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会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管理工会建会筹备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有利于推进我市工会组建工作,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
第二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存入工会经费集中户进行分配:应上缴部分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分配给全总、市总、区县局级总工会和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进入市总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专户,并建立缴费单位独立核算明细账。待缴费单位组建工会后返还。
第四条 办理返还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程序:缴费单位正式成立工会组织后,由工会负责人携带工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会印章、工会账户开户许可证、工会建会筹备金缴款凭证,填写《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由区县局级工会组织审核,市总工会复审合格后返还。
第五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原则: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且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基层工会,并给予应上缴部分30%的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的70%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二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两年内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并给予应上缴部分15%的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的85%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三年内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不再给予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全额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三年之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基层工会的应留成部分返还,以前年度基层工会的应留成部分不再返还,不再给予建会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其筹建工会组织工作。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六条 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在一个季度之间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季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和工会经费,均视同为工会建会筹备金予以奖励和返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北京市总工会 2011年1月3日
北京市总工会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会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管理工会建会筹备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有利于推进我市工会组建工作,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
第二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存入工会经费集中户进行分配:应上缴部分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分配给全总、市总、区县局级总工会和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进入市总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专户,并建立缴费单位独立核算明细账。待缴费单位组建工会后返还。
第四条 办理返还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程序:缴费单位正式成立工会组织后,由工会负责人携带工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会印章、工会账户开户许可证、工会建会筹备金缴款凭证,填写《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由区县局级工会组织审核,市总工会复审合格后返还。
第五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原则: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且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基层工会,并给予应上缴部分30%的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的70%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二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两年内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并给予应上缴部分15%的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的85%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三年内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不再给予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全额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三年之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基层工会的应留成部分返还,以前年度基层工会的应留成部分不再返还,不再给予建会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其筹建工会组织工作。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六条 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在一个季度之间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季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和工会经费,均视同为工会建会筹备金予以奖励和返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北京市总工会 20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