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德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规程》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程》是规范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行政法规。本省区域内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的学校)都要按照《规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德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和《规程》规定,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德育的重要地位,发挥德育的导向、动力、保证作用;正确理解德育的内涵、性质、基本规律、基本任务、方法途径和目标内容等;正确处理德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的关系,学校德育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关系,德育科研、理论与德育实践、探索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小学德育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的相对稳定与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关系;在德育总目标的指导下,分层次、抓基础、重建设、求实效、促进德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委德育办公室是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应设立和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职人员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规划部署,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评价等项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积极为德育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树立向科研要效益的观念,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小)学德育大纲》等德育规章,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针对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加强改革实验和科学研究,探索德育工作新路。对成熟的科研成果,要表彰奖励,积极推广。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德育评优制度和学校德育督促制度。德育评优和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干部、教师评优晋级、职务评聘和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有关教育工作会议或开展学校教育工作考评,必须有负责德育工作的同志参加,并把德育工作作为规范、总结与考核,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订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具体分管德育工作。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中小学要注重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九条 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以下简称“两课”)是必修课程。“两课”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教辅资料的审定权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两课”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具体组织教学工作和“两课”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 中小学必须选用通过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将课时挪作它用。并加强对学生所学基本知识、基本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能力的考核,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效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中学思想政治课毕业考试。
第十二条 各校必须结合“两课”对学生开展时事政策教育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对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时事政策的效果必须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十三条 中小学按照《规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升降国旗制度;结合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及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并形成制度;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开展教育活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按照《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和规范、公正、公开的标准、方法、程序,定期评定学生品德生为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评定结果要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严肃校纪,对违犯校纪的学生视其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中小学要开展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预防和矫治学生的心理偏差,促进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五条 中小学要开展和完善法制教育。教育学生自觉知法守法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特别要重视把法制教育与转化后进学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减少流生,预防学生偷盗、涉毒等违法犯罪。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德育工作者。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和少先队专职干部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和干部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要聘请热心于青少年教育的党政干部、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科学家、企业家和离退休干部等担任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织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和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成为合格的德育工作者。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德育工作者创造进修学习、社会考察的条件。要制定德育骨干队伍的培训规划。省教委自1999年起,将分期分批对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德育的行政干部和德育教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制定和执行中小学职务评聘工作政策中,要遵守有利于学校的德育工作,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的原则。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他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和要求(由各市、县、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准)才能申报、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获省、市、县和校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各市应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中开设德育学科评审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每年一次、县(市)区每二年一次、市每三至四年一次、省每四年一
次评选、奖励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并形成制度。凡德育检查不合格或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个人和晋级。
第六章 物质保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德育专项经费并列入预决算。德育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德育工作人员;开展各种社会实践和德育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学生、德育先进工作者;开展德育科研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德育管理和教育活动提供必须的场暮所、设施和资料。学校应有荣誉(校史)室,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订阅必备的教师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两课教学和德育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符合标准的国旗台和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标准国旗。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学校德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开展教育活动,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学校德育基地。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运用各种德育资源,整合各种教育力量,优化育人环境,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网络,充分发挥学校德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本细则逢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德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规程》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程》是规范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行政法规。本省区域内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的学校)都要按照《规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德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和《规程》规定,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德育的重要地位,发挥德育的导向、动力、保证作用;正确理解德育的内涵、性质、基本规律、基本任务、方法途径和目标内容等;正确处理德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的关系,学校德育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关系,德育科研、理论与德育实践、探索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小学德育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的相对稳定与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关系;在德育总目标的指导下,分层次、抓基础、重建设、求实效、促进德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委德育办公室是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应设立和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职人员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规划部署,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评价等项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积极为德育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树立向科研要效益的观念,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小)学德育大纲》等德育规章,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针对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加强改革实验和科学研究,探索德育工作新路。对成熟的科研成果,要表彰奖励,积极推广。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德育评优制度和学校德育督促制度。德育评优和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干部、教师评优晋级、职务评聘和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有关教育工作会议或开展学校教育工作考评,必须有负责德育工作的同志参加,并把德育工作作为规范、总结与考核,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订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具体分管德育工作。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中小学要注重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九条 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以下简称“两课”)是必修课程。“两课”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教辅资料的审定权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两课”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具体组织教学工作和“两课”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 中小学必须选用通过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将课时挪作它用。并加强对学生所学基本知识、基本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能力的考核,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效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中学思想政治课毕业考试。
第十二条 各校必须结合“两课”对学生开展时事政策教育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对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时事政策的效果必须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十三条 中小学按照《规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升降国旗制度;结合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及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并形成制度;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开展教育活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按照《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和规范、公正、公开的标准、方法、程序,定期评定学生品德生为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评定结果要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严肃校纪,对违犯校纪的学生视其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中小学要开展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预防和矫治学生的心理偏差,促进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五条 中小学要开展和完善法制教育。教育学生自觉知法守法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特别要重视把法制教育与转化后进学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减少流生,预防学生偷盗、涉毒等违法犯罪。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德育工作者。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和少先队专职干部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和干部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要聘请热心于青少年教育的党政干部、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科学家、企业家和离退休干部等担任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织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和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成为合格的德育工作者。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德育工作者创造进修学习、社会考察的条件。要制定德育骨干队伍的培训规划。省教委自1999年起,将分期分批对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德育的行政干部和德育教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制定和执行中小学职务评聘工作政策中,要遵守有利于学校的德育工作,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的原则。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他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和要求(由各市、县、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准)才能申报、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获省、市、县和校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各市应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中开设德育学科评审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每年一次、县(市)区每二年一次、市每三至四年一次、省每四年一
次评选、奖励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并形成制度。凡德育检查不合格或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个人和晋级。
第六章 物质保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德育专项经费并列入预决算。德育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德育工作人员;开展各种社会实践和德育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学生、德育先进工作者;开展德育科研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德育管理和教育活动提供必须的场暮所、设施和资料。学校应有荣誉(校史)室,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订阅必备的教师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两课教学和德育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符合标准的国旗台和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标准国旗。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学校德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开展教育活动,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学校德育基地。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运用各种德育资源,整合各种教育力量,优化育人环境,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网络,充分发挥学校德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本细则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