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交通事故情形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委托临时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诉讼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者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除外)、生前被抚养人均为诉讼的当事人,并可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作为诉讼代理人。

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乘客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的系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乘车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1、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除因伤亡是乘客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

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

2、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前者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可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此情况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擅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1、 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辆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

的,承担连带责任。

盗用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1、盗用他人车辆,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

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

2、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租借人

不知该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比照租(借)关系情

况处理;

3、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

或借用该车,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环购车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

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

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精神,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凡与保障第三人安全有关的保险,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的,出卖人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期付款人负有责任的,由分期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承包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租(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

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关系中的擅自转租(转借)

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次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次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受雇驾驶员在履行雇用合同的职务中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委托临时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诉讼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者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除外)、生前被抚养人均为诉讼的当事人,并可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作为诉讼代理人。

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乘客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的系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乘车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1、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除因伤亡是乘客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

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

2、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前者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可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此情况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擅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1、 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辆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

的,承担连带责任。

盗用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1、盗用他人车辆,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

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

2、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租借人

不知该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比照租(借)关系情

况处理;

3、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

或借用该车,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环购车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

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

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精神,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凡与保障第三人安全有关的保险,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的,出卖人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期付款人负有责任的,由分期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承包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租(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

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关系中的擅自转租(转借)

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次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次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受雇驾驶员在履行雇用合同的职务中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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