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统计法_实施对统计工作的作用

理论探索

CONTEMPORARYECONOMICS

新《统计法》实施对统计工作的作用

○李贤慧

(嵩明县人民医院

云南昆明

651700)

【摘要】本文从新《统计法》和旧《统计法》的对比入手,分析新《统计法》相比旧《统计法》所做的改进,对新《统计法》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对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开展所起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重点阐述,另外,本文也对新《统计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统计法》

特点

作用

改进建议

二、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

1、促进统计工作更科学有效地开展,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新的《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为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明确要求要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这在法律层面给统计工作赋予了制度上的保证和政策指向,对推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统计机构和统计行为将更加规范,统计工作将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规律,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符合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要求。

2、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不只是一部惩罚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它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逐步建活动中的行为。近几年国家正在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就是加大立以人为本,服务型的国家机关。这体现在统计法上,了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严格规范和严厉的处理,对统计工作的严谨要求,更加注重符合社会的要求,方便统计的服务对要求统计数据收集的象。我们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严格审批,

严格过程,要建立统计的数据库,建立统计数据的公开、查询的机制,都是基于这一原则开展的。新的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新的统计法还赋予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而且,该法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降低统计工作难度,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逐渐复杂化,利益主体呈现多元状态,现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团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在统计中往往表现为某些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的需要,干扰统计工作,篡改统计数据,或者拖延统计资料的上报,这导致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比以往更多了。而由于统计数据的作用对于决策越来越重要,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统计数据受到的外部干扰也越来越大,真实性遭受比较严重的考验。而修改后的《统计法》在制度层面对统计工作的展开保驾护航,新法建立了更加有效的

2009年6月27日,国家通过了新的《统计法》的修订并颁布实施,这无疑是我国统计工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重要《统计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的里程碑。新

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并概括了新《统计法》的改进之处,对新《统计对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概述,并在最后提出了进一法》

步改进新《统计法》的建议。

一、新《统计法》的特点和改进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是这次修订《统计法》的核心任务是如何有效地预防统计法的主要目的。新

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因此,新《统计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便是增加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而新的统计法规定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这两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强制规定统计资料的真实报送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禁止行政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制度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

第四,加大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力度。原先的统计法监督不力、违法难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监督权的规定不明确。新的《统计法》明确了监督主体和执法权限。这就给了统计机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充分权利,责任明确,定位清晰。

第五,加大了违法统计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统计法》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界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相比原来的统计法也有所加大。

162

《当代经济》2010年12月(下)

理论探索

CONTEMPORARYECONOMICS

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和对统计数据进行行政干预长效机制。不仅如此,新的《统计法》还明确了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录像、复制等。这就保证了统计工作能比较顺利地料进行记录、

展开,降低了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

4、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质量

新统计法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以前有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往往是统计人员随手上报的,并没有经过该单位领导的审核,上报时依据的原始财务数据也没有归档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无证可循,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统计审核签署制度的建立无疑规范了企业的统计制度,提高了数据质量。

5、加大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了《统计

法》的执行力

统计工作基础薄弱是,统计工作领域仍然存在统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统计和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对此,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新《统计法》建议如下。

1、进一步推进统计制度和方法改革

我们要在新的《统计法》的规范和指导下展开统计工作,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现新《统计法》的不足之处,不断总结、完善统计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推进统计制度和方法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结合具体的统计工作时间,同时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使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与世界通行规则更好地接轨。

2、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进一步科学设置统计调查项目,减少现有统计调查项目,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必需的内容。其次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避免“一数多出”或“一门多数”。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由审批机关予以公示,并严格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实施。最后,政“一套表”,全国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府统计调查应该实施基层

和统计制度,并且实行国家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分开,实行谁出题目谁拿钱的办法,避免向基层和企业转嫁财政负担。

3、建议普查单独立法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规定,对普查单独立法,对普范围、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等做出具查的时间、

体、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次上提升事关国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性。

4、加强保密的规定

以后的统计法的修订应该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和对外提供,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非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从立法上明确保护被调查者权利规范,从而使被调查者放心的提供统计资料,提高公民和企业的配合程度。

总之,统计工作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统计法》对于进一步规范的基础和重要的参考标准。新修订的

统计机制,进一步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对于我国强化统计的法律约束力,保证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数据虚假等现象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原有的《统计法》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下,这已经达不到惩戒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处罚后依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质量依然很差,没有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统计法》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

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以前的5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下,明显加大了统计违法成本,而且新《统计法》细化了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数额,情节严重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了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无疑加强了统计工作的执行力。

6、促进了统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的《统计法》进一步促进了统计信息的公开,强化了统计信息的透明度。比如,新《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旨在增强统计信息公开的条目对于充分发挥统计数据质量的外部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新的《统计法》明确保证统计信息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了这样一个原则:统计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明确这一法律原则,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重大改进,也是是统计立法的重要突破。

三、进一步完善新《统计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徐一帆:改革统计方法制度完善统计项目管理[J].中国统计,2007(1).

[2]赵乐东:我国统计制度中几个需要改进的问题研究[J].经济

经纬,2008(6).

[3]李启斌: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研究[D].云南大学,2009.

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统计工作更有效、科学地组织展开,对于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促进统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4]李怀祖:管理研究方法论[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当代经济》2010年12月(下)

163

理论探索

CONTEMPORARYECONOMICS

新《统计法》实施对统计工作的作用

○李贤慧

(嵩明县人民医院

云南昆明

651700)

【摘要】本文从新《统计法》和旧《统计法》的对比入手,分析新《统计法》相比旧《统计法》所做的改进,对新《统计法》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对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开展所起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重点阐述,另外,本文也对新《统计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统计法》

特点

作用

改进建议

二、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

1、促进统计工作更科学有效地开展,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新的《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为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明确要求要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这在法律层面给统计工作赋予了制度上的保证和政策指向,对推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统计机构和统计行为将更加规范,统计工作将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规律,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符合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要求。

2、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不只是一部惩罚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它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逐步建活动中的行为。近几年国家正在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就是加大立以人为本,服务型的国家机关。这体现在统计法上,了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严格规范和严厉的处理,对统计工作的严谨要求,更加注重符合社会的要求,方便统计的服务对要求统计数据收集的象。我们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严格审批,

严格过程,要建立统计的数据库,建立统计数据的公开、查询的机制,都是基于这一原则开展的。新的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新的统计法还赋予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而且,该法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降低统计工作难度,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逐渐复杂化,利益主体呈现多元状态,现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团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在统计中往往表现为某些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的需要,干扰统计工作,篡改统计数据,或者拖延统计资料的上报,这导致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比以往更多了。而由于统计数据的作用对于决策越来越重要,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统计数据受到的外部干扰也越来越大,真实性遭受比较严重的考验。而修改后的《统计法》在制度层面对统计工作的展开保驾护航,新法建立了更加有效的

2009年6月27日,国家通过了新的《统计法》的修订并颁布实施,这无疑是我国统计工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重要《统计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的里程碑。新

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并概括了新《统计法》的改进之处,对新《统计对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概述,并在最后提出了进一法》

步改进新《统计法》的建议。

一、新《统计法》的特点和改进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是这次修订《统计法》的核心任务是如何有效地预防统计法的主要目的。新

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因此,新《统计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便是增加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而新的统计法规定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这两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强制规定统计资料的真实报送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禁止行政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制度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

第四,加大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力度。原先的统计法监督不力、违法难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监督权的规定不明确。新的《统计法》明确了监督主体和执法权限。这就给了统计机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充分权利,责任明确,定位清晰。

第五,加大了违法统计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统计法》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界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相比原来的统计法也有所加大。

162

《当代经济》2010年12月(下)

理论探索

CONTEMPORARYECONOMICS

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和对统计数据进行行政干预长效机制。不仅如此,新的《统计法》还明确了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录像、复制等。这就保证了统计工作能比较顺利地料进行记录、

展开,降低了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

4、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质量

新统计法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以前有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往往是统计人员随手上报的,并没有经过该单位领导的审核,上报时依据的原始财务数据也没有归档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无证可循,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统计审核签署制度的建立无疑规范了企业的统计制度,提高了数据质量。

5、加大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了《统计

法》的执行力

统计工作基础薄弱是,统计工作领域仍然存在统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统计和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对此,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新《统计法》建议如下。

1、进一步推进统计制度和方法改革

我们要在新的《统计法》的规范和指导下展开统计工作,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现新《统计法》的不足之处,不断总结、完善统计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推进统计制度和方法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结合具体的统计工作时间,同时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使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与世界通行规则更好地接轨。

2、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进一步科学设置统计调查项目,减少现有统计调查项目,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必需的内容。其次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避免“一数多出”或“一门多数”。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由审批机关予以公示,并严格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实施。最后,政“一套表”,全国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府统计调查应该实施基层

和统计制度,并且实行国家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分开,实行谁出题目谁拿钱的办法,避免向基层和企业转嫁财政负担。

3、建议普查单独立法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规定,对普查单独立法,对普范围、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等做出具查的时间、

体、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次上提升事关国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性。

4、加强保密的规定

以后的统计法的修订应该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和对外提供,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非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从立法上明确保护被调查者权利规范,从而使被调查者放心的提供统计资料,提高公民和企业的配合程度。

总之,统计工作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统计法》对于进一步规范的基础和重要的参考标准。新修订的

统计机制,进一步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对于我国强化统计的法律约束力,保证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数据虚假等现象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原有的《统计法》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下,这已经达不到惩戒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处罚后依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质量依然很差,没有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统计法》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

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以前的5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下,明显加大了统计违法成本,而且新《统计法》细化了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数额,情节严重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了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无疑加强了统计工作的执行力。

6、促进了统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的《统计法》进一步促进了统计信息的公开,强化了统计信息的透明度。比如,新《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旨在增强统计信息公开的条目对于充分发挥统计数据质量的外部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新的《统计法》明确保证统计信息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了这样一个原则:统计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明确这一法律原则,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重大改进,也是是统计立法的重要突破。

三、进一步完善新《统计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徐一帆:改革统计方法制度完善统计项目管理[J].中国统计,2007(1).

[2]赵乐东:我国统计制度中几个需要改进的问题研究[J].经济

经纬,2008(6).

[3]李启斌: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研究[D].云南大学,2009.

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统计工作更有效、科学地组织展开,对于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促进统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4]李怀祖:管理研究方法论[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当代经济》2010年1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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