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 援相结合的原则,为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员工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使用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2.2 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硫化氢气体、氨气等气体。 3.0 职责

3.1 供应部负责对公司所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采购;

3.2 物资部负责对仓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保管;

3.3 安全部负责定期对物资部仓存和使用部门所使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和培训工作。 4.0 有毒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和中毒症状

4.1 一氧化碳气体

4.1.1特性:一氧化碳 (carbon monoxide, CO)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分子量28.01,密度0.967g/L,接近于空气密度。冰点为-207℃,沸点-190℃。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12.5%~74%。

4.1.2长期接触一氧化碳气体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影响: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耳鸣、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脑衰弱综合征的症状比较多见,神经行为学测试可发现异常,多于脱离CO 接触后即可恢复。

心血管系统:通过调查资料,结合动物实验研究,提示在低浓度CO 的长期作用下,心血管系统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1.3 中毒症状:接触CO 后如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于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即可迅速消失者,属一般接触反应。

a) 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心跳、眼花、四肢无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不稳、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 (如意识模糊、朦胧状态) ,但无昏迷,在离开中毒场所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数小时后,症状逐渐完全恢复。

b) 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面色潮红,多汗、脉快、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及时移离中毒场所并经抢救后可渐恢复,一般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重度中毒时,意识障碍严重,呈深度昏迷或植物状态。常见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正常或迟钝,四肢肌张力增高,牙关紧闭,并可出现大小便失禁。脑水肿继续加重时,表现持续深度昏迷,体温升高达39~40℃,脉快而弱,血压下降,面色苍白或发紫,四肢发凉,出现呼吸异常。

c) 重度中毒患者经过救治从昏迷中苏醒的过程中,常出现躁动、意识混浊、定向力丧失,或失去远、近记忆力。经过积极抢救治疗,多数重度中毒患者仍可完全恢复。少数出现植物状态的,表现为意识丧失、睁眼不语。 重度中毒者中还可出现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或并发。出现严重

的心肌损害或休克;并发肺水肿者肺中出现湿啰音,呼吸困难。

4.2 二氧化硫气体

4.2.1二氧化硫气体理化特性

二氧化硫又名亚硫酐,为无色有强烈辛辣刺激味的不燃性气体。分子量64.07,密度2.3g/L,比空气重。溶点-72.7℃,沸点-10℃。溶于水、甲醇、乙醇、硫酸、醋酸、氯仿和乙醚。易与水混合,生成亚硫酸(H2SO3),随后转化为硫酸。在室温及392.266~490.3325kPa(4~5kg/cm2)压强下为无色流动液体。

4.2.2二氧化硫气体的影响

a) 对人体的影响:二氧化硫属中等毒类,对眼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引起喉水肿、肺水肿、声带水肿及(或) 痉挛导致窒息。

b)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引起嗅觉、味觉减退、甚至消失,头痛、乏力,牙齿酸蚀, 慢性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纹理增多,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及免疫功能减退等。

4.2.3二氧化硫气体中毒症状

急性中毒:吸入二氧化硫后很快出现流泪,畏光,视物不清,鼻、咽、喉部烧灼感及疼痛,咳嗽等眼结膜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较重者可有声音嘶哑、胸闷、胸骨后疼痛、剧烈咳嗽、心悸、气短、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及上腹部疼痛等。检查可见眼结合膜充血水肿,鼻中隔软骨部粘膜小块发白的灼伤,严重者发生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甚至呼吸中枢麻痹,如当吸入浓度高达5240mg/m3时,立即引起喉痉挛、喉水肿,迅速死亡。液态二氧化硫污染皮肤或溅入眼内,可造成皮肤灼伤和角膜上皮细胞坏死,形成白斑、疤痕。

4.3 硫化氢

硫化氢气体的防治管理参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

4.4 氨气

4.4.1 氨气的理化特性

氨气相对分子质量 17.031 ,比空气轻,在标准状况下的密度为0.7081g/L ,氨气极易溶于水,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熔点 -77.7℃,沸点-33.5℃,相对密度(水=1)0.82(-79℃) ,相对密度(空气=1)0.6。

4.4.2 氨气对身体的影响

a) 氨对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氨的溶解度极高,所以主要对动物或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常被吸附在皮肤粘膜和眼结膜上,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可麻痹呼吸道纤毛和损害粘膜上皮组织,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进入肺泡内的氨,少部分为二氧化碳所中和,余下被吸收至血液,少量的氨可随汗液、尿液或呼吸排出体外。

b) 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

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若吸入的氨气过多,导致血液中氨浓度过高,就会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的停搏和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长期接触氨气,部分人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

5.0 管理制度

5.1 采购

5.1.1不得从未取得有毒有害气体生产许可证或有毒有害气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有毒有害气体;购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索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标签的有毒有害气体。

5.2 运输

5.2.1 有毒有害气体在运输时,须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和相关资质和上岗证,并有明显的危险标识。

5.3 验收

5.3.1有毒有害气体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2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无泄漏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

5.4 储存

5.4.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a) 有毒有害气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罐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在专用仓库、储罐内单独存放。

b) 应当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或生产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c) 有毒有害气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有毒有害气体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监测。

d) 相互禁忌与灭火方法不同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e) 储存有火灾、爆炸性之有毒有害气体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4.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4.3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a) 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b) 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仓库和储罐,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d) 储存有毒有害气体仓库和储罐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有泄漏或包装破损时应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4.4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

a) 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 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5.4.5储罐的管理与检测

a) 各种承压储罐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b)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c)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d) 储罐的保管员应定期对储罐进行检查,确保储罐的安全使用,并做记录。

e) 公司安全部应每三年邀请质量监督局对储罐进行检验。

5.5 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置

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硫化氢气体、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

5.5.1 硫化氢气体的处置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5.5.2 产生的二氧化硫气体必须经酸雾吸收塔处理。

5.5.3 一氧化碳气体处置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6.0 奖罚

6.1 违反本制度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0 相关文件

7.1《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7.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8.0 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 援相结合的原则,为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员工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使用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2.2 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硫化氢气体、氨气等气体。 3.0 职责

3.1 供应部负责对公司所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采购;

3.2 物资部负责对仓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保管;

3.3 安全部负责定期对物资部仓存和使用部门所使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和培训工作。 4.0 有毒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和中毒症状

4.1 一氧化碳气体

4.1.1特性:一氧化碳 (carbon monoxide, CO)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分子量28.01,密度0.967g/L,接近于空气密度。冰点为-207℃,沸点-190℃。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12.5%~74%。

4.1.2长期接触一氧化碳气体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影响: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耳鸣、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脑衰弱综合征的症状比较多见,神经行为学测试可发现异常,多于脱离CO 接触后即可恢复。

心血管系统:通过调查资料,结合动物实验研究,提示在低浓度CO 的长期作用下,心血管系统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1.3 中毒症状:接触CO 后如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于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即可迅速消失者,属一般接触反应。

a) 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心跳、眼花、四肢无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不稳、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 (如意识模糊、朦胧状态) ,但无昏迷,在离开中毒场所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数小时后,症状逐渐完全恢复。

b) 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面色潮红,多汗、脉快、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及时移离中毒场所并经抢救后可渐恢复,一般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重度中毒时,意识障碍严重,呈深度昏迷或植物状态。常见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正常或迟钝,四肢肌张力增高,牙关紧闭,并可出现大小便失禁。脑水肿继续加重时,表现持续深度昏迷,体温升高达39~40℃,脉快而弱,血压下降,面色苍白或发紫,四肢发凉,出现呼吸异常。

c) 重度中毒患者经过救治从昏迷中苏醒的过程中,常出现躁动、意识混浊、定向力丧失,或失去远、近记忆力。经过积极抢救治疗,多数重度中毒患者仍可完全恢复。少数出现植物状态的,表现为意识丧失、睁眼不语。 重度中毒者中还可出现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或并发。出现严重

的心肌损害或休克;并发肺水肿者肺中出现湿啰音,呼吸困难。

4.2 二氧化硫气体

4.2.1二氧化硫气体理化特性

二氧化硫又名亚硫酐,为无色有强烈辛辣刺激味的不燃性气体。分子量64.07,密度2.3g/L,比空气重。溶点-72.7℃,沸点-10℃。溶于水、甲醇、乙醇、硫酸、醋酸、氯仿和乙醚。易与水混合,生成亚硫酸(H2SO3),随后转化为硫酸。在室温及392.266~490.3325kPa(4~5kg/cm2)压强下为无色流动液体。

4.2.2二氧化硫气体的影响

a) 对人体的影响:二氧化硫属中等毒类,对眼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引起喉水肿、肺水肿、声带水肿及(或) 痉挛导致窒息。

b)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引起嗅觉、味觉减退、甚至消失,头痛、乏力,牙齿酸蚀, 慢性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纹理增多,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及免疫功能减退等。

4.2.3二氧化硫气体中毒症状

急性中毒:吸入二氧化硫后很快出现流泪,畏光,视物不清,鼻、咽、喉部烧灼感及疼痛,咳嗽等眼结膜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较重者可有声音嘶哑、胸闷、胸骨后疼痛、剧烈咳嗽、心悸、气短、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及上腹部疼痛等。检查可见眼结合膜充血水肿,鼻中隔软骨部粘膜小块发白的灼伤,严重者发生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甚至呼吸中枢麻痹,如当吸入浓度高达5240mg/m3时,立即引起喉痉挛、喉水肿,迅速死亡。液态二氧化硫污染皮肤或溅入眼内,可造成皮肤灼伤和角膜上皮细胞坏死,形成白斑、疤痕。

4.3 硫化氢

硫化氢气体的防治管理参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

4.4 氨气

4.4.1 氨气的理化特性

氨气相对分子质量 17.031 ,比空气轻,在标准状况下的密度为0.7081g/L ,氨气极易溶于水,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熔点 -77.7℃,沸点-33.5℃,相对密度(水=1)0.82(-79℃) ,相对密度(空气=1)0.6。

4.4.2 氨气对身体的影响

a) 氨对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氨的溶解度极高,所以主要对动物或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常被吸附在皮肤粘膜和眼结膜上,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可麻痹呼吸道纤毛和损害粘膜上皮组织,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进入肺泡内的氨,少部分为二氧化碳所中和,余下被吸收至血液,少量的氨可随汗液、尿液或呼吸排出体外。

b) 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

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若吸入的氨气过多,导致血液中氨浓度过高,就会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的停搏和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长期接触氨气,部分人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

5.0 管理制度

5.1 采购

5.1.1不得从未取得有毒有害气体生产许可证或有毒有害气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有毒有害气体;购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索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标签的有毒有害气体。

5.2 运输

5.2.1 有毒有害气体在运输时,须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和相关资质和上岗证,并有明显的危险标识。

5.3 验收

5.3.1有毒有害气体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2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无泄漏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

5.4 储存

5.4.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a) 有毒有害气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罐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在专用仓库、储罐内单独存放。

b) 应当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或生产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c) 有毒有害气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有毒有害气体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监测。

d) 相互禁忌与灭火方法不同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e) 储存有火灾、爆炸性之有毒有害气体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4.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4.3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a) 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b) 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仓库和储罐,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d) 储存有毒有害气体仓库和储罐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有泄漏或包装破损时应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4.4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

a) 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 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5.4.5储罐的管理与检测

a) 各种承压储罐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b)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c)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d) 储罐的保管员应定期对储罐进行检查,确保储罐的安全使用,并做记录。

e) 公司安全部应每三年邀请质量监督局对储罐进行检验。

5.5 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置

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硫化氢气体、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

5.5.1 硫化氢气体的处置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5.5.2 产生的二氧化硫气体必须经酸雾吸收塔处理。

5.5.3 一氧化碳气体处置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6.0 奖罚

6.1 违反本制度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0 相关文件

7.1《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7.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8.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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