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社会契约论》的小结
带着对这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之人的人,
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的惊叹,我坚定地拿起了这封面简单、薄薄的小册子,怀着它是
如何影响激励这后来的仁人志士的好奇心,历经半个月的“艰苦奋战”,我的回答是,不枉不
枉。
“每个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那里面寄托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然而理想
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卢梭是法国人权理论当之无愧的首席代
言人”想必这些是每位读者的感想。
下面,我主要想谈谈,我所汲取的精华观点,以及我对有些地方的略加思考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些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
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这里我不禁重新定位了下,、法律、秩序和效率之间的一些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秩序,带来的秩序价值进而能转化为实用的效率。就拿每天发
生在校园内的,摆放自行车,这一小事来说,从整齐有序的按规操作中,我们可以“窥视”
其规则潜在下的秩序价值——我们不必为一小小地盘而发生口角、也当然不会发生因蜂拥而
之事我们处于“撞人撞车”的尴尬境地。
作为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卢梭在文中对奴隶制渐进的,富有逻辑的批判让我影响甚是
深刻,他从奴隶的起源——战争,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开始批判:他认为,战争不是人与儿
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在战争中在战争中人与人绝不是以
人的资格,甚至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的成为仇敌,如果一旦他
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成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就不再有
生杀之权了。被俘虏之后,用自己的自由换取别人对你本应不享有的生命,这是及其不公平
的、也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些也应是为后世的尊重俘虏的生命及其其他权利提供了原始的
理论基础,不然,现世我们“英勇的”弑杀作为战俘的卡扎菲这一士兵,怎能又“冤枉地”
即将承受牢狱之灾.
在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的“公意“。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社
会契约士基于公意而产生的,在谈论的社会公约的第六章中,他认为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
才能做到所有的人条件等同,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同时人们可以从社会
中获取同等的权利,在此中,社会里力量会得以增强,从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
益。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意论“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和其历史局限性的。这里,他把人权放
置在一种近乎消极的境地,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了,同时也有其充分显示了其理想主义的色
彩,当然这也是自然法学派本身所固有的理论缺陷。
在论财产的章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是积极肯定“先占”这一财产取得的方式并对
其概念加以明析。他主张,在自然状态中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使脆弱,但确却是倍受尊重的。
就“占有”,这一概念,他定义为,比按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曾有人想享有;第二,
只能维持自己生存需要的数量;第三,占有,不能只是个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自己的劳动
和耕耘的。这些才是,缺乏法理时,所有权能受到尊重的唯一标志。看到这里,我自由地反
面联想到,这段话,令是给之后的殖民者、拓荒者带来的多大的鼓舞了。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这一章节,在未仔细阅读之前,我也有些思考。庆幸,是与笔者
大致相同的。是的,公意虽是永远以公共利益未归依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人民的考虑,也
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卢梭在此,却极端的臆断,只要国家没有派系政党之争,公民就能很好
的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这里他忽略了民意实现其他的众多要素,如,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及地
理环境的影响。
卢梭还认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法律
是政治体唯一的动力,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是存
在但不能行动。他主张法律士公意的体现,所以,法律就具有了公意的特点。一是普遍性,
公意倾向于平等,总是与公正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共幸福为己任。另一个就是对象的普遍
性,他所规定的全体公民的集体的抽象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人及个别行为。法律,很可能
规定各种特权,但他却不能把指名的特权赋予某一个人。
主张法律具有普遍性及其意志的公意性之后 ,卢梭对立法者,又继续做了有相当富有
思想和精辟的论述。迁移到司法的独立性上的问题,也是由很大的借鉴意义的。但是我们还
是能挖到其蹩脚之处,他是这样称赞立法者的“为了发现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
就需要一个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情感而由不受任何感情而支配的最高智慧…….要为人类制定
法律简直需要神明”“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的关系,担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
幸福虽然无我们无关,然而它有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爱的
非凡人物”。这些,像是他欲把,确认“公意”与否的能力赋予一个立法者,把它若视神明,
这是很容易导致个人集权,可能并不利于发扬民主。
卢梭说,“正如建立一座大厦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他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
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下,他要而立法的
那些人民是否是以接受那些法律”,这段话,应是给后世的法学家和立法者莫大的启示:注
重本土资源结合实际情况而加以立法、司法,特别是对于法律移植这一问题更需加谨慎,移
植不是嫁接,还需注重和种种社会需要结合在一起。
………
本书内容,我就谈及于此。最后,很想评论下:“主权在民”,卢梭这样振聋发聩的提出,
大是让那些饱受君主、教士、贵族压迫的下层阶级猛然觉醒,意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的真正主
人,同时,他的诸多思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契约,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
有很大的影响,更是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能扑捉到了很多现代立法精神的影子。
很喜欢他的那句名言:人是被迫自由的。
在这里,我真心感谢李老师,在课堂上的对法理问题的透视与
分析讲解, 以及给与的仍能在课后法学的学习中发挥作用的关于
多多看书的一些启发。
学生:彭瑶瑜
学号:09121023
读完《社会契约论》的小结
带着对这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之人的人,
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的惊叹,我坚定地拿起了这封面简单、薄薄的小册子,怀着它是
如何影响激励这后来的仁人志士的好奇心,历经半个月的“艰苦奋战”,我的回答是,不枉不
枉。
“每个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那里面寄托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然而理想
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卢梭是法国人权理论当之无愧的首席代
言人”想必这些是每位读者的感想。
下面,我主要想谈谈,我所汲取的精华观点,以及我对有些地方的略加思考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些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
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这里我不禁重新定位了下,、法律、秩序和效率之间的一些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秩序,带来的秩序价值进而能转化为实用的效率。就拿每天发
生在校园内的,摆放自行车,这一小事来说,从整齐有序的按规操作中,我们可以“窥视”
其规则潜在下的秩序价值——我们不必为一小小地盘而发生口角、也当然不会发生因蜂拥而
之事我们处于“撞人撞车”的尴尬境地。
作为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卢梭在文中对奴隶制渐进的,富有逻辑的批判让我影响甚是
深刻,他从奴隶的起源——战争,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开始批判:他认为,战争不是人与儿
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在战争中在战争中人与人绝不是以
人的资格,甚至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的成为仇敌,如果一旦他
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成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就不再有
生杀之权了。被俘虏之后,用自己的自由换取别人对你本应不享有的生命,这是及其不公平
的、也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些也应是为后世的尊重俘虏的生命及其其他权利提供了原始的
理论基础,不然,现世我们“英勇的”弑杀作为战俘的卡扎菲这一士兵,怎能又“冤枉地”
即将承受牢狱之灾.
在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的“公意“。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社
会契约士基于公意而产生的,在谈论的社会公约的第六章中,他认为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
才能做到所有的人条件等同,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同时人们可以从社会
中获取同等的权利,在此中,社会里力量会得以增强,从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
益。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意论“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和其历史局限性的。这里,他把人权放
置在一种近乎消极的境地,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了,同时也有其充分显示了其理想主义的色
彩,当然这也是自然法学派本身所固有的理论缺陷。
在论财产的章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是积极肯定“先占”这一财产取得的方式并对
其概念加以明析。他主张,在自然状态中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使脆弱,但确却是倍受尊重的。
就“占有”,这一概念,他定义为,比按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曾有人想享有;第二,
只能维持自己生存需要的数量;第三,占有,不能只是个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自己的劳动
和耕耘的。这些才是,缺乏法理时,所有权能受到尊重的唯一标志。看到这里,我自由地反
面联想到,这段话,令是给之后的殖民者、拓荒者带来的多大的鼓舞了。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这一章节,在未仔细阅读之前,我也有些思考。庆幸,是与笔者
大致相同的。是的,公意虽是永远以公共利益未归依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人民的考虑,也
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卢梭在此,却极端的臆断,只要国家没有派系政党之争,公民就能很好
的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这里他忽略了民意实现其他的众多要素,如,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及地
理环境的影响。
卢梭还认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法律
是政治体唯一的动力,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是存
在但不能行动。他主张法律士公意的体现,所以,法律就具有了公意的特点。一是普遍性,
公意倾向于平等,总是与公正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共幸福为己任。另一个就是对象的普遍
性,他所规定的全体公民的集体的抽象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人及个别行为。法律,很可能
规定各种特权,但他却不能把指名的特权赋予某一个人。
主张法律具有普遍性及其意志的公意性之后 ,卢梭对立法者,又继续做了有相当富有
思想和精辟的论述。迁移到司法的独立性上的问题,也是由很大的借鉴意义的。但是我们还
是能挖到其蹩脚之处,他是这样称赞立法者的“为了发现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
就需要一个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情感而由不受任何感情而支配的最高智慧…….要为人类制定
法律简直需要神明”“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的关系,担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
幸福虽然无我们无关,然而它有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爱的
非凡人物”。这些,像是他欲把,确认“公意”与否的能力赋予一个立法者,把它若视神明,
这是很容易导致个人集权,可能并不利于发扬民主。
卢梭说,“正如建立一座大厦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他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
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下,他要而立法的
那些人民是否是以接受那些法律”,这段话,应是给后世的法学家和立法者莫大的启示:注
重本土资源结合实际情况而加以立法、司法,特别是对于法律移植这一问题更需加谨慎,移
植不是嫁接,还需注重和种种社会需要结合在一起。
………
本书内容,我就谈及于此。最后,很想评论下:“主权在民”,卢梭这样振聋发聩的提出,
大是让那些饱受君主、教士、贵族压迫的下层阶级猛然觉醒,意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的真正主
人,同时,他的诸多思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契约,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
有很大的影响,更是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能扑捉到了很多现代立法精神的影子。
很喜欢他的那句名言:人是被迫自由的。
在这里,我真心感谢李老师,在课堂上的对法理问题的透视与
分析讲解, 以及给与的仍能在课后法学的学习中发挥作用的关于
多多看书的一些启发。
学生:彭瑶瑜
学号:09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