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兴银„2006‟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本行根据客户保证金额度,开具不大于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属于本行低风险业务。
第三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适用于所有申请开具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经办机构可根据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情况,开出不大于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开出仅限于全额保证金,不包括其孳息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提供全额保证金;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三章 保证金额度
第五条 保证金额度计算公式
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保证金存管期限*保证金存款利率)。
第六条 保证金存管期限和存款利率按本行与客户签署的保证金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必须保 —1—
证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超过保证金在存续期间内产生的本息之和。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七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需申请材料、承兑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的基本操作流程按《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兴银【2004】615号)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以及《保证金协议》,并确保保证金已足额入账。涉及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以及保证金账户管理的应比照《兴业银行人民币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1‟2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已签订的《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金到账通知书》等资料,审核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不得更改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承兑申请人。对于存在瑕疵以及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不得进行承兑。
第十条 承兑手续费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一还款来源为保证金账户,第二还款来源为客户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该业务无实质资金风险敞口,保证金与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以保证金孳息作为质押担保。
第十三条 在签署《承兑协议》中,必须在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填写:“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为申请人在兴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一个或者多个)内的款项,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质物产生的孳息的计算方式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证金协议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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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客户在承兑到期无法按时还款,会计部门无须通知客户立即扣收保证金及其孳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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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兴银„2006‟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本行根据客户保证金额度,开具不大于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属于本行低风险业务。
第三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适用于所有申请开具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经办机构可根据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情况,开出不大于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开出仅限于全额保证金,不包括其孳息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提供全额保证金;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三章 保证金额度
第五条 保证金额度计算公式
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保证金存管期限*保证金存款利率)。
第六条 保证金存管期限和存款利率按本行与客户签署的保证金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必须保 —1—
证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超过保证金在存续期间内产生的本息之和。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七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需申请材料、承兑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的基本操作流程按《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兴银【2004】615号)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以及《保证金协议》,并确保保证金已足额入账。涉及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以及保证金账户管理的应比照《兴业银行人民币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1‟2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已签订的《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金到账通知书》等资料,审核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不得更改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承兑申请人。对于存在瑕疵以及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不得进行承兑。
第十条 承兑手续费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一还款来源为保证金账户,第二还款来源为客户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该业务无实质资金风险敞口,保证金与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以保证金孳息作为质押担保。
第十三条 在签署《承兑协议》中,必须在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填写:“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为申请人在兴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一个或者多个)内的款项,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质物产生的孳息的计算方式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证金协议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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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客户在承兑到期无法按时还款,会计部门无须通知客户立即扣收保证金及其孳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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