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下发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对该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又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它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补充完善了许多新的内容。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以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成立了项目组,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范围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知名法律专家,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经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同时,《意见》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相关内容纳入《意见》中,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
《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
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
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宽严平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意见》的出发点。《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规定,如强调“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也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另一方面,《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如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也特别予以明确。如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二)强调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意见》特别强调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意见》第3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这就明确了贯彻政策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意见》又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这就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科学、适时、正确地贯彻政策留下了空间。
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在依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政策的指导作用,这也是制定《意见》的一个基本考虑。对此,《意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提出具体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如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关于量刑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进行明确。如法律规定对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对此,《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又如法律规定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但对具有立功情节的共同犯罪人,如何区别对待则不明确。对此,《意见》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中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从轻处罚后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处理的原则。如对于“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把握不尽一致。对此,《意见》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四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如《意见》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意见》作出的一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宽严相济政策关系不大,但实际上,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就应当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它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讲,与宽严相济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意见》专门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再如,《意见》提出,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从严掌握;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这些都有利于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调制度保障,力求收到实效
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将工作机制问题单列为一个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问题规定:“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科学、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更好地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对公安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在缓刑、假释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报送的拟撤销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或假释的报告,要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决定,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预防工作。”
《意见》要求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例指导、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意见》还规定,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人民法院与相关政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这些都将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意见》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对《意见》的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举办全国高级、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在法治理念、专业知识、审判技能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届时,对《意见》的学习领会将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案件时,将更加严格准确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个案的审理起到示范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文件,将充分地体现《意见》的精神,确保政策适用的连续性、稳定性,力求实现审判工作的最佳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下发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对该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又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它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补充完善了许多新的内容。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以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成立了项目组,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范围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知名法律专家,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经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同时,《意见》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相关内容纳入《意见》中,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
《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
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
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宽严平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意见》的出发点。《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规定,如强调“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也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另一方面,《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如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也特别予以明确。如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二)强调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意见》特别强调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意见》第3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这就明确了贯彻政策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意见》又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这就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科学、适时、正确地贯彻政策留下了空间。
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在依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政策的指导作用,这也是制定《意见》的一个基本考虑。对此,《意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提出具体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如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关于量刑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进行明确。如法律规定对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对此,《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又如法律规定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但对具有立功情节的共同犯罪人,如何区别对待则不明确。对此,《意见》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中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从轻处罚后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处理的原则。如对于“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把握不尽一致。对此,《意见》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四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如《意见》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意见》作出的一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宽严相济政策关系不大,但实际上,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就应当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它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讲,与宽严相济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意见》专门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再如,《意见》提出,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从严掌握;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这些都有利于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调制度保障,力求收到实效
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将工作机制问题单列为一个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问题规定:“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科学、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更好地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对公安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在缓刑、假释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报送的拟撤销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或假释的报告,要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决定,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预防工作。”
《意见》要求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例指导、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意见》还规定,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人民法院与相关政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这些都将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意见》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对《意见》的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举办全国高级、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在法治理念、专业知识、审判技能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届时,对《意见》的学习领会将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案件时,将更加严格准确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个案的审理起到示范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文件,将充分地体现《意见》的精神,确保政策适用的连续性、稳定性,力求实现审判工作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