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FTG(HA)243000005.010.0-2011
发布日期:2011.5 实施日期:201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同时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北京多功能汽车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术语
4.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苯系物、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病(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煤工尘肺、矽肺)、职业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汽油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手臂振动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4.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4.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5、职责 5.1安技环保科
5.1.1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5.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员工享有职业危害保护的权利;
5.1.3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分布图及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台帐;
5.1.4对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点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监测和技术评价,建立定点台帐、监测报告及技术评价报告归档管理;
5.1.5 职业危害因素经监测和技术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改进,并加强个体防护措施、技术改进措施,归档管理;
5.1.6负责按国家规定周期安排在岗期间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体检报告、健康状况分析等资料归档管理;
5.1.7对在岗期间体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对需复查的员工安排其进行复查,复查有疑似职业病的安排其进行治疗;
5.1.8对在岗期间体检和复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科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9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到北京市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5.1.10对经进一步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报与认定工伤;
5.1.11建立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档案,并跟踪观察,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1.12为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1.13 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及管理、报批工作; 5.1.14 对不符合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艺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改进;
5.1.15组织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的抢救和制定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有关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1.16对造成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环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改进措施,进行改进、治理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
5.1.17负责制作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牌(职业危害告知牌)小样; 5.1.18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1.19 负责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检查、考核工作; 5.1.20 制定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5.2 培训科
5.2.1 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5.2.2 培训内容:
5.2.2.1 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2.2.2 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工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5.2.2.3 所接触职业危害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及危害; 5.2.2.4 所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 5.2.2.5 职业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和使用;
5.2.2.6 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应掌握的预防防治措施;
5.2.2.7 教育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厂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3人力资源科
5.3.1 负责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向区劳动部门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5.3.2 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岗前、岗后体检工作;
5.3.3 负责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协议及安排已订立劳动合同变换工种人员到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工作时,应与其签订《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告之其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协议的附件一并存档;
5.3.4 负责有职业禁忌症者、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妥善安置工作;
5.3.5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 5.3.6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5.3.7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危害作业;
5.3.8 不得招、录用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5.4 设备能源科
5.4.1 建立工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台帐(附件二);
5.4.2 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检修、监测工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4.3 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检修、改造要有记录;
5.4.4 通过检查、检修、监测等,定期对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分析,并有记录; 5.4.5 对安技科、工艺科提出的防护设备设施改进方案组织实施; 5.4.6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档案。 5.5 采购部
5.5.1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和物资。 5.6工艺科
5.6.1 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6.2 在生产工艺中应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5.6.3 在编制生产工艺时,要从预防角度考虑到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5.6.4 对安技部门提出要求改进的工艺、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或报安技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 5.7技改办公室
5.7.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8 工会
5.8.1督促、协助工厂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
5.8.2 对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8.3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5.8.4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8.5 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意见; 5.9职业危害作业单位
5.9.1 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环境、人员和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5.9.2 根据国家、工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5.9.3 加强对员工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教育;
5.9.4教育、检查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职业危害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5.9.5 检查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环境,发现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或存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和上报安技环保科;
5.9.6 对造成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区环境,接到安技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造、整治;
5.9.7 积极组织、配合工厂组织的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5.9.8 接到工厂有关部门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通知后,将体检诊断结果如实告之本人并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5.9.9疑似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如仍在本单位工作,应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向安技环保科报告;
5.9.10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应及时上报安技环保科,由安技环保科安排进行诊断和医学观察;
5.9.11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5.9.12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危害作业;
5.9.13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中毒人员、疏散周围人员,同时采取紧急控
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安技环保科、厂领导汇报; 5.9.14 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5.9.15 积极配合工厂、政府有关部门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6.16各危害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为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员。 6 程序/内容和要求 6.1体检程序 6.1.1岗前、岗后体检
人力资源科负责安排新招用到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到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离开接触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必须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上岗前、离岗后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安排工作,登记岗前、岗后体检台帐,体检报告存入安技环保科职业健康档案; 6.1.2职业健康岗中体检
6.1.2.1职业健康岗中体检人员提报流程:由各部门依据附件一进行填报由部门一把手审核签字后通过人力资源科审定签字,报安技环保科,安技环保科再对各部门提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参加体检人员。
6.1.2.2职业健康岗中体检人员与周期表(根据GBZ188-2007):
6.1.3复查、调离
6.1.3.1安技环保科根据体检报告组织复查,对需调离岗位人员办理调离手续; 6.1.3.2人力资源科依据安技环保科提供的调离报告,及时将人员调离原接害岗位; 6.2作业场所检测程序
6.2.1安技环保科每年邀请有资质单位到厂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2.2检测、评价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安技环保科应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
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6.2.3存在重大职业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2.4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6.2.5安技环保科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点进行毒物分级、粉尘分级、高温分级并登记台帐; 6.2.6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3职业危害告知与教育
6.3.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3.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3.3 人力资源科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6.3.4培训科应每年组织一次厂级职业危害培训,各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6.4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6.4.1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科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6.4.2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科审核,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6.4.3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6.4.4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6.4.5安技环保科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6.5资料归档
6.5.1安技环保科为职业健康资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相关的资料的归档管理,包括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报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作业环境监测报告、作业环境监测情况分析、个人体检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验收报告(包括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登记表等资料归档管理。
6.5.2职业病预防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记录管理程序》执行,一般情况不得低于3年。 7、激励
相关激励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激励管理办法》执行。 8、附则
6.1本办法由制造部安技环保科编制并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一:XXXX年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员统计表 附件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登记表 附件三: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
附件四:常见职业危害及职业禁忌明细表 附加说明:
本制度提出部门:制造部 本制度归口部门:制造部 本制度起草单位:安技环保科 本制度审核人: 刘志国 本制度审定人: 王俊锋 本制度批准人: 余杰 本文件使用范围:全厂各单位
附件一:职业健康岗中体检人员提报表
附件三: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见下表,请仔细阅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但为了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定期组织体检、发放保健费并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
我已经仔细阅读上述表格内容,了解欧马可工厂职业危害因素和作业岗位。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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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5 实施日期:201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同时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北京多功能汽车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术语
4.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苯系物、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病(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煤工尘肺、矽肺)、职业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汽油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手臂振动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4.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4.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5、职责 5.1安技环保科
5.1.1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5.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员工享有职业危害保护的权利;
5.1.3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分布图及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台帐;
5.1.4对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点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监测和技术评价,建立定点台帐、监测报告及技术评价报告归档管理;
5.1.5 职业危害因素经监测和技术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改进,并加强个体防护措施、技术改进措施,归档管理;
5.1.6负责按国家规定周期安排在岗期间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体检报告、健康状况分析等资料归档管理;
5.1.7对在岗期间体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对需复查的员工安排其进行复查,复查有疑似职业病的安排其进行治疗;
5.1.8对在岗期间体检和复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科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9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到北京市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5.1.10对经进一步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报与认定工伤;
5.1.11建立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档案,并跟踪观察,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1.12为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1.13 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及管理、报批工作; 5.1.14 对不符合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艺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改进;
5.1.15组织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的抢救和制定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有关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1.16对造成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环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改进措施,进行改进、治理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
5.1.17负责制作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牌(职业危害告知牌)小样; 5.1.18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1.19 负责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检查、考核工作; 5.1.20 制定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5.2 培训科
5.2.1 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5.2.2 培训内容:
5.2.2.1 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2.2.2 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工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5.2.2.3 所接触职业危害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及危害; 5.2.2.4 所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 5.2.2.5 职业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和使用;
5.2.2.6 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应掌握的预防防治措施;
5.2.2.7 教育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厂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3人力资源科
5.3.1 负责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向区劳动部门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5.3.2 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岗前、岗后体检工作;
5.3.3 负责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协议及安排已订立劳动合同变换工种人员到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工作时,应与其签订《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告之其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协议的附件一并存档;
5.3.4 负责有职业禁忌症者、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妥善安置工作;
5.3.5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 5.3.6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5.3.7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危害作业;
5.3.8 不得招、录用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5.4 设备能源科
5.4.1 建立工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台帐(附件二);
5.4.2 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检修、监测工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4.3 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检修、改造要有记录;
5.4.4 通过检查、检修、监测等,定期对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分析,并有记录; 5.4.5 对安技科、工艺科提出的防护设备设施改进方案组织实施; 5.4.6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档案。 5.5 采购部
5.5.1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和物资。 5.6工艺科
5.6.1 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6.2 在生产工艺中应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5.6.3 在编制生产工艺时,要从预防角度考虑到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5.6.4 对安技部门提出要求改进的工艺、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或报安技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 5.7技改办公室
5.7.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8 工会
5.8.1督促、协助工厂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
5.8.2 对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8.3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5.8.4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8.5 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意见; 5.9职业危害作业单位
5.9.1 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环境、人员和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5.9.2 根据国家、工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5.9.3 加强对员工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教育;
5.9.4教育、检查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职业危害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5.9.5 检查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环境,发现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或存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和上报安技环保科;
5.9.6 对造成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区环境,接到安技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造、整治;
5.9.7 积极组织、配合工厂组织的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5.9.8 接到工厂有关部门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通知后,将体检诊断结果如实告之本人并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5.9.9疑似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如仍在本单位工作,应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向安技环保科报告;
5.9.10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应及时上报安技环保科,由安技环保科安排进行诊断和医学观察;
5.9.11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5.9.12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危害作业;
5.9.13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中毒人员、疏散周围人员,同时采取紧急控
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安技环保科、厂领导汇报; 5.9.14 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5.9.15 积极配合工厂、政府有关部门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6.16各危害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为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员。 6 程序/内容和要求 6.1体检程序 6.1.1岗前、岗后体检
人力资源科负责安排新招用到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到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离开接触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必须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上岗前、离岗后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安排工作,登记岗前、岗后体检台帐,体检报告存入安技环保科职业健康档案; 6.1.2职业健康岗中体检
6.1.2.1职业健康岗中体检人员提报流程:由各部门依据附件一进行填报由部门一把手审核签字后通过人力资源科审定签字,报安技环保科,安技环保科再对各部门提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参加体检人员。
6.1.2.2职业健康岗中体检人员与周期表(根据GBZ188-2007):
6.1.3复查、调离
6.1.3.1安技环保科根据体检报告组织复查,对需调离岗位人员办理调离手续; 6.1.3.2人力资源科依据安技环保科提供的调离报告,及时将人员调离原接害岗位; 6.2作业场所检测程序
6.2.1安技环保科每年邀请有资质单位到厂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2.2检测、评价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安技环保科应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
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6.2.3存在重大职业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2.4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6.2.5安技环保科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点进行毒物分级、粉尘分级、高温分级并登记台帐; 6.2.6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3职业危害告知与教育
6.3.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3.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3.3 人力资源科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6.3.4培训科应每年组织一次厂级职业危害培训,各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6.4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6.4.1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科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6.4.2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科审核,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6.4.3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6.4.4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6.4.5安技环保科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6.5资料归档
6.5.1安技环保科为职业健康资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相关的资料的归档管理,包括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报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作业环境监测报告、作业环境监测情况分析、个人体检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验收报告(包括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登记表等资料归档管理。
6.5.2职业病预防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记录管理程序》执行,一般情况不得低于3年。 7、激励
相关激励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激励管理办法》执行。 8、附则
6.1本办法由制造部安技环保科编制并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一:XXXX年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员统计表 附件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登记表 附件三: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
附件四:常见职业危害及职业禁忌明细表 附加说明:
本制度提出部门:制造部 本制度归口部门:制造部 本制度起草单位:安技环保科 本制度审核人: 刘志国 本制度审定人: 王俊锋 本制度批准人: 余杰 本文件使用范围:全厂各单位
附件一:职业健康岗中体检人员提报表
附件三: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见下表,请仔细阅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但为了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定期组织体检、发放保健费并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
我已经仔细阅读上述表格内容,了解欧马可工厂职业危害因素和作业岗位。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