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十)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本章主要讲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渊源、体系、主体、客体以及历史发展等知识,【02、10单选、简答】、【05、1006、10简答】、【07、10单选】。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
(一)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
(三)它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6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议定书+附件”的形式。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又称“客观要素”);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明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国际法院规约》第38
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约束力。
其中,“公法家学说”主要指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软法”
“软法”通常是指法律效力不是十分确定的文件。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是最基本的主体。其中,
一是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及其专门机构;
二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是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其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要素
1、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2、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
(2)人类共有物;
(3)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这一时期签订的条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界河、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
2、野生物种的保护。
其中,在此期间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宣告成立。 1954年签订了《国际防治海上油污公约》,成为这一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 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
1963年签订了《禁止核试验条约》。
1967年签订了《外空条约》。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是当时最大的国际会议。(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
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制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1980年《保护南极海洋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
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1989年《巴塞尔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公约》。
在此期间涉及环境问题的重要案例:1974年的“渔业管辖权案”、19741982年“加拿大金枪鱼案”、1988年的“美国加工鲱鱼案”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
方法和监督措施,理解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02、10单选】、【05、、【07、10单选、简答】。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它们是重要的国际环境法的法律规范,
第一,它们是各国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第二,它们是适用于竞发的各个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
原则。
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
在国际环境法上,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为;
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参加和合作。
《里约宣言》第14项原则明确要求:“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
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的迁移和转让到它国。”
谨慎原则来自德国法,出现在国际条约之中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
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2、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3、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命令—控制措施
1、环境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
3、风险评估
4、许可证
5、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6、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二)经济刺激措施
1、保险
2、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三)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二)监督
(三)监控
第三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的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构成国际责任的要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该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条约义务;
二是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行为”,如政府、军队的行为。
(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1、过错原则
2、无过错原则
3、公平原则
(二)国际环境损的害赔偿
1、赔偿基金
2、限制赔偿额
(一)政治方法: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
(二)法律方法:仲裁、司法解决。
第三十章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和掌握大气与外层空间、海洋环境、淡水资源、废弃物与有害其主要规定,重点掌握大气与外层空间、生物多样性等内容。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考生
应注意掌握,如:【03、10多选】、【05、1单选】、【05、10多选】、【07、1单选】。 第一节 大气层和外层空间
一、越界大气污染
1、对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特别是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原则和规则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待事件:
(1)1938-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2)1973-1974年的“核实验案”
2、1972年的斯德尔摩会议给大气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首先在欧洲国家开始就1979年缔结了欧洲国家间的《远程跨界污染。
《远程跨界污染公约》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及其环境免受大气污染的影响,并为此促进
3.1984年,《远程跨界污染公约》的第一个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协商机制-“欧洲监测和。
1974年,(罗兰德和莫利纳)在《自然》上发表文章,在世界上首次提出氯氟烃类物质
1985年3月22日达成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附件一列明可能导致臭氧层被破坏的五类自然和人类来
2.《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要求缔约方尽一切可能在下列四个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1)在系统监测、研究和信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并在控制、限制、减少和防止可能因臭氧层改变而
(3)在法律、科学和技术的信息交流
(4)在制定有关实施公约的措施、程序和标准方面进行合作,同时还要加强同相关国际
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限制并最终消除臭氧层耗损物的排放,保3.《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缔约方在下列六方面作出承诺
(1)采取措施减少臭氧层耗损物的生产和消费
(2)控制与非缔约方之间的臭氧层耗损物的贸易
(3)按计划定期控制措施进行评估的审核
(4)向公约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5)在研究、开发、公众意识和信息方面进行合作
(6)建立财政机制和提供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履约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FNCCC)草案达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宗旨有:
(1)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产生对气候系统危险干扰的水平上
(2)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到威胁
(3)使经济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
(1)第一类,即附件一缔约方,包括36个工业化国家、欧盟和12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2)第二类,经合组织成员国和欧盟
(3)第三类,除第一、二类外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
3.《京都议定书》及主要内容(新增注意简答)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根据柏林受权,1997年12月11日在日。
(2)《京都议定书》的主要进展:附件A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B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消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3)计算的基准年是1990年。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承诺在2008-2012年按比例A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欧共体承诺减排8%,俄罗斯保护基准年水平,美国承7%(2001年2月布什以“义务不平等”为由拒绝承诺),
制温室气体排放。
(5)《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适用于公约附件一和非公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应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
4.(参考了解)《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下列四种“协作”方式。
(1)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二氧
(3)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
(参考了解)中国的应对措施,在2005年2月16日召开的“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7项积极的应对措施。第一,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机构。第二,
四、外层空间
原则之上的。
1.《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OST)又名《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了解《外空条约》的下列十个原则有助于掌握《外空条约》的宗旨和主要内容。(结合P487-488理解)
2.《外空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外层空间宪章”,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
(1)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
(5)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
(6)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
(8)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凡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
(10)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各国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必须不公约第9条要求当事国在进行可能产生损害的活动之前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但其他
被磋商的国家并不享有任何否决权。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磋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地球3.外空环境的主要问题:
(1)外空轨道上的空间物体碎片
(2)人类的活动对其他天体的环境损害
(3)人类外空活动对地球表面环境的损害
外空环境的损害赔偿国际法依据:《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外)
第二节 海洋环境
第一个旨在防治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是1954年签订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体系基本建成的标志。
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组织是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成立的国际海事组织 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二个国际组织是1972年12月15日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被称为海洋法典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和制度的基础。
2.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条约有:
(1)防止船舶污染的《73/78船污公约》
(2)防止海洋倾废的《伦敦倾废公约》及其议定书
(3)防止陆源污染的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活动
(4)油污事故干预及应急条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污物
(5)有关损害责任和赔偿的条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设立油污损害、《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的国际公约》
(6)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条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保
第三节 淡水资源
1、早期规则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
2、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
3、相关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大多数是分散和零散的
1、最早最经常被引用的淡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文件是1966年《国际河流利用规(简称《赫尔辛基规则》),第一次全面对当时已有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了编纂,同时对
2、目前淡水资源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是指两国或多国共同享有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资源。
广义说包括整个水道、流域及相连水道(现代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趋向)。狭义说只包(传统的国际水道保护条约)。其特征是形成或跨越的涉及
第四节 废弃物与有毒物有害物质和行为
最重要的废弃物的国际法律管制公约是1989年《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简称《巴塞尔公约》)。
1.《巴塞尔公约》的宗旨
力图使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其越境转移减少到最小程度,确保对它
2.目前的国际法律规范对有害废物交易作出了(ABC)三种重要的并具有深远意义的
(1)各国在决定是否单独或其他国家一起禁止进口有害废物方面享有主权权利。
(2)只有在出口国没有能力或设备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时,或出口的目的是为(3)《巴塞尔公约》和《非洲公约》都写明该种交易的进行必须要有过境国和进口国的
事先知情的许可。
(1)公约要求出口国必须得到废物过境国事先的、知情的和书面的许可之后,才可以出
(2)关于事先知情许可原则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出口国在切实(3)公约要求对越境废物的移动采取符合环境保护的合理方法进行管理。该责任适用于 第一个全球性的关于废物造成环境损害与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是:《危险废弃物越境转
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经过十年磋商,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了《危险废弃物越。
4.废弃物的主要处置方法有:
(1)向海洋、河流、湖泊、空气排放:1972年的《伦敦倾废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
(2)焚烧
(3)土地填埋
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事故: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基辅市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因《核事故或辐。
第五节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物种保护的框架性公约,是对全球所有的生物的保护。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在生态学上是一个最全面的概念,它包括了所
生物多样性是指:基因、特种、生态多样性。
三、特定物种的国际保护
应理解掌握《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不同种类的野生动植物,根据其濒监灭绝的
(1)附录一的动植物属于受到灭绝种威胁的物种:虎、豹、鲸和鹦鹉。
(2)附录二的动植物属于如果不限制贸易就面临灭绝种威胁的物种:鹦鹉和兰花。
(3)附录二的动植物属于已经列入缔约方国家保护名录的物种:加拿大海象和澳大利亚
1979年《养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目的是养护迁徙动物的栖息地以及对迁徙过程
被称为“地球的肾”的是(A或AB或ABC)
A. 湿地
B.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涞、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6米的
C. 湿地对调节水循环、维持湿地特有动植物的栖息地功能有重要意义
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简称《拉姆萨公约》)
第六节 两极地区与世界遗产(阅读理解)
了解《南极条约》
了解《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三、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
了解《保护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财产的公约》
了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了解《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
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十)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本章主要讲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渊源、体系、主体、客体以及历史发展等知识,【02、10单选、简答】、【05、1006、10简答】、【07、10单选】。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
(一)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
(三)它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6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议定书+附件”的形式。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又称“客观要素”);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明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国际法院规约》第38
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约束力。
其中,“公法家学说”主要指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软法”
“软法”通常是指法律效力不是十分确定的文件。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是最基本的主体。其中,
一是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及其专门机构;
二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是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其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要素
1、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2、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
(2)人类共有物;
(3)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这一时期签订的条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界河、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
2、野生物种的保护。
其中,在此期间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宣告成立。 1954年签订了《国际防治海上油污公约》,成为这一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 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
1963年签订了《禁止核试验条约》。
1967年签订了《外空条约》。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是当时最大的国际会议。(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
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制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1980年《保护南极海洋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
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1989年《巴塞尔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公约》。
在此期间涉及环境问题的重要案例:1974年的“渔业管辖权案”、19741982年“加拿大金枪鱼案”、1988年的“美国加工鲱鱼案”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
方法和监督措施,理解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02、10单选】、【05、、【07、10单选、简答】。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它们是重要的国际环境法的法律规范,
第一,它们是各国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第二,它们是适用于竞发的各个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
原则。
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
在国际环境法上,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为;
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参加和合作。
《里约宣言》第14项原则明确要求:“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
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的迁移和转让到它国。”
谨慎原则来自德国法,出现在国际条约之中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
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2、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3、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命令—控制措施
1、环境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
3、风险评估
4、许可证
5、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6、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二)经济刺激措施
1、保险
2、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三)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二)监督
(三)监控
第三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的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构成国际责任的要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该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条约义务;
二是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行为”,如政府、军队的行为。
(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1、过错原则
2、无过错原则
3、公平原则
(二)国际环境损的害赔偿
1、赔偿基金
2、限制赔偿额
(一)政治方法: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
(二)法律方法:仲裁、司法解决。
第三十章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和掌握大气与外层空间、海洋环境、淡水资源、废弃物与有害其主要规定,重点掌握大气与外层空间、生物多样性等内容。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考生
应注意掌握,如:【03、10多选】、【05、1单选】、【05、10多选】、【07、1单选】。 第一节 大气层和外层空间
一、越界大气污染
1、对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特别是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原则和规则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待事件:
(1)1938-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2)1973-1974年的“核实验案”
2、1972年的斯德尔摩会议给大气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首先在欧洲国家开始就1979年缔结了欧洲国家间的《远程跨界污染。
《远程跨界污染公约》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及其环境免受大气污染的影响,并为此促进
3.1984年,《远程跨界污染公约》的第一个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协商机制-“欧洲监测和。
1974年,(罗兰德和莫利纳)在《自然》上发表文章,在世界上首次提出氯氟烃类物质
1985年3月22日达成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附件一列明可能导致臭氧层被破坏的五类自然和人类来
2.《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要求缔约方尽一切可能在下列四个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1)在系统监测、研究和信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并在控制、限制、减少和防止可能因臭氧层改变而
(3)在法律、科学和技术的信息交流
(4)在制定有关实施公约的措施、程序和标准方面进行合作,同时还要加强同相关国际
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限制并最终消除臭氧层耗损物的排放,保3.《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缔约方在下列六方面作出承诺
(1)采取措施减少臭氧层耗损物的生产和消费
(2)控制与非缔约方之间的臭氧层耗损物的贸易
(3)按计划定期控制措施进行评估的审核
(4)向公约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5)在研究、开发、公众意识和信息方面进行合作
(6)建立财政机制和提供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履约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FNCCC)草案达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宗旨有:
(1)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产生对气候系统危险干扰的水平上
(2)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到威胁
(3)使经济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
(1)第一类,即附件一缔约方,包括36个工业化国家、欧盟和12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2)第二类,经合组织成员国和欧盟
(3)第三类,除第一、二类外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
3.《京都议定书》及主要内容(新增注意简答)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根据柏林受权,1997年12月11日在日。
(2)《京都议定书》的主要进展:附件A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B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消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3)计算的基准年是1990年。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承诺在2008-2012年按比例A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欧共体承诺减排8%,俄罗斯保护基准年水平,美国承7%(2001年2月布什以“义务不平等”为由拒绝承诺),
制温室气体排放。
(5)《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适用于公约附件一和非公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应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
4.(参考了解)《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下列四种“协作”方式。
(1)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二氧
(3)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
(参考了解)中国的应对措施,在2005年2月16日召开的“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7项积极的应对措施。第一,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机构。第二,
四、外层空间
原则之上的。
1.《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OST)又名《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了解《外空条约》的下列十个原则有助于掌握《外空条约》的宗旨和主要内容。(结合P487-488理解)
2.《外空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外层空间宪章”,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
(1)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
(5)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
(6)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
(8)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凡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
(10)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各国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必须不公约第9条要求当事国在进行可能产生损害的活动之前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但其他
被磋商的国家并不享有任何否决权。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磋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地球3.外空环境的主要问题:
(1)外空轨道上的空间物体碎片
(2)人类的活动对其他天体的环境损害
(3)人类外空活动对地球表面环境的损害
外空环境的损害赔偿国际法依据:《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外)
第二节 海洋环境
第一个旨在防治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是1954年签订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体系基本建成的标志。
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组织是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成立的国际海事组织 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二个国际组织是1972年12月15日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被称为海洋法典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和制度的基础。
2.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条约有:
(1)防止船舶污染的《73/78船污公约》
(2)防止海洋倾废的《伦敦倾废公约》及其议定书
(3)防止陆源污染的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活动
(4)油污事故干预及应急条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污物
(5)有关损害责任和赔偿的条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设立油污损害、《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的国际公约》
(6)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条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保
第三节 淡水资源
1、早期规则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
2、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
3、相关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大多数是分散和零散的
1、最早最经常被引用的淡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文件是1966年《国际河流利用规(简称《赫尔辛基规则》),第一次全面对当时已有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了编纂,同时对
2、目前淡水资源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是指两国或多国共同享有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资源。
广义说包括整个水道、流域及相连水道(现代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趋向)。狭义说只包(传统的国际水道保护条约)。其特征是形成或跨越的涉及
第四节 废弃物与有毒物有害物质和行为
最重要的废弃物的国际法律管制公约是1989年《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简称《巴塞尔公约》)。
1.《巴塞尔公约》的宗旨
力图使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其越境转移减少到最小程度,确保对它
2.目前的国际法律规范对有害废物交易作出了(ABC)三种重要的并具有深远意义的
(1)各国在决定是否单独或其他国家一起禁止进口有害废物方面享有主权权利。
(2)只有在出口国没有能力或设备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时,或出口的目的是为(3)《巴塞尔公约》和《非洲公约》都写明该种交易的进行必须要有过境国和进口国的
事先知情的许可。
(1)公约要求出口国必须得到废物过境国事先的、知情的和书面的许可之后,才可以出
(2)关于事先知情许可原则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出口国在切实(3)公约要求对越境废物的移动采取符合环境保护的合理方法进行管理。该责任适用于 第一个全球性的关于废物造成环境损害与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是:《危险废弃物越境转
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经过十年磋商,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了《危险废弃物越。
4.废弃物的主要处置方法有:
(1)向海洋、河流、湖泊、空气排放:1972年的《伦敦倾废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
(2)焚烧
(3)土地填埋
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事故: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基辅市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因《核事故或辐。
第五节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物种保护的框架性公约,是对全球所有的生物的保护。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在生态学上是一个最全面的概念,它包括了所
生物多样性是指:基因、特种、生态多样性。
三、特定物种的国际保护
应理解掌握《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不同种类的野生动植物,根据其濒监灭绝的
(1)附录一的动植物属于受到灭绝种威胁的物种:虎、豹、鲸和鹦鹉。
(2)附录二的动植物属于如果不限制贸易就面临灭绝种威胁的物种:鹦鹉和兰花。
(3)附录二的动植物属于已经列入缔约方国家保护名录的物种:加拿大海象和澳大利亚
1979年《养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目的是养护迁徙动物的栖息地以及对迁徙过程
被称为“地球的肾”的是(A或AB或ABC)
A. 湿地
B.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涞、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6米的
C. 湿地对调节水循环、维持湿地特有动植物的栖息地功能有重要意义
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简称《拉姆萨公约》)
第六节 两极地区与世界遗产(阅读理解)
了解《南极条约》
了解《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三、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
了解《保护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财产的公约》
了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了解《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
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