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名词汇总

综合练习一二名词解释:

1、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 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 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13、 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5、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6、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17、 行

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19、 公务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20、 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1、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22、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4、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5、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6、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27、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8、 行政救济: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

29、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0、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1、 行政额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32、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33、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4、 自然人: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35、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6、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37、 监护: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9、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40、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41、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2、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3、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4、 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45、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46、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47、 善意

取得: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48、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9、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50、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1、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2、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3、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4、 债的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55、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6、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57、 债的转移: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58、 债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59、 合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60、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1、 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63、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64、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65、 人身权: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66、 人格权: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67、 身份权: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

而享有的权利。

68、 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69、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70、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71、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法律制度。

72、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关于遗赠人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73、 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74、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75、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仍要对损害分担责任。

76、 著作权: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77、 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78、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人为了个人学习、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等,依法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

79、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0、 商标: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81、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82、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3、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师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84、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85、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6、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

、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87、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88、 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89、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0、 平等权: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91、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92、 质权:所谓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种优先受偿。

93、 离婚:是结婚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94、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95、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96、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综合练习三

一、 名称解释

1、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业主制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与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 公司:公司是指两

个以上的投资者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5、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有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次序的行为。

8、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9、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0、 预算: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11、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2、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市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4、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15、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在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满足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16、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

生活需要。

17、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18、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9、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在我国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个镇南关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20、 综合练习四名称解释

1.环境: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总称。

2.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与资源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制约人类的发展,甚至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但它并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环境资源问题。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

6.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者可能有于环境的活动的,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行政管理制度。

7.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持生态平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和处以什么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9.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0.犯罪: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1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3.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

14.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

15.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16.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从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刑罚方法。

17.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8.诉讼: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9.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2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2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3.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级人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4.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25.诉讼参加人:是提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2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7.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予对财产或者实施行为,并须立即执行。

28.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

适用的程序制度。

2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谅解和让少,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30.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了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当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3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2.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3.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构成国家的四要素包括: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35.领事关系:是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国家关系。

36.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无领土即无国家。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国家领土通常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和底土(地下领土)。

37.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范。

38.公共秩序保留:如果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范休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此为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即冲突范适用中的秩序保留。

39.法律规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一外国法,称为法律规避。

40.识别:要指明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吉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这一过程称为识。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二、综合练习一二简答题

1、 法

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法的基本特征有四点: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4、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法的本质和作用

答:⑴ 法的本质和特征:①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②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③ 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⑵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所体现的意志,法的作用首先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0901单选);另外,法也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起着调节作用。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① 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② 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反映了法的手段和目的关系。规范作用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 指引作用。法作为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b) 评价作用。法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c) 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使人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

(d)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对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或一般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e) 制裁作用。法律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

2、 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八、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九、国际条约。

3、 简述法律制定的阶段

答: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以及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4、 简述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答: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从而提高办事及办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在保证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5、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解释之

答: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

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成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6、 简述法治的内涵

答: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它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有健全的法制并不等于就实行了法治,只有具有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依法办事。

7、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宪政,也称立宪主义,其主要内涵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表现如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而宪政史宪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宪政史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的。如果不存在宪法,就不会产生宪政。因此,要事先宪政,必须树立宪法的根本法权威。

8、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我国宪法的概念及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9、 简述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答: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一、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文件,它于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三、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宪法,它制

定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四、1978年宪法。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五、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经过全面修改的宪法草案,即现行宪法。它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六、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和31条修正案。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变了过去动辄重起炉灶的修宪方式,转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他们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变迁的基本脉络。

10、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获得救济权利。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四、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2、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1、它是依法成立,即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获得组织法或单行法授权的正式组织;2、它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它有法定的管辖事务范围和一定的职权与职责;4、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5、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即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里为其实施保障。

14、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

15、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种情形(现在已逐步将侵犯受教育权等权利纳入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如下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简述民法的基本准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这种资格与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无关。这种资格不仅是民法上的权利,而且是宪法上的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行为能力作为一种资格,受当事人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18、简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应当符合法定或者意定的要求。前三项是实质要件,第四项是形式要件。

20、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答:物权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具有排他性。

21、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答: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1、请求确认物权。2、主张返还请求权。3、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和妨碍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4、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5、请求赔偿损失。

22、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答:善意取得的条件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扔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2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用益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须得到相关须知部门的批准,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2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担保物权的种类有1、抵押权。2、质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3、留置权。

25、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债的发生原因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行为、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原因。

26、债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答:债的消灭原因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事由。

27、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和同的意思表示,须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要约须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月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第三、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其债权债务关系。

28、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承诺须具备下列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月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9、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产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2、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31、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2、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3、简述侵权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答:侵权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继续赔偿以及定期金。

34、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产生的婚姻。有人把可撤销的婚姻称为欠缺结婚真实意思的婚姻。因胁迫产生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即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被胁迫人形式撤销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综合练习三简单题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也是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法,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它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通过物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资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应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它包括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经济法的特征是什么?

答: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府主导性2、政策性3、社会公共性4、综合性。

4、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答:企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具有经营性3、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7、简述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治理机构

答: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现代公司只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构造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才能为实现公司的意志和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权力机关,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公司常设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

行专门监督,是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

8、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免税和减税以及违章处理等。

9、《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概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4、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6、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捏造事实、散步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9、串通投标行为;10、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非法排挤其竞争对手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答: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于在我国讨论已久的行政垄断问题,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消费者主要有以下9项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12、职工的劳动权利有哪些?

答:职工的劳动权利一般包括:1、参加劳动的权利;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的权利;4、保证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6、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7、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8、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9、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的权利;10、请求保护合法权益部受侵犯的权利。

13、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从属合同;2、有限自由合同;3、最大诚信合同;4、继续性合同;5、不完全合同;6、关系性合同。

14、简述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答: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主体适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与自己的内在真实意思相符,既不存在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内容合法,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4、合同形式合法,

即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5、订立程序合法,即合同的订立必须完成各项法定必要程序。

15、简述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

答: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有两种形式,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的,应当优先采用补休形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加点工资,其标准分别为:1、加点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2、周休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从事以上三种条件下的加班加点,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6、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答: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综合四

二、综合四简答题

1、简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答 (1)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4)公众参与的原则。

2、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5)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6)清洁生产制度。(7)循环经济制度。(8)环境标准制度。(9)环境监测制度。

3、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1)罪型法定原则。(2)适用型法从人平等原则。(3)罪责弄相适应原则。

4、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3)犯罪构成由决定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成。

6、 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

4.必须是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7、 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1.必须有客观存在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8、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划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35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附加型,即对犯罪的我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35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附加型,即对犯罪的我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0、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客体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所划定的范围,知识产权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权;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权;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

所产生的权利。

一)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范围根据内涵大小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二)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缔结的《知识产权协议》,使知识产权从文化科学领域正式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第一次直接同国际贸易发展挂钩,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在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1)著作权及其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录音、录像和广播的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这就是一般所称的著作权或版权。(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即一般所称邻接权。(3)关于在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技术秘密)所享有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它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解决列举式的不足)。

(四)郑成思的观点

郑成思先生讲:具体说到2002年12月的这份民法草案,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突出的一点就是明确了要保护“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化”。郑成思先生提出的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第二条“知识产权”应包括就下列各项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一)文字、艺术、科学作品及其传播;(二)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三)专利;(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五)商业秘密;(六)传统知识;(七)生物多样化;(八)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传统知识”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

”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部分,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五十个左右,还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已经在判例法中,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据报道,我国的北京烤鸭烤的竟是英国鸭。虽然“北京烤鸭”早已名扬海外,但如今真正的“北京鸭”却已几乎绝迹,英国品种“樱桃谷”取而代之成为烤鸭原料。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材料指出,我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引进和输出的比例达1比10。 由于本地物种资源保护意识的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野生大豆、猕猴桃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突出的例子是“北京鸭”,该品种在英国被杂交后繁育出新良种“樱桃谷”,后又重新被引种到国内。由于此前缺乏资源保护观念,物种输出时中国并没有获利,但进口别国的改良种时,不但未获利益分享,有些还必须用外汇买成品。专家忧虑地指出,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后来居上的一条捷径,但如果没有资源保护意识,最后可能会失去这个宝贵的机会。[6]

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已经保护的地理标志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时,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又与人们熟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的受保护客体有很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张把它们另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而不是与其他客体一样并列在一起。

(五)徐国栋的观点

徐国栋先生在其《绿色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分为4个部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简述结婚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掌握基本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或

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集中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主要特点;保障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各项具体程序的规定;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等。

综合练习一二名词解释:

1、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 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 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13、 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5、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6、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17、 行

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19、 公务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20、 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1、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22、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4、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5、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6、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27、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8、 行政救济: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

29、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0、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1、 行政额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32、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33、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4、 自然人: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35、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6、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37、 监护: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9、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40、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41、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2、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3、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4、 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45、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46、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47、 善意

取得: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48、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9、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50、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1、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2、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3、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4、 债的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55、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6、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57、 债的转移: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58、 债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59、 合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60、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1、 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63、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64、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65、 人身权: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66、 人格权: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67、 身份权: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

而享有的权利。

68、 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69、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70、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71、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法律制度。

72、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关于遗赠人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73、 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74、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75、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仍要对损害分担责任。

76、 著作权: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77、 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78、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人为了个人学习、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等,依法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

79、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0、 商标: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81、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82、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3、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师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84、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85、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6、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

、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87、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88、 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89、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0、 平等权: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91、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92、 质权:所谓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种优先受偿。

93、 离婚:是结婚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94、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95、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96、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综合练习三

一、 名称解释

1、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业主制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与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 公司:公司是指两

个以上的投资者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5、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有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次序的行为。

8、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9、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0、 预算: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11、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2、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市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4、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15、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在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满足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16、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

生活需要。

17、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18、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9、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在我国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个镇南关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20、 综合练习四名称解释

1.环境: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总称。

2.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与资源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制约人类的发展,甚至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但它并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环境资源问题。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

6.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者可能有于环境的活动的,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行政管理制度。

7.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持生态平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和处以什么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9.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0.犯罪: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1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3.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

14.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

15.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16.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从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刑罚方法。

17.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8.诉讼: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9.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2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2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3.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级人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4.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25.诉讼参加人:是提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2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7.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予对财产或者实施行为,并须立即执行。

28.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

适用的程序制度。

2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谅解和让少,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30.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了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当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3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2.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3.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构成国家的四要素包括: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35.领事关系:是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国家关系。

36.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无领土即无国家。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国家领土通常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和底土(地下领土)。

37.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范。

38.公共秩序保留:如果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范休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此为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即冲突范适用中的秩序保留。

39.法律规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一外国法,称为法律规避。

40.识别:要指明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吉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这一过程称为识。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二、综合练习一二简答题

1、 法

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法的基本特征有四点: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4、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法的本质和作用

答:⑴ 法的本质和特征:①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②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③ 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⑵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所体现的意志,法的作用首先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0901单选);另外,法也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起着调节作用。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① 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② 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反映了法的手段和目的关系。规范作用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 指引作用。法作为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b) 评价作用。法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c) 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使人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

(d)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对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或一般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e) 制裁作用。法律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

2、 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八、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九、国际条约。

3、 简述法律制定的阶段

答: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以及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4、 简述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答: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从而提高办事及办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在保证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5、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解释之

答: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

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成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6、 简述法治的内涵

答: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它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有健全的法制并不等于就实行了法治,只有具有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依法办事。

7、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宪政,也称立宪主义,其主要内涵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表现如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而宪政史宪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宪政史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的。如果不存在宪法,就不会产生宪政。因此,要事先宪政,必须树立宪法的根本法权威。

8、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我国宪法的概念及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9、 简述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答: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一、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文件,它于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三、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宪法,它制

定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四、1978年宪法。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五、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经过全面修改的宪法草案,即现行宪法。它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六、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和31条修正案。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变了过去动辄重起炉灶的修宪方式,转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他们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变迁的基本脉络。

10、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获得救济权利。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四、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2、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1、它是依法成立,即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获得组织法或单行法授权的正式组织;2、它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它有法定的管辖事务范围和一定的职权与职责;4、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5、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即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里为其实施保障。

14、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

15、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种情形(现在已逐步将侵犯受教育权等权利纳入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如下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简述民法的基本准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这种资格与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无关。这种资格不仅是民法上的权利,而且是宪法上的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行为能力作为一种资格,受当事人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18、简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应当符合法定或者意定的要求。前三项是实质要件,第四项是形式要件。

20、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答:物权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具有排他性。

21、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答: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1、请求确认物权。2、主张返还请求权。3、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和妨碍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4、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5、请求赔偿损失。

22、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答:善意取得的条件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扔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2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用益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须得到相关须知部门的批准,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2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担保物权的种类有1、抵押权。2、质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3、留置权。

25、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债的发生原因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行为、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原因。

26、债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答:债的消灭原因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事由。

27、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和同的意思表示,须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要约须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月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第三、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其债权债务关系。

28、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承诺须具备下列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月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9、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产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2、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31、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2、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3、简述侵权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答:侵权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继续赔偿以及定期金。

34、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产生的婚姻。有人把可撤销的婚姻称为欠缺结婚真实意思的婚姻。因胁迫产生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即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被胁迫人形式撤销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综合练习三简单题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也是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法,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它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通过物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资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应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它包括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经济法的特征是什么?

答: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府主导性2、政策性3、社会公共性4、综合性。

4、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答:企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具有经营性3、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7、简述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治理机构

答: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现代公司只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构造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才能为实现公司的意志和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权力机关,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公司常设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

行专门监督,是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

8、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免税和减税以及违章处理等。

9、《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概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4、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6、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捏造事实、散步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9、串通投标行为;10、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非法排挤其竞争对手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答: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于在我国讨论已久的行政垄断问题,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消费者主要有以下9项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12、职工的劳动权利有哪些?

答:职工的劳动权利一般包括:1、参加劳动的权利;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的权利;4、保证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6、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7、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8、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9、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的权利;10、请求保护合法权益部受侵犯的权利。

13、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从属合同;2、有限自由合同;3、最大诚信合同;4、继续性合同;5、不完全合同;6、关系性合同。

14、简述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答: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主体适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与自己的内在真实意思相符,既不存在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内容合法,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4、合同形式合法,

即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5、订立程序合法,即合同的订立必须完成各项法定必要程序。

15、简述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

答: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有两种形式,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的,应当优先采用补休形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加点工资,其标准分别为:1、加点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2、周休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从事以上三种条件下的加班加点,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6、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答: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综合四

二、综合四简答题

1、简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答 (1)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4)公众参与的原则。

2、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5)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6)清洁生产制度。(7)循环经济制度。(8)环境标准制度。(9)环境监测制度。

3、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1)罪型法定原则。(2)适用型法从人平等原则。(3)罪责弄相适应原则。

4、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3)犯罪构成由决定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成。

6、 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

4.必须是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7、 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1.必须有客观存在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8、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划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35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附加型,即对犯罪的我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35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附加型,即对犯罪的我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0、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客体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所划定的范围,知识产权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权;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权;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

所产生的权利。

一)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范围根据内涵大小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二)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缔结的《知识产权协议》,使知识产权从文化科学领域正式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第一次直接同国际贸易发展挂钩,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在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1)著作权及其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录音、录像和广播的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这就是一般所称的著作权或版权。(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即一般所称邻接权。(3)关于在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技术秘密)所享有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它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解决列举式的不足)。

(四)郑成思的观点

郑成思先生讲:具体说到2002年12月的这份民法草案,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突出的一点就是明确了要保护“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化”。郑成思先生提出的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第二条“知识产权”应包括就下列各项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一)文字、艺术、科学作品及其传播;(二)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三)专利;(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五)商业秘密;(六)传统知识;(七)生物多样化;(八)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传统知识”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

”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部分,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五十个左右,还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已经在判例法中,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据报道,我国的北京烤鸭烤的竟是英国鸭。虽然“北京烤鸭”早已名扬海外,但如今真正的“北京鸭”却已几乎绝迹,英国品种“樱桃谷”取而代之成为烤鸭原料。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材料指出,我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引进和输出的比例达1比10。 由于本地物种资源保护意识的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野生大豆、猕猴桃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突出的例子是“北京鸭”,该品种在英国被杂交后繁育出新良种“樱桃谷”,后又重新被引种到国内。由于此前缺乏资源保护观念,物种输出时中国并没有获利,但进口别国的改良种时,不但未获利益分享,有些还必须用外汇买成品。专家忧虑地指出,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后来居上的一条捷径,但如果没有资源保护意识,最后可能会失去这个宝贵的机会。[6]

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已经保护的地理标志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时,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又与人们熟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的受保护客体有很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张把它们另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而不是与其他客体一样并列在一起。

(五)徐国栋的观点

徐国栋先生在其《绿色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分为4个部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简述结婚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掌握基本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或

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集中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主要特点;保障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各项具体程序的规定;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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