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关于学习专升本政策法规的通知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关于学习专升本政策法规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现转发《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望各部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以把握升本要求,吃透申报条件,为升本目标的实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专升本迎评领导小组 2009年3月4日

附件一: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备注:

⒈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⒉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备注:

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

备注:

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

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⒉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

意见

教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

“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

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按需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高等学校,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2.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

5.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高等学校设置和建设的职责。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1.应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

--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2.有关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不并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医科学校的,从严掌握。 --中等师范学校主要转为培养幼儿教师。部分可以并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初等教育或学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为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毕业生届数在五届以上,可以适当考虑组建为本科学校。

--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在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三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设置师范、医学和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由我部审批。各地自行审批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不得涉及师范、医学和公安类。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成人高等学校

--大力发展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 --充分发挥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为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鼓励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于单独改制并更名为普通师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应视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情况和学校具体条件从严控制。 2.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农、林、师范名称,根据各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统筹考虑。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专科层次的学校并入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并入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我部。“十一五”期间我部继续按照“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的工作。

2.我部每年备案一次高等职业学校,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为保证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每年拟审批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事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预案与我部有关司局沟通。

四、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

“十一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级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高校设置的“十一五”规划。

我部将提出具体的制订规划的办法、指标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我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五、完善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办法和设置标准

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是我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我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优化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做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提供有力的保证。要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评估工作,在适当时机对近年来新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变化,我部制订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另行下发。凡普通本科学校的设置、更名、调整等事项,均须遵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三: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

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关于学习专升本政策法规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现转发《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望各部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以把握升本要求,吃透申报条件,为升本目标的实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专升本迎评领导小组 2009年3月4日

附件一: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备注:

⒈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⒉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备注:

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

备注:

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

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⒉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

意见

教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

“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

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按需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高等学校,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2.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

5.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高等学校设置和建设的职责。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1.应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

--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2.有关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不并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医科学校的,从严掌握。 --中等师范学校主要转为培养幼儿教师。部分可以并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初等教育或学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为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毕业生届数在五届以上,可以适当考虑组建为本科学校。

--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在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三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设置师范、医学和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由我部审批。各地自行审批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不得涉及师范、医学和公安类。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成人高等学校

--大力发展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 --充分发挥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为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鼓励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于单独改制并更名为普通师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应视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情况和学校具体条件从严控制。 2.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农、林、师范名称,根据各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统筹考虑。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专科层次的学校并入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并入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我部。“十一五”期间我部继续按照“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的工作。

2.我部每年备案一次高等职业学校,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为保证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每年拟审批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事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预案与我部有关司局沟通。

四、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

“十一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级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高校设置的“十一五”规划。

我部将提出具体的制订规划的办法、指标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我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五、完善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办法和设置标准

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是我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我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优化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做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提供有力的保证。要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评估工作,在适当时机对近年来新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变化,我部制订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另行下发。凡普通本科学校的设置、更名、调整等事项,均须遵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三: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

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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