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律师转委托行为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背景】

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希望利用律师的法律知识、执业经验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但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临时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出庭的情况比较多,其中一部分律师并未将变更代理人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据抽样调查,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收案基数大的民事简易审判第一庭为例,2013年发生律师擅自转委托的79起,占总委托律师案件数的5.6%;2014年(7个月)发生72起,占总委托律师案件数的4.8%。由于不少当事人不参加庭审,甚至无法得知被律师转委托的事情,而基层法院法官为不影响诉讼活动,对临时更换代理人的情况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

律师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转委托其他律师,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律师的执业经验、业务专长、诉讼技巧、思路各有不同,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基于信任某个律师的业务能力,转委托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构成违约,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誉;代替出庭的律师不熟悉案情,而且不是本人的案件可能走过场,造成庭审被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替出庭的律师不熟悉案情,也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为此,义乌法院向义乌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该类问题进行规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建议】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浙义法建字(2014)第8号

义乌市司法局:

最近我院经调查发现,律师因个人事务等原因临时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代为参加庭审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转委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办理委托手续时填写多份空白授权委托书,开庭时用一份新的委托书替换旧的委托书;二是委托书中原来只有一个律师名字,临时加上另外一个名字;三是委托书中原来有两个律师名字,临时将其中某一个名字进行涂改、更换。

当事人委托某一律师系基于对该特定律师的充分信任,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改委托律师属于违约行为,对于法院而言,则意味着变更之前的代理行为丧失了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律师队伍的责任意识和自身守法意识教育,建立量化考核机制,模范执法。

二、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旧的委托手续,办理新的委托手续,并将二份手续同时递交法院。

三、加强与本院联系沟通,探索建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自本建议书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本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义乌市司法局非常重视,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反馈,其意见为:所提情况确实存在,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律师规范执业;对于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希望法院能根据出庭律师的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如无法延期的,司法局将规范出庭人员的更换手续,采用统一的函告格式。

后经法院与司法局协调,司法局统一了变更委托函,其内容为: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因××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本案。经××授权,本所指派××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特此函告!浙江××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司法局加强对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对变更委托的行为统一管理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庭审过程中,律师随意转委托的情形明显减少,确需变更的,事先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变更手续,当事人对律师服务工作满意度有所提高,有助于法院庭审规范、有序进行,也有利于法官查清案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2014年11月,为了构建常态、阳光、规范、健康的法官与律师互动关系,义乌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联合发文《关于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工作意见》,以召开联席会议、举行学术交流为法官与律师互动的主要形式,构建法官与律师依法履职、相互尊重、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互动机制。

提升法律共同体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伦理,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律师随意更换委托手续,违背勤勉、敬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基本准则。为减少排期冲突导致的转委托情形,法院可以考虑排期前先电话和律师沟通,对于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给予一定的方便,适当对排期开庭时间进行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法官在审理中要注意律师递交的变更委托手续是否经当事人同意,重点审查:委托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委托书内容擅自修改;如要增加代理人出庭的,应重新递交委托手续;如果增加代理人后超过代理人数限制的,还应当递交解除某个代理人的解除函。

另外,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时不在空白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签名,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背景】

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希望利用律师的法律知识、执业经验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但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临时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出庭的情况比较多,其中一部分律师并未将变更代理人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据抽样调查,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收案基数大的民事简易审判第一庭为例,2013年发生律师擅自转委托的79起,占总委托律师案件数的5.6%;2014年(7个月)发生72起,占总委托律师案件数的4.8%。由于不少当事人不参加庭审,甚至无法得知被律师转委托的事情,而基层法院法官为不影响诉讼活动,对临时更换代理人的情况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

律师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转委托其他律师,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律师的执业经验、业务专长、诉讼技巧、思路各有不同,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基于信任某个律师的业务能力,转委托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构成违约,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誉;代替出庭的律师不熟悉案情,而且不是本人的案件可能走过场,造成庭审被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替出庭的律师不熟悉案情,也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为此,义乌法院向义乌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该类问题进行规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建议】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浙义法建字(2014)第8号

义乌市司法局:

最近我院经调查发现,律师因个人事务等原因临时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代为参加庭审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转委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办理委托手续时填写多份空白授权委托书,开庭时用一份新的委托书替换旧的委托书;二是委托书中原来只有一个律师名字,临时加上另外一个名字;三是委托书中原来有两个律师名字,临时将其中某一个名字进行涂改、更换。

当事人委托某一律师系基于对该特定律师的充分信任,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改委托律师属于违约行为,对于法院而言,则意味着变更之前的代理行为丧失了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律师队伍的责任意识和自身守法意识教育,建立量化考核机制,模范执法。

二、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旧的委托手续,办理新的委托手续,并将二份手续同时递交法院。

三、加强与本院联系沟通,探索建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自本建议书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本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义乌市司法局非常重视,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反馈,其意见为:所提情况确实存在,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律师规范执业;对于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希望法院能根据出庭律师的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如无法延期的,司法局将规范出庭人员的更换手续,采用统一的函告格式。

后经法院与司法局协调,司法局统一了变更委托函,其内容为: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因××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本案。经××授权,本所指派××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特此函告!浙江××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司法局加强对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对变更委托的行为统一管理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庭审过程中,律师随意转委托的情形明显减少,确需变更的,事先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变更手续,当事人对律师服务工作满意度有所提高,有助于法院庭审规范、有序进行,也有利于法官查清案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2014年11月,为了构建常态、阳光、规范、健康的法官与律师互动关系,义乌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联合发文《关于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工作意见》,以召开联席会议、举行学术交流为法官与律师互动的主要形式,构建法官与律师依法履职、相互尊重、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互动机制。

提升法律共同体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伦理,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律师随意更换委托手续,违背勤勉、敬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基本准则。为减少排期冲突导致的转委托情形,法院可以考虑排期前先电话和律师沟通,对于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给予一定的方便,适当对排期开庭时间进行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法官在审理中要注意律师递交的变更委托手续是否经当事人同意,重点审查:委托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委托书内容擅自修改;如要增加代理人出庭的,应重新递交委托手续;如果增加代理人后超过代理人数限制的,还应当递交解除某个代理人的解除函。

另外,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时不在空白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签名,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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