

一、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问题的重要意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一般指标的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败变质等。标的物风险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风险的转移时间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即从什么时候起,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这个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风险负担的依据,能使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中就明确双方可能承担的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交易的完成。

二、风险转移时间界限的三种主张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划分风险责任,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均对风险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国规定并不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特定物的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这种观点为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所接受。

(二)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即所有权归何方就由何方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三)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三、我国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评析

我国立法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交付转移风险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合同法基本采交付转移风险的观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是仅指转移占有,还是包括转移所有权?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①有的学者认为:“‘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

这说明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分开的,不存在包含的关系。只不过,因我国一般动产(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除外)所有权公示方式为占有。在转移占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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