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亟待规范

随着评标活动的深入开展,评标范围的不断拓宽,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也不断加强,但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由谁付,按何方式支付专家评审费用等实际问题一直困扰着专家库管理部门,已成为制约评标专家管理的新因素。专家评审费对于动则成百上千甚至上亿的工程来说可谓九牛一毛,但是规范专家评审费的管理和使用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此,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重视和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的支付管理。

一、现行专家评审费支付的主要做法

专家评审费是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标劳务费用(含专家交通补贴费)。国家发改委2003年2月22日出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内对专家评审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却争议多多,相关文件中对付费主体的规定也不一。目前,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就有四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经济来源,一切开支都由财政负担。采购中心先用备用金支付评审费,之后再向财政部门报销。二是由交易中心支付。目前,部分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已将专家评审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由该中心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直接支付给评标专家。三是由招标人支付。将专家的服务报酬明确规定由招标人负担,招标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所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费用,其所支付给评标专家的劳务费,统一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待评标活动结束后再代发给评标专家。四是由中介机构支付。在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业务时,一并将专家评审费用转嫁给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而中介机构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对于强化评标专家的中立和公正意识,提升专家考核管理水平,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以及提高评审质量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亟待规范。

二、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建议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四种做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一类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将专家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门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以此规范和统一专家评审费用支付问题,才能更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强化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识,提高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性。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专家在评审时会考虑到经济利益,其潜意识中不可避免地会顺从招标人的意见,个别专家甚至会迁就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因而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部分项目中甚至存在着由招标人主导的局面,严重干扰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而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不仅能避免专家为了经济利益顺从招标人意愿,而且也可以有效激发专家对政府、对社会、对项目负责的中立态度和敬业精神,更有利于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专家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考核工作。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评审费,将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的《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这样既可以有效克服现行专家评审费发放与专家管理、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又可以增强管理效能,从而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口径,提高评标质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专家经常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评审费而发生争执。导致这种争执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不同,经常出现发放口径和标准核定的不一致。现有发放口径既无法体现工作量与报酬的合理关系,也容易造成专家评标过程赶时间,草草了事,影响评审质量。统一

支付费用后,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专家的工作态度及评审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统一并细化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口径,鼓励专家用足时间认真评审,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从而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四)有利于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根据廉政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避免部分县(市)由于评标专家数量少,而容易出现的“常委”专家的情况,市纪委均要求专家管理部门尽快研发《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尽早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但由于现有专家评审费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分散直接发放的,无法实现异地支付,也无法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费后,将有利于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实际运用,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的全市共享,从而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

(五)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招标人发放专家评审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资金,有的招标人既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报销专家评审费,又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中列支专家评审费,导致财政承担了额外的专家评审费,也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对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支付专家费,不仅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集中支付管理更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具体方案

关于评审费统一支付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部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做法,对参与有形建筑市场评标活动的专家所获取的评标劳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具体方案如下:

1、统一支付范围。凡是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都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统一支付项目专家评审费。具体有:(1)以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只要项目资金来源中有财政资金,那么该项目就属于国有投资项目,否则就是非国有投资项目;(2)凡属市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国有投资项目。

2、统一支付标准。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结合评标时间长短、项目类别和投资额大小、专家的工作态度等因素,按规定的标准确定。

3、制定管理办法。专家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明确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将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制度化、透明化,做到按劳取酬,公平合理。

4、统一支付流程和方式。1)项目受理时,专家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确定项目投资主体;2)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手续,确定抽取专家评委的人数;

3)评标结束后,专家管理部门依据《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编制《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4)专家签退后,由评标专家、招标人和专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5)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委托银行统一发放;6)专家管理部门将项目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和银行《专家评审费发放清单》作为财务入账凭证;7)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后,招标人不得再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及其他费用。

随着评标活动的深入开展,评标范围的不断拓宽,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也不断加强,但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由谁付,按何方式支付专家评审费用等实际问题一直困扰着专家库管理部门,已成为制约评标专家管理的新因素。专家评审费对于动则成百上千甚至上亿的工程来说可谓九牛一毛,但是规范专家评审费的管理和使用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此,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重视和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的支付管理。

一、现行专家评审费支付的主要做法

专家评审费是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标劳务费用(含专家交通补贴费)。国家发改委2003年2月22日出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内对专家评审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却争议多多,相关文件中对付费主体的规定也不一。目前,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就有四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经济来源,一切开支都由财政负担。采购中心先用备用金支付评审费,之后再向财政部门报销。二是由交易中心支付。目前,部分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已将专家评审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由该中心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直接支付给评标专家。三是由招标人支付。将专家的服务报酬明确规定由招标人负担,招标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所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费用,其所支付给评标专家的劳务费,统一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待评标活动结束后再代发给评标专家。四是由中介机构支付。在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业务时,一并将专家评审费用转嫁给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而中介机构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对于强化评标专家的中立和公正意识,提升专家考核管理水平,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以及提高评审质量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亟待规范。

二、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建议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四种做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一类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将专家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门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以此规范和统一专家评审费用支付问题,才能更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强化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识,提高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性。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专家在评审时会考虑到经济利益,其潜意识中不可避免地会顺从招标人的意见,个别专家甚至会迁就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因而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部分项目中甚至存在着由招标人主导的局面,严重干扰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而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不仅能避免专家为了经济利益顺从招标人意愿,而且也可以有效激发专家对政府、对社会、对项目负责的中立态度和敬业精神,更有利于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专家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考核工作。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评审费,将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的《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这样既可以有效克服现行专家评审费发放与专家管理、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又可以增强管理效能,从而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口径,提高评标质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专家经常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评审费而发生争执。导致这种争执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不同,经常出现发放口径和标准核定的不一致。现有发放口径既无法体现工作量与报酬的合理关系,也容易造成专家评标过程赶时间,草草了事,影响评审质量。统一

支付费用后,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专家的工作态度及评审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统一并细化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口径,鼓励专家用足时间认真评审,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从而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四)有利于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根据廉政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避免部分县(市)由于评标专家数量少,而容易出现的“常委”专家的情况,市纪委均要求专家管理部门尽快研发《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尽早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但由于现有专家评审费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分散直接发放的,无法实现异地支付,也无法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费后,将有利于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实际运用,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的全市共享,从而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

(五)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招标人发放专家评审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资金,有的招标人既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报销专家评审费,又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中列支专家评审费,导致财政承担了额外的专家评审费,也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对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支付专家费,不仅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集中支付管理更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具体方案

关于评审费统一支付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部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做法,对参与有形建筑市场评标活动的专家所获取的评标劳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具体方案如下:

1、统一支付范围。凡是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都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统一支付项目专家评审费。具体有:(1)以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只要项目资金来源中有财政资金,那么该项目就属于国有投资项目,否则就是非国有投资项目;(2)凡属市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国有投资项目。

2、统一支付标准。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结合评标时间长短、项目类别和投资额大小、专家的工作态度等因素,按规定的标准确定。

3、制定管理办法。专家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明确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将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制度化、透明化,做到按劳取酬,公平合理。

4、统一支付流程和方式。1)项目受理时,专家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确定项目投资主体;2)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手续,确定抽取专家评委的人数;

3)评标结束后,专家管理部门依据《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编制《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4)专家签退后,由评标专家、招标人和专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5)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委托银行统一发放;6)专家管理部门将项目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和银行《专家评审费发放清单》作为财务入账凭证;7)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后,招标人不得再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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