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造成企业损失担企业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一、赵某为某银行员工,根据银行规定,赵某需找一名经济担保人。于是,赵某的亲戚张某同意作为赵某劳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在《经济责任担保书》上签字,某银行亦在该担保书上签字。该担保书约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被担保人侵占公司资金、盗窃、严重违纪等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时,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后被担保人赵某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取走后去向不明,经侦查,赵某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于是,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张某履行保证责任。    二、刘某为某公司员工,公司要求刘某提供一名经济担保人作为其履职期间的担保人。后刘某的亲戚李某同意作为刘某的经济担保人,并在《经济责任担保书》上签字。该担保书约定,被担保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挪用公司资金、货物或其他费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的罚款,因被担保人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其他情形。后来,刘某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刘某没有赔偿能力,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涉及的法律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的担保,可以认为是一种人事担保,或者叫人格担保,也就是担保人担保的是被担保人基于其人格、品行或品德而从事的行为,如果被担保人因其行为造成企业损失,那么由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当事人约定的这种担保,是否为我国法律所调整呢?    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即为“债”。    在讨论案例前,需要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对债及债权担保的规定,以下逐一介绍。    一、债    债,是民法上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组成:(1)债的主体,即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成果、权利等。(3)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    在我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类: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二、债权担保的性质    债权担保,既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又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具有以下性质:1、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债权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的担保不能离开一定的债权而独立存在。2、担保的财产性。3、担保的补充性,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4、担保的不可分性,即在全部债权清偿之前,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担保债权的整体性。    三、担保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3、其他的分类,比如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一人担保与共同担保等。    四、担保法律关系    担保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和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是主合同的权利人和担保合同的受益人,债务人是担保合同的委托人,对主合同承担责任,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承担责任。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享有担保权利,承担担保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等对担保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指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对本案的评析」    一、根据案例中《担保书》的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担保的,是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员工的行为与其个人品行和外在的某些因素有很大关系。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即二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二、案例中《担保书》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容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和员工的个人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三、员工在工作期间实施的挪用、盗窃或违纪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是应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员工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与民法上的“债”有明显区别。对这些行为,企业应该通过刑事法律、劳动法律或行业纪律等追究员工的责任。    四、案例中的债权不是特定的,实际上在《担保书》签订时,无法得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小。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不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债的性质,进而不能适用债权担保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担保书》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即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驳回企业的起诉。    「启示」    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企业要通过完善管理体制、细化管理制度等方式来避免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比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金,那么企业就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反之是由社保部门承担。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企业只要通过合法的、完备的规章制度经营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自然可以降到最低,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和员工获得双赢。MBAMBA是英文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工商管理硕士)的简称,而其中文简称为“工管硕”。工管硕士是源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专门培养中高级职业经理人员的专业硕士学位。工管硕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培养的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创业者。工管硕士是商业界普遍认为是晋身管理阶层的一块垫脚石。现时不少学校为了开拓财源增加收入,都与世界知名大学商学院学术合作,销售他们的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工管硕士培养的是高质量的职业工商管理人才,使他们掌握生产、财务、金融、营销、经济法规、国际商务等多学科知识和管理技能。  第一种是供任职公司高层管理者报读的课程,通常利用工作时间之余修习,名为高阶工商管理硕士(Executive MBA,简称EMBA)。  第二种是供现职管理者或大学毕业生报读,以增进其管理知识的普通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此即工商管理硕士的基本原型。  第三种是供现职从业或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以强化其企管专业基础的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亦名工商管理硕士(Master of Science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MScBA )。辅导教材  前MBA考试辅导教材较多,一般以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系列MBA、MPA、MPACC入学考试辅助教材:分为综合和英语两门。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编写,教材右上角有华章教育字样。本段授课方式MBA  第一种是面授MBA项目,1908年诞生于美国Harvard University,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了。就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授课。  第二种是远程MBA项目,1995年由美国McCann University率先提出,至今也有10多年的历史了。就是通过网络多媒体形式进行授课。本段学位特点  MBA学位是一种注重复合型、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是能力培养重于知识传授的学位。它教授的是面对实战的“管理”,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管理学”,技巧和思维的培养重于理论分析能力。它要求其毕业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应变能力、预测能力、综合能力、组织能力等)。  其课程内容涉及管理类、经济学类、金融、财务、法律等等,能力训练不光讲究组织、领导才能,也涉及以口才为依托的沟通能力、运筹能力、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  MBA是一个具有工作经验以后的学位,现实中,它被很多人看成已有3年职业经验之后的一个事业加速器或转换手段,即升职和跳槽的手段。而MBA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对这个产生很好的帮助作用。  MBA作为一种专业硕士学位,与一般硕士研究生有所不同。首先是培养目标不同:MBA是培养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高层管理工作需要的务实型、复合型和应用型高层次管理人才,而其他硕士研究生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的高层次科研型和教学型人才;其次是培养对象不同,MBA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工商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而其他硕士研究生可以招收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收在职人员;第三是培养方式不同,MBA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职业训练,特别强调在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商业案例分析、实战观摩、分析与决策技能训练等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使学生接受知识与技能、个性与心理、目标与愿望等方面的挑战,更具有职业竞争的实力,而其他研究生则侧重于理论学习、学术研究。  尽管MBA与其他研究生在上述方面存在区别,但目前在招生录取和在校的教学管理方面却是基本相同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按国家划定的录取线统一录取;在取得学籍后按正规研究生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做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后取得学位,这就更加显示了MBA的重要性。本段起源  MBA教育起源于美国。一般认为,美国最早的管理学院是1881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设立的The Wharton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而工商管理硕士培训计划(MBAProgram)要晚些,诞生于哈佛大学。管理教育刚刚起步时主要强调气度和性格的陶冶,而非实际专业知识。一时没有获得工商企业界的热烈反应。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管理教育在工商界的推出有了初步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管理教育更是蓬勃发展起来,这主要源于两次世界大战美国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明显分离,产生了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迅速膨胀的要求。战争结束时经济转变为和平时期经济,人们的消费能力大量释放,市场兴旺,为企业带来了大量扩充时机。许多退伍人根据退伍军人教育法案进入大学就读,其中很多又都选择了商学院的MBA学习,哈佛大学辉煌的1947届就是这“出类拔萃的一代”中的佼佼者。  需求的骤增最终暴露了美国的管理学院在目标、手段和学术水平上的诸多弱点,1958年美国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各自的综合报告不约而同地明确了管理教育的实务性质,主张加强定量分析能力,并基本形成了后来影响颇广的结构化的课程体系。这之后的六七十年代,美国教育的重点便放在了MBA上,美国每年授予的MBA学位数量达到授予硕士学位总数的20%以上,再次进入空前的蓬勃发展时期。  进入80年代,以1984年《哈佛商业评论》“管理学院不能令人满意的管理教育,应对美国国际竞争力下降负有一定责任”的批评意见为代表,对美国MBA教育状况的批评,引起管理学院院长深刻的反思。但这一次并未走向统一的模式,而是走向各自的探索,这就形成了80年代的管理教育创新,包括:国际化;课程的整合;加强对领导才能、团队意识和管理技能的训练中丰富学生的科学技术知识;对企业和企业家伦理的重视;网络大学与远程教学的实践(Virtual Bschool);等等。  世界最著名的商学院哈佛商学院首创了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就是利用对真实世界的实例分析,代替对学术理论的过分依赖。这一方法至今仍是MBA课程的基础,因此哈佛商学院MBA教育被看作是世界MBA教育的真正开始。  在美国,MBA学习包含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课程。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之间的一个月暑假中,学生可以进行实习活动。在第一年中,学生学习核心商业学科,也就是必修课,包括财务、营销学、管理学总论、运营管理学和会计学。在第二年中,学生可以选修一些自己想学的选修科目。选修课中最受欢迎的专业是:战略管理学、金融学、会计学和营销学,这些都是实用的专业。MBA的学生一般在入学时处于20到30岁之间,已经有了2到4年的工作经验。  欧洲MBA的发展最初受到政府规定的阻碍。在许多欧洲国家,政府不允许社会集资的大学创办“职业化”商务课程。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法国的一批企业家开始建立私立商学院,提供一种与众不同的欧洲MBA教育。位于法国枫丹白露的INSEAD商学院就是在1958年成立的。瑞士的IMEDE商学院(即现在的IMD)几年后也在瑞士洛桑成立。这种欧洲式的MBA与美国不同,只有一个学年,候选人的年龄必须是将近30岁,或是30岁出头,因此可以把更多过去的管理经验带进教室,这点也和美国的商学院不同。从一开始,这些欧洲的商学院就特别关注国际化的全面管理教育。他们设计的课程既整合实用的技能,也强调全球文化和商业知识的学习。欧洲的商学院也采用案例研究,但是更加鼓励团队基础上的项目合作。由于英国政府有意建立“商业教学与研究的卓越中心”,从而促成了伦敦商学院和曼彻斯特商学院在1964年的成立。两所商学院都采取美国的两年全日制教学模式。Cranfield、 华威(沃里克)Warwick和Lancaster等商学院也相继在英国设立了MBA课程,它们采取欧洲的一年制的学制。  不过,欧洲的商学院对美国在MBA教育领域的统治地位只产生了很小的冲击。从60年代到70年代,更多的欧洲人选择在美国而不是欧洲学习 MBA。到1979年,美国一度拥有500个MBA课程,而欧洲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个。这一切的改观缘于汉迪教授(Professor Charles Handy)的一份用词轻蔑的报告,这份报告令英国政府猛然意识到英美商业教育的严重失衡。1979年,英国打破了伦敦商学院和曼彻斯特商学院两家垄断的局面,允许任何一家英国大学开办自己的MBA课程。法国在80年代初也采取了同样的步骤。最后,德国也在1998年采纳了这一观点。在MBA教育领域,美国仍然是一枝独秀,拥有600个MBA课程,7万名全日制MBA学生。不过,欧洲也在迎头赶上。今天,在英国共有超过100家商学院,法国超过70家,西班牙50家,德国20家。今天,欧洲大概有1万名全日制MBA学生和1万5000名半脱产MBA学生。

「案例」    一、赵某为某银行员工,根据银行规定,赵某需找一名经济担保人。于是,赵某的亲戚张某同意作为赵某劳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在《经济责任担保书》上签字,某银行亦在该担保书上签字。该担保书约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被担保人侵占公司资金、盗窃、严重违纪等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时,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后被担保人赵某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取走后去向不明,经侦查,赵某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于是,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张某履行保证责任。    二、刘某为某公司员工,公司要求刘某提供一名经济担保人作为其履职期间的担保人。后刘某的亲戚李某同意作为刘某的经济担保人,并在《经济责任担保书》上签字。该担保书约定,被担保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挪用公司资金、货物或其他费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的罚款,因被担保人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其他情形。后来,刘某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刘某没有赔偿能力,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涉及的法律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的担保,可以认为是一种人事担保,或者叫人格担保,也就是担保人担保的是被担保人基于其人格、品行或品德而从事的行为,如果被担保人因其行为造成企业损失,那么由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当事人约定的这种担保,是否为我国法律所调整呢?    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即为“债”。    在讨论案例前,需要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对债及债权担保的规定,以下逐一介绍。    一、债    债,是民法上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组成:(1)债的主体,即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成果、权利等。(3)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    在我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类: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二、债权担保的性质    债权担保,既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又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具有以下性质:1、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债权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的担保不能离开一定的债权而独立存在。2、担保的财产性。3、担保的补充性,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4、担保的不可分性,即在全部债权清偿之前,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担保债权的整体性。    三、担保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3、其他的分类,比如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一人担保与共同担保等。    四、担保法律关系    担保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和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是主合同的权利人和担保合同的受益人,债务人是担保合同的委托人,对主合同承担责任,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承担责任。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享有担保权利,承担担保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等对担保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指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对本案的评析」    一、根据案例中《担保书》的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担保的,是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员工的行为与其个人品行和外在的某些因素有很大关系。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即二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二、案例中《担保书》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容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和员工的个人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三、员工在工作期间实施的挪用、盗窃或违纪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是应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员工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与民法上的“债”有明显区别。对这些行为,企业应该通过刑事法律、劳动法律或行业纪律等追究员工的责任。    四、案例中的债权不是特定的,实际上在《担保书》签订时,无法得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小。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不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债的性质,进而不能适用债权担保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担保书》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即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驳回企业的起诉。    「启示」    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企业要通过完善管理体制、细化管理制度等方式来避免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比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金,那么企业就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反之是由社保部门承担。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企业只要通过合法的、完备的规章制度经营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自然可以降到最低,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和员工获得双赢。MBAMBA是英文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工商管理硕士)的简称,而其中文简称为“工管硕”。工管硕士是源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专门培养中高级职业经理人员的专业硕士学位。工管硕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培养的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创业者。工管硕士是商业界普遍认为是晋身管理阶层的一块垫脚石。现时不少学校为了开拓财源增加收入,都与世界知名大学商学院学术合作,销售他们的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工管硕士培养的是高质量的职业工商管理人才,使他们掌握生产、财务、金融、营销、经济法规、国际商务等多学科知识和管理技能。  第一种是供任职公司高层管理者报读的课程,通常利用工作时间之余修习,名为高阶工商管理硕士(Executive MBA,简称EMBA)。  第二种是供现职管理者或大学毕业生报读,以增进其管理知识的普通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此即工商管理硕士的基本原型。  第三种是供现职从业或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以强化其企管专业基础的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亦名工商管理硕士(Master of Science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MScBA )。辅导教材  前MBA考试辅导教材较多,一般以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系列MBA、MPA、MPACC入学考试辅助教材:分为综合和英语两门。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编写,教材右上角有华章教育字样。本段授课方式MBA  第一种是面授MBA项目,1908年诞生于美国Harvard University,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了。就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授课。  第二种是远程MBA项目,1995年由美国McCann University率先提出,至今也有10多年的历史了。就是通过网络多媒体形式进行授课。本段学位特点  MBA学位是一种注重复合型、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是能力培养重于知识传授的学位。它教授的是面对实战的“管理”,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管理学”,技巧和思维的培养重于理论分析能力。它要求其毕业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应变能力、预测能力、综合能力、组织能力等)。  其课程内容涉及管理类、经济学类、金融、财务、法律等等,能力训练不光讲究组织、领导才能,也涉及以口才为依托的沟通能力、运筹能力、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  MBA是一个具有工作经验以后的学位,现实中,它被很多人看成已有3年职业经验之后的一个事业加速器或转换手段,即升职和跳槽的手段。而MBA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对这个产生很好的帮助作用。  MBA作为一种专业硕士学位,与一般硕士研究生有所不同。首先是培养目标不同:MBA是培养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高层管理工作需要的务实型、复合型和应用型高层次管理人才,而其他硕士研究生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的高层次科研型和教学型人才;其次是培养对象不同,MBA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工商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而其他硕士研究生可以招收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收在职人员;第三是培养方式不同,MBA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职业训练,特别强调在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商业案例分析、实战观摩、分析与决策技能训练等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使学生接受知识与技能、个性与心理、目标与愿望等方面的挑战,更具有职业竞争的实力,而其他研究生则侧重于理论学习、学术研究。  尽管MBA与其他研究生在上述方面存在区别,但目前在招生录取和在校的教学管理方面却是基本相同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按国家划定的录取线统一录取;在取得学籍后按正规研究生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做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后取得学位,这就更加显示了MBA的重要性。本段起源  MBA教育起源于美国。一般认为,美国最早的管理学院是1881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设立的The Wharton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而工商管理硕士培训计划(MBAProgram)要晚些,诞生于哈佛大学。管理教育刚刚起步时主要强调气度和性格的陶冶,而非实际专业知识。一时没有获得工商企业界的热烈反应。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管理教育在工商界的推出有了初步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管理教育更是蓬勃发展起来,这主要源于两次世界大战美国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明显分离,产生了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迅速膨胀的要求。战争结束时经济转变为和平时期经济,人们的消费能力大量释放,市场兴旺,为企业带来了大量扩充时机。许多退伍人根据退伍军人教育法案进入大学就读,其中很多又都选择了商学院的MBA学习,哈佛大学辉煌的1947届就是这“出类拔萃的一代”中的佼佼者。  需求的骤增最终暴露了美国的管理学院在目标、手段和学术水平上的诸多弱点,1958年美国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各自的综合报告不约而同地明确了管理教育的实务性质,主张加强定量分析能力,并基本形成了后来影响颇广的结构化的课程体系。这之后的六七十年代,美国教育的重点便放在了MBA上,美国每年授予的MBA学位数量达到授予硕士学位总数的20%以上,再次进入空前的蓬勃发展时期。  进入80年代,以1984年《哈佛商业评论》“管理学院不能令人满意的管理教育,应对美国国际竞争力下降负有一定责任”的批评意见为代表,对美国MBA教育状况的批评,引起管理学院院长深刻的反思。但这一次并未走向统一的模式,而是走向各自的探索,这就形成了80年代的管理教育创新,包括:国际化;课程的整合;加强对领导才能、团队意识和管理技能的训练中丰富学生的科学技术知识;对企业和企业家伦理的重视;网络大学与远程教学的实践(Virtual Bschool);等等。  世界最著名的商学院哈佛商学院首创了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就是利用对真实世界的实例分析,代替对学术理论的过分依赖。这一方法至今仍是MBA课程的基础,因此哈佛商学院MBA教育被看作是世界MBA教育的真正开始。  在美国,MBA学习包含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课程。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之间的一个月暑假中,学生可以进行实习活动。在第一年中,学生学习核心商业学科,也就是必修课,包括财务、营销学、管理学总论、运营管理学和会计学。在第二年中,学生可以选修一些自己想学的选修科目。选修课中最受欢迎的专业是:战略管理学、金融学、会计学和营销学,这些都是实用的专业。MBA的学生一般在入学时处于20到30岁之间,已经有了2到4年的工作经验。  欧洲MBA的发展最初受到政府规定的阻碍。在许多欧洲国家,政府不允许社会集资的大学创办“职业化”商务课程。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法国的一批企业家开始建立私立商学院,提供一种与众不同的欧洲MBA教育。位于法国枫丹白露的INSEAD商学院就是在1958年成立的。瑞士的IMEDE商学院(即现在的IMD)几年后也在瑞士洛桑成立。这种欧洲式的MBA与美国不同,只有一个学年,候选人的年龄必须是将近30岁,或是30岁出头,因此可以把更多过去的管理经验带进教室,这点也和美国的商学院不同。从一开始,这些欧洲的商学院就特别关注国际化的全面管理教育。他们设计的课程既整合实用的技能,也强调全球文化和商业知识的学习。欧洲的商学院也采用案例研究,但是更加鼓励团队基础上的项目合作。由于英国政府有意建立“商业教学与研究的卓越中心”,从而促成了伦敦商学院和曼彻斯特商学院在1964年的成立。两所商学院都采取美国的两年全日制教学模式。Cranfield、 华威(沃里克)Warwick和Lancaster等商学院也相继在英国设立了MBA课程,它们采取欧洲的一年制的学制。  不过,欧洲的商学院对美国在MBA教育领域的统治地位只产生了很小的冲击。从60年代到70年代,更多的欧洲人选择在美国而不是欧洲学习 MBA。到1979年,美国一度拥有500个MBA课程,而欧洲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个。这一切的改观缘于汉迪教授(Professor Charles Handy)的一份用词轻蔑的报告,这份报告令英国政府猛然意识到英美商业教育的严重失衡。1979年,英国打破了伦敦商学院和曼彻斯特商学院两家垄断的局面,允许任何一家英国大学开办自己的MBA课程。法国在80年代初也采取了同样的步骤。最后,德国也在1998年采纳了这一观点。在MBA教育领域,美国仍然是一枝独秀,拥有600个MBA课程,7万名全日制MBA学生。不过,欧洲也在迎头赶上。今天,在英国共有超过100家商学院,法国超过70家,西班牙50家,德国20家。今天,欧洲大概有1万名全日制MBA学生和1万5000名半脱产MBA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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