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盟首次对华征收反补贴税

  WTO成员国最经常采用的两种贸易救济措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反倾销主要针对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即企业以比国内市场正常价格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而反补贴则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更多强调政府对企业的出口补贴。反补贴调查到目前为止远远没有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仍然会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很大伤害。随着中欧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欧盟正在逐步改变其贸易救济措施,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一、 我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

  

  2004 年4月13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烧烤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而加拿大一直没有终止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的脚步。15天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同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同一年中,加拿大对中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这在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上是空前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数量之多,涉及的产品种类之丰富,给我国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带来这样一个启示:这可能对其他国家起到示范作用,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果不其然,2006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新篇章公司申请,开始对我国的无镀层薄纸进行反补贴调查。随后的四年,美国又对我国提出了多起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同样传递到了欧盟。2010年4月17日,欧盟决定对进口的我国铜版纸展开反补贴立案调查, 这是欧盟对我国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相隔5个月后,欧盟又对我国发起了第二起反补贴调查,即对华数据卡反补贴调查。最终在我国的铜版纸产品上,2011年5月14日,欧委会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开创了欧盟对华征收反补贴税的先例,也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同一产品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救济。

  

  二、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加拿大、美国的做法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从上部分我国遭受反补贴历史可以看出,加拿大、美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为欧盟起了示范作用。以美国为例,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回击。欧盟正是受到了这种示范作用的带动,发起了对华产品的反补贴。而且这种示范作用也会传递到其他国家,从而可能引起更多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中国在加入其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在确认成员国的相关出口产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该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即便我国现在被很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其他组织成员国认为我国出口的产品存在补贴时,也可以据此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二)内部原因

  1. 主权债务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蔓延至全球,欧盟也不例外。由于欧洲各国在危机爆发初期对危机的形势和严重性判断不足,导致各国在危机来临时措手不及,欧洲经济遭受重创。各国政府刚开始是各自独立应对金融危机的,但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最后各国联手救市,制定了很多经济复苏计划和措施。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关产业在金融危机中受损较为严重,实体经济部门复苏要比美国缓慢。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多年财政赤字严重的欧盟成员国又不得不面临日积月累而且不断恶化的债务危机,导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在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五国爆发,其中以希腊受影响最为严重。欧盟各国逐渐丧失国际经济竞争力。因此,欧盟此次对华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想将其内部矛盾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内部矛盾和缓解主权债务危机对其经济的严重影响。

  2. 为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做后续准备。欧美等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了抑制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这些国家除了经常使用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知识产权等工具,还想在反倾销等措施之外开辟第二战场,援引反补贴工具打击我国出口商品。对欧盟来说,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迟早的事,因为到了2016年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自动失效, 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欧盟承认后, 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将不能再使用对其有利的替代国政策,再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变得相当困难,反补贴相比较而言会更好用。因此欧美寻找此后对华贸易制裁的大棒也将由此前更多的“反倾销”改为“反补贴”。欧盟此番对华产品初次征收反补贴税, 正是为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做后续准备。

  3. 贸易政策趋于强势。2010年年底,欧盟出台了新贸易政策文件――《贸易、增长与世界事务》,这份文件的内容涵盖了欧盟总体贸易政策,包含全部对外贸易关系。由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及其发展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欧盟经济贸易的重要性,这项新战略特别关注中国,对中欧贸易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份新政策代表欧盟贸易政策向强势贸易政策转变。2011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提出将改革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优惠政策――普惠制,将目前享受欧盟进口优惠的176个国家和地区减至约80个,中国、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被排除在外。虽然欧盟声称,取消这些国家的贸易优惠是为了使最不发达国家真正享受贸易优惠,这也可以看成欧盟强势贸易政策的出台后的首次体现。

  

  三、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存在问题

  

  SCM规定只有确定进口产品确实存在补贴、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受补贴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反补贴调查申诉国才可以对受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欧盟在对我国铜版纸提起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贴界定方面

  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欧盟就优惠贷款、所得税、间接税及进口关税、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经济开发区项目六大类项目进行调查。欧盟声称,我国的铜版纸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如下补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为铜版纸生产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廉价的土地使用和税收优惠等。得益于这些补贴,中国企业对欧盟的出口量近年来明显增加,严重挤压了欧盟铜版纸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上述申诉请求明显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首先,欧盟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向铜版纸生产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划归为政府补贴,这是严重违背事实的。按照欧盟的主张,则意味着欧盟的在华企业也获得了补贴。欧盟是否可以向这些企业也提起反补贴调查呢?

  其次,在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欧盟是用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价格作为参照。众所周知,台湾地区的土地价格要明显高于内地的土地价格,用高的土地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显然有失公平。

  最后,在税收优惠方面,从2006年起,国家即取消了以进口原木、木片和商品浆作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纸和纸板所享受的13%的出口退税。尽管近几年商务部恢复了对某些纸品的出口退税,也只是针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几种用料完全采用进口纸浆的出口纸品,而铜版纸不在此列。所以在此方面,中国的企业并没有像欧盟申诉的那样享受很多税收优惠。

  (二)实质产业损害界定

  存在实质产业损害是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SCM 规定, 损害是指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或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而在此次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中,截至2009年,在欧盟铜版纸进口来源国中位于前5位的国家分别为瑞士、中国、美国、挪威和印尼,其中,瑞士占12.38%,中国为3.77%。从出口产品数量上看,我国铜版纸每年对欧盟出口量约为20万吨,如此小的市场份额不可能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因此中国铜版纸出口对欧盟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缺乏法理基础。

  (三)法律逻辑上的错误

  由于欧盟到目前为止还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反倾销案件中,欧盟经常随意选择一个替代国来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这通常要比我国国内价格高,用这个价格来衡量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是否属于低价倾销并计算出倾销幅度,用于确定反倾销税率。

  欧盟这种做法,从法律逻辑上来看,即便我国政府存在补贴,欧盟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因为替代国的使用已经把补贴部分考虑和计算在内了。现在又加征反补贴税,这就构成重复计算,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存在着错误,而且显失公平,势必会给我国企业造成很大损失。

  

  四、应对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政府和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

  关于反倾销税,涉案企业自己或多家涉案企业可以联合提出申诉,而反补贴税的申诉则要由国家出面提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涉案企业在该过程中要充分配合欧盟的调查工作,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的相关产业是一个高度竞争的产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政府既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决定市场价格。

  在应诉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相关出口产品没有获得补贴,涉案企业应该保留原始资料,证明自己并没有从政府补贴政策中获得利益;(2)欧盟产业没有遭受损害,在这一方面, 涉案企业虽然一般很难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但也要尽可搜集相关资料;(3)在欧盟产业遭受的损害与我国的出口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 涉案企业应提出抗辩,说明欧盟产业的损害不是我国的出口产品造成的。

  (二)深入研究欧美等国的相关法律

  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法的修订,已经把反补贴政策从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转到同样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应成为今后我国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时一些国家往往将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而且反补贴相对于是对应诉国的经济上的干预,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做好充足准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反补贴制度,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不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上,等到各国都开始对我国适用反补贴的时候才去研究应对策略。

  (三)完善我国反补贴规则

  相比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补贴问题做了原则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

  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都与SCM是相悖的。既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同时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WTO反补贴规则又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一系列优惠规定,那么现在就应该着手研究、依据SCM来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逐步取消与WTO规则相悖的政策与法规,使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也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

  (四)改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

  中国政府和企业一方面积极应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拿起贸易救济的武器,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这样既可消除外国产品在华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抵制不公平竞争,又可以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以铜版纸案为例,在欧盟宣布对我国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两天之后,中国商务部针对法国、荷兰、德国等国的马铃薯淀粉厂对向中国出口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决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展开反补贴调查。这是中国首次对欧盟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参考文献:

  

  [1] 包小忠:《论欧盟第一起对华反补贴调查》,《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 黄文旭:《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述评》,《造纸信息》2010年第9期

  [3] 欧福永:《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WTO成员国最经常采用的两种贸易救济措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反倾销主要针对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即企业以比国内市场正常价格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而反补贴则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更多强调政府对企业的出口补贴。反补贴调查到目前为止远远没有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仍然会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很大伤害。随着中欧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欧盟正在逐步改变其贸易救济措施,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一、 我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

  

  2004 年4月13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烧烤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而加拿大一直没有终止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的脚步。15天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同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同一年中,加拿大对中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这在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上是空前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数量之多,涉及的产品种类之丰富,给我国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带来这样一个启示:这可能对其他国家起到示范作用,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果不其然,2006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新篇章公司申请,开始对我国的无镀层薄纸进行反补贴调查。随后的四年,美国又对我国提出了多起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同样传递到了欧盟。2010年4月17日,欧盟决定对进口的我国铜版纸展开反补贴立案调查, 这是欧盟对我国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相隔5个月后,欧盟又对我国发起了第二起反补贴调查,即对华数据卡反补贴调查。最终在我国的铜版纸产品上,2011年5月14日,欧委会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开创了欧盟对华征收反补贴税的先例,也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同一产品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救济。

  

  二、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加拿大、美国的做法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从上部分我国遭受反补贴历史可以看出,加拿大、美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为欧盟起了示范作用。以美国为例,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回击。欧盟正是受到了这种示范作用的带动,发起了对华产品的反补贴。而且这种示范作用也会传递到其他国家,从而可能引起更多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中国在加入其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在确认成员国的相关出口产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该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即便我国现在被很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其他组织成员国认为我国出口的产品存在补贴时,也可以据此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二)内部原因

  1. 主权债务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蔓延至全球,欧盟也不例外。由于欧洲各国在危机爆发初期对危机的形势和严重性判断不足,导致各国在危机来临时措手不及,欧洲经济遭受重创。各国政府刚开始是各自独立应对金融危机的,但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最后各国联手救市,制定了很多经济复苏计划和措施。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关产业在金融危机中受损较为严重,实体经济部门复苏要比美国缓慢。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多年财政赤字严重的欧盟成员国又不得不面临日积月累而且不断恶化的债务危机,导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在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五国爆发,其中以希腊受影响最为严重。欧盟各国逐渐丧失国际经济竞争力。因此,欧盟此次对华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想将其内部矛盾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内部矛盾和缓解主权债务危机对其经济的严重影响。

  2. 为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做后续准备。欧美等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了抑制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这些国家除了经常使用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知识产权等工具,还想在反倾销等措施之外开辟第二战场,援引反补贴工具打击我国出口商品。对欧盟来说,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迟早的事,因为到了2016年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自动失效, 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欧盟承认后, 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将不能再使用对其有利的替代国政策,再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变得相当困难,反补贴相比较而言会更好用。因此欧美寻找此后对华贸易制裁的大棒也将由此前更多的“反倾销”改为“反补贴”。欧盟此番对华产品初次征收反补贴税, 正是为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做后续准备。

  3. 贸易政策趋于强势。2010年年底,欧盟出台了新贸易政策文件――《贸易、增长与世界事务》,这份文件的内容涵盖了欧盟总体贸易政策,包含全部对外贸易关系。由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及其发展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欧盟经济贸易的重要性,这项新战略特别关注中国,对中欧贸易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份新政策代表欧盟贸易政策向强势贸易政策转变。2011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提出将改革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优惠政策――普惠制,将目前享受欧盟进口优惠的176个国家和地区减至约80个,中国、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被排除在外。虽然欧盟声称,取消这些国家的贸易优惠是为了使最不发达国家真正享受贸易优惠,这也可以看成欧盟强势贸易政策的出台后的首次体现。

  

  三、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存在问题

  

  SCM规定只有确定进口产品确实存在补贴、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受补贴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反补贴调查申诉国才可以对受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欧盟在对我国铜版纸提起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贴界定方面

  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欧盟就优惠贷款、所得税、间接税及进口关税、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经济开发区项目六大类项目进行调查。欧盟声称,我国的铜版纸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如下补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为铜版纸生产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廉价的土地使用和税收优惠等。得益于这些补贴,中国企业对欧盟的出口量近年来明显增加,严重挤压了欧盟铜版纸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上述申诉请求明显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首先,欧盟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向铜版纸生产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划归为政府补贴,这是严重违背事实的。按照欧盟的主张,则意味着欧盟的在华企业也获得了补贴。欧盟是否可以向这些企业也提起反补贴调查呢?

  其次,在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欧盟是用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价格作为参照。众所周知,台湾地区的土地价格要明显高于内地的土地价格,用高的土地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显然有失公平。

  最后,在税收优惠方面,从2006年起,国家即取消了以进口原木、木片和商品浆作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纸和纸板所享受的13%的出口退税。尽管近几年商务部恢复了对某些纸品的出口退税,也只是针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几种用料完全采用进口纸浆的出口纸品,而铜版纸不在此列。所以在此方面,中国的企业并没有像欧盟申诉的那样享受很多税收优惠。

  (二)实质产业损害界定

  存在实质产业损害是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SCM 规定, 损害是指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或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而在此次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中,截至2009年,在欧盟铜版纸进口来源国中位于前5位的国家分别为瑞士、中国、美国、挪威和印尼,其中,瑞士占12.38%,中国为3.77%。从出口产品数量上看,我国铜版纸每年对欧盟出口量约为20万吨,如此小的市场份额不可能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因此中国铜版纸出口对欧盟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缺乏法理基础。

  (三)法律逻辑上的错误

  由于欧盟到目前为止还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反倾销案件中,欧盟经常随意选择一个替代国来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这通常要比我国国内价格高,用这个价格来衡量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是否属于低价倾销并计算出倾销幅度,用于确定反倾销税率。

  欧盟这种做法,从法律逻辑上来看,即便我国政府存在补贴,欧盟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因为替代国的使用已经把补贴部分考虑和计算在内了。现在又加征反补贴税,这就构成重复计算,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存在着错误,而且显失公平,势必会给我国企业造成很大损失。

  

  四、应对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政府和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

  关于反倾销税,涉案企业自己或多家涉案企业可以联合提出申诉,而反补贴税的申诉则要由国家出面提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涉案企业在该过程中要充分配合欧盟的调查工作,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的相关产业是一个高度竞争的产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政府既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决定市场价格。

  在应诉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相关出口产品没有获得补贴,涉案企业应该保留原始资料,证明自己并没有从政府补贴政策中获得利益;(2)欧盟产业没有遭受损害,在这一方面, 涉案企业虽然一般很难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但也要尽可搜集相关资料;(3)在欧盟产业遭受的损害与我国的出口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 涉案企业应提出抗辩,说明欧盟产业的损害不是我国的出口产品造成的。

  (二)深入研究欧美等国的相关法律

  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法的修订,已经把反补贴政策从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转到同样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应成为今后我国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时一些国家往往将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而且反补贴相对于是对应诉国的经济上的干预,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做好充足准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反补贴制度,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不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上,等到各国都开始对我国适用反补贴的时候才去研究应对策略。

  (三)完善我国反补贴规则

  相比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补贴问题做了原则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

  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都与SCM是相悖的。既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同时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WTO反补贴规则又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一系列优惠规定,那么现在就应该着手研究、依据SCM来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逐步取消与WTO规则相悖的政策与法规,使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也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

  (四)改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

  中国政府和企业一方面积极应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拿起贸易救济的武器,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这样既可消除外国产品在华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抵制不公平竞争,又可以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以铜版纸案为例,在欧盟宣布对我国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两天之后,中国商务部针对法国、荷兰、德国等国的马铃薯淀粉厂对向中国出口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决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展开反补贴调查。这是中国首次对欧盟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参考文献:

  

  [1] 包小忠:《论欧盟第一起对华反补贴调查》,《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 黄文旭:《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述评》,《造纸信息》2010年第9期

  [3] 欧福永:《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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