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公司总部员工安置方案
速递公司连年亏损,于2010年8月公司(包括下属所有分公司)开始整体全面停业,到目前为止,公司从停业前的700多名员工已经减少到目前只剩100多名员工。部分分公司已经关闭,其余分公司均已处在关闭前的收尾状态,很快也将陆续关闭。公司总部员工因公司的停业现多数人已经没有工作可做,故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做出如下通知:
一、公司现确定附件中的人员作为总部从事收尾工作的留守人员(名单见附件),除此之外的其他总部员工,均属于没有工作安排的待岗人员。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的规定,对于上述没有工作安排的员工,公司将择日通知其回家待岗,并按上述规定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其余被安排从事公司收尾工作的留守员工,需继续坚守岗位,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二、对于上述属于待岗范围内的员工,若本人愿意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给予如下特惠待遇: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或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是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为了扩大员工利益及给予员工多种选择,公司对愿意按下列条件辞职或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如下经济补偿:
1、 对于在2010年11月10日至12日期间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成功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全部手续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1)按员工在外运发展和速递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一次性加付3000元作为额外补偿。
2、对于在2010年11月15日和16日期间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成功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全部手续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1)按员工在外运发展和速递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一次性加付1500元作为额外补偿。
3、对于在2010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间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成功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全部手续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1)按员工在外运发展和速递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不能享受额外补偿。
(二)下列人员没有资格享受上述特惠待遇:
1、因员工严重违规违纪或本人过错,致使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员工;
2、虽在2010年11月20日之前本人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留守人员),但未能在2010年11月20日之前双方达成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对于在2010年11月20日及以后,本人愿意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出辞职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在总部留守人员名单中的员工,如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向公司申请辞职但公司不予批准的。
三、凡享受上述特惠待遇的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解除速递公司劳动合同手续的,速递公司可以将其推荐给兄弟公司——全毅公司。该员工可以在全毅公司提供的职位空缺中尽快找寻自己愿意接受的工作,通过与全毅公司进行双向选择的方式,争取尽早实现再就业,速递公司会从中做出努力和斡旋,争取促成与全毅公司协商签署劳动合同。
四、被安排从事公司总部收尾工作的留守员工,需坚守岗位,认真完成公司交办的具体工作,公司将依法支付其工资。有关留守员工的安置政策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另行推出。
北京中外运速递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0日
速递公司总部员工安置方案
速递公司连年亏损,于2010年8月公司(包括下属所有分公司)开始整体全面停业,到目前为止,公司从停业前的700多名员工已经减少到目前只剩100多名员工。部分分公司已经关闭,其余分公司均已处在关闭前的收尾状态,很快也将陆续关闭。公司总部员工因公司的停业现多数人已经没有工作可做,故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做出如下通知:
一、公司现确定附件中的人员作为总部从事收尾工作的留守人员(名单见附件),除此之外的其他总部员工,均属于没有工作安排的待岗人员。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的规定,对于上述没有工作安排的员工,公司将择日通知其回家待岗,并按上述规定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其余被安排从事公司收尾工作的留守员工,需继续坚守岗位,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二、对于上述属于待岗范围内的员工,若本人愿意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给予如下特惠待遇: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或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是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为了扩大员工利益及给予员工多种选择,公司对愿意按下列条件辞职或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如下经济补偿:
1、 对于在2010年11月10日至12日期间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成功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全部手续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1)按员工在外运发展和速递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一次性加付3000元作为额外补偿。
2、对于在2010年11月15日和16日期间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成功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全部手续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1)按员工在外运发展和速递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一次性加付1500元作为额外补偿。
3、对于在2010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间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成功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全部手续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1)按员工在外运发展和速递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不能享受额外补偿。
(二)下列人员没有资格享受上述特惠待遇:
1、因员工严重违规违纪或本人过错,致使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员工;
2、虽在2010年11月20日之前本人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留守人员),但未能在2010年11月20日之前双方达成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对于在2010年11月20日及以后,本人愿意主动书面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出辞职的(不包括留守人员)员工,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在总部留守人员名单中的员工,如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向公司申请辞职但公司不予批准的。
三、凡享受上述特惠待遇的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解除速递公司劳动合同手续的,速递公司可以将其推荐给兄弟公司——全毅公司。该员工可以在全毅公司提供的职位空缺中尽快找寻自己愿意接受的工作,通过与全毅公司进行双向选择的方式,争取尽早实现再就业,速递公司会从中做出努力和斡旋,争取促成与全毅公司协商签署劳动合同。
四、被安排从事公司总部收尾工作的留守员工,需坚守岗位,认真完成公司交办的具体工作,公司将依法支付其工资。有关留守员工的安置政策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另行推出。
北京中外运速递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