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人: +++++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无
住 址:+++++++++++++++
电 话:++++++++++++++
委 托 代 理人: 无 姓名:
性 别: 年龄:
工 作 单 位: 职务:
住 址: 电话:
申诉人因+++++解除购买湘潭市+++++诉我为解除合同,使用
不正当途径获取违约金 一案。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事情经过:2007年5月,+++++在+++++购买湖湘广场
地下商城C区A71号商铺。2008年11月,+++++通知+++++办理
房屋产权证。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要求退房。+++++
口头同意退房,但一直不退房款,故意拖延时间。+++++经过多
次维权,至2009年2月,对方写下第一份《承诺》,同意在2009
年4月30日前退还房款 。但2009年4月30日,对方仍不退房
款,不兑现承诺。在+++++的要求下对方写下第二份《承诺》,同
意在2009的5月30日前退还购房款,但5月30日,对方仍然
不退还购房款。+++++又经过维权,终于在2009年6月5日下,
仅收到对方部分退款5万元 。6月5日后,+++++又要求退还余
款,但对方一直不兑现承诺,直至2011年8月底,+++++才跟+++++联系,协商解决退款问题,但双方就违约金计算方法产生分歧。
二、根据+++++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事实与理由1中所
提出的《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合同修改、注销申请表》,
+++++在今年10月才知晓此事且该表中申请原因一栏,也有误,
事实是因开发商违约,业主才申请注销该门面 。在事实与理由
2中所提到的更与事实相违背,一是承诺书签订时间与违约金计
算时间都不对(承诺书签订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违约金计
算时间应为2009年5月1日起);二是承诺内容不对(事实是
2009年5月30日未退还购房款,我公司愿从5月1日起按照购
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而不是余下的未退的房款以万
分之五每天计算赔偿);三是对方称“在此期间多次电话通知办
理注销与退款手续”,纯属虚构。在此期间未收到过对方任何电
话、信息、信件等通知内容。所以,对方称+++++因持有承诺书,
故意拖延时间,拒不履行也不配合,也是捏造事实。
三、基于以上两点,+++++提出以下要求:
1、双方解除合同,+++++从2009年5月1日起至承诺兑现之日按照购房款的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和剩余购房款。
2、因+++++属违约方,先退还购房款和违约金后,+++++在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所有费用由+++++支付)。
3、仲裁费由+++++支付。
此致
湘潭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
法定代表人: +++++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
1、
2、 答辩副本 份 其他证明材料 件
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人: +++++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无
住 址:+++++++++++++++
电 话:++++++++++++++
委 托 代 理人: 无 姓名:
性 别: 年龄:
工 作 单 位: 职务:
住 址: 电话:
申诉人因+++++解除购买湘潭市+++++诉我为解除合同,使用
不正当途径获取违约金 一案。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事情经过:2007年5月,+++++在+++++购买湖湘广场
地下商城C区A71号商铺。2008年11月,+++++通知+++++办理
房屋产权证。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要求退房。+++++
口头同意退房,但一直不退房款,故意拖延时间。+++++经过多
次维权,至2009年2月,对方写下第一份《承诺》,同意在2009
年4月30日前退还房款 。但2009年4月30日,对方仍不退房
款,不兑现承诺。在+++++的要求下对方写下第二份《承诺》,同
意在2009的5月30日前退还购房款,但5月30日,对方仍然
不退还购房款。+++++又经过维权,终于在2009年6月5日下,
仅收到对方部分退款5万元 。6月5日后,+++++又要求退还余
款,但对方一直不兑现承诺,直至2011年8月底,+++++才跟+++++联系,协商解决退款问题,但双方就违约金计算方法产生分歧。
二、根据+++++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事实与理由1中所
提出的《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合同修改、注销申请表》,
+++++在今年10月才知晓此事且该表中申请原因一栏,也有误,
事实是因开发商违约,业主才申请注销该门面 。在事实与理由
2中所提到的更与事实相违背,一是承诺书签订时间与违约金计
算时间都不对(承诺书签订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违约金计
算时间应为2009年5月1日起);二是承诺内容不对(事实是
2009年5月30日未退还购房款,我公司愿从5月1日起按照购
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而不是余下的未退的房款以万
分之五每天计算赔偿);三是对方称“在此期间多次电话通知办
理注销与退款手续”,纯属虚构。在此期间未收到过对方任何电
话、信息、信件等通知内容。所以,对方称+++++因持有承诺书,
故意拖延时间,拒不履行也不配合,也是捏造事实。
三、基于以上两点,+++++提出以下要求:
1、双方解除合同,+++++从2009年5月1日起至承诺兑现之日按照购房款的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和剩余购房款。
2、因+++++属违约方,先退还购房款和违约金后,+++++在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所有费用由+++++支付)。
3、仲裁费由+++++支付。
此致
湘潭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
法定代表人: +++++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
1、
2、 答辩副本 份 其他证明材料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