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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的几点建议
作者:宝应国税 单位:宝应县国税局 发表时间:12-14 20:39 阅读人数: 发表评论 评论条
对《发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的几点建议
宝应县国税局 翁骏
细则: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套印监制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建议:取消细则第十三条
说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比细则更详细,条例第十一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监制章的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伪造、买卖、非法使用发票监制章。)
细则: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税控装置或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印制单联发票(指发票联):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三年内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记录;3、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并安全存储五年以上;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发票开具电子信息。
建议: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税控装置或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冠名的申请或领购单联发票(指发票联)的申请: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三年内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记录;3、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并安全存储五年以上;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发票开具电子信息。
说明:纳税人自己不能印制单联发票,应依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冠名的或领购单联发票(指发票联)的申请
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建议:《条例》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说明:与失效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相区别
细则:第二十条(该条新增) 发票专用章的具体内容、式样和使用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建议:发票专用章的具体内容、式样、刻制和使用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说明:增加“刻制”是与条例十六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对应。
细则增加部分,《条例》第三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印制、开具、取得的发票,具体包括:
(一)擅自制造、伪造、变造的发票;
(二)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取得的发票;
(三)转让、转借、非法代开的发票;
(四)废止的发票;
(五)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发票;
(七)超限额、超范围使用发票的发票;
(八)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九)字迹不清、涂改的发票。
以其他凭证或白条代替发票使用的,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处理。
建议增加:(十)对应电子信息已经作废的发票。
说明:目前,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作废,则抵扣联不得抵扣,因为电子信息作废的发票其存根联金额不纳入当期报税的合计金额中)
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由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的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地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建议增加一条:由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一般由国税部门负责鉴别,由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一般由地税部门负责鉴别。
说明:因为由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一般不由地税部门鉴别。
[责任编辑:张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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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宝应国税 单位:宝应县国税局 发表时间:12-14 20:39 阅读人数: 发表评论 评论条
对《发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的几点建议
宝应县国税局 翁骏
细则: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套印监制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建议:取消细则第十三条
说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比细则更详细,条例第十一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监制章的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伪造、买卖、非法使用发票监制章。)
细则: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税控装置或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印制单联发票(指发票联):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三年内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记录;3、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并安全存储五年以上;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发票开具电子信息。
建议: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税控装置或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冠名的申请或领购单联发票(指发票联)的申请: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三年内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记录;3、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并安全存储五年以上;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发票开具电子信息。
说明:纳税人自己不能印制单联发票,应依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冠名的或领购单联发票(指发票联)的申请
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建议:《条例》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说明:与失效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相区别
细则:第二十条(该条新增) 发票专用章的具体内容、式样和使用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建议:发票专用章的具体内容、式样、刻制和使用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说明:增加“刻制”是与条例十六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对应。
细则增加部分,《条例》第三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印制、开具、取得的发票,具体包括:
(一)擅自制造、伪造、变造的发票;
(二)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取得的发票;
(三)转让、转借、非法代开的发票;
(四)废止的发票;
(五)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发票;
(七)超限额、超范围使用发票的发票;
(八)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九)字迹不清、涂改的发票。
以其他凭证或白条代替发票使用的,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处理。
建议增加:(十)对应电子信息已经作废的发票。
说明:目前,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作废,则抵扣联不得抵扣,因为电子信息作废的发票其存根联金额不纳入当期报税的合计金额中)
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由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的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地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建议增加一条:由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一般由国税部门负责鉴别,由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一般由地税部门负责鉴别。
说明:因为由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一般不由地税部门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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