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试行) 201 年 月 日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司人、财、物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 3、依据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2004年12月1日执行)特制定本标准。 4、职责划分 4.1. 组织机构

4.1.1.公司设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主任由公司综治委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专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经理担任。治安保卫领导小组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机构。

4.1.2. 治安保卫领导小组下设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由保卫科科长和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总经办主任担任。总经办保卫科是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由总经办主任领导,并向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负责。 4.1.3. 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保卫的第一责任人。 4.1.4. 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业务上受地方公安部门的指导。 4.2. 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4.2.1.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治安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主持研究整改治安保卫隐患的会议。 4.2.2. 公司内发生治安案件时,在公安机关没有到达现场前,负最高指挥责任,负责组织控制治安案件的扩大。

4.2.3.审批公司警具器材、制服的购置计划和经费开支。

4.2.4.公司每年与各单位、部门签订《社会管理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确定公司总体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并分解给各单位进行年度控制,各单位按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层层签订综治平安目标责任书;通过落实综治平安目标责任制,完善综治平安目标责任保障体系,保证综治平安建设目标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综治平安建设目标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3. 总经办保卫科的职责:

4.3.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治安保卫工作方针。

4.3.2.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4.3.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公司内发生的治安案件。

4.3.4.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4.3.5.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3.6.负责制定公司警具器材、制服购置计划。

4.3.7.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内部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4.3.8.负责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4.3.9.负责制定实施安保人员的外部培训和日常训练计划,每年组织外部培训不少于一次。 4.4. 各部门的职责:

4.4.1.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公司的规定。

4.4.2.发生治安案件及时组织处理并迅速报告总经办保卫科,积极参加案件调查工作。 4.4.3.审查落实本单位、部门治安保卫安全防范措施。 4.4.4.开展安全检查,消除治安隐患。 4.4.5.确定重点,采取防范,保障安全。 4.4.6.总经办负责违纪员工的处理。

4.4.7.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保障本部门员工及财产的安全。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5.1.1.公司的重点要害部位为:动力厂发电机组现场;液氨储存库;储运部货场;罗中总库;轻油库;计财部;各单位部门档案室、易制毒化学品储罐、放射源、露天库、员工宿舍区; 5.1.2.各重点要害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5.1.3.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物资库房储存及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证件,要专人进行管理,妥善进行保管和使用。 5.1.4.存放现金和票据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限额规定,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票据的安全。 5.2. 人员物资出入的管理

5.2.1.厂区所有单位部门(包括施工单位)的物资出入证明统一使用《物资出门证》表格(详见附1)。

5.2.2.所有物资应由物资使用部门开具证明签字后,由总经办保卫科人员及物资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监装,(到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领取出门证件,)必须证、物相符,经门卫检查相符后,方可允许出入。

5.2.3.员工个人携带的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出入公司厂区必须进行登记,并且不得随意放置,发生丢失现象后果自负。

5.2.4.产品运输车辆凭储运部开具的产品调拨运输清单出入。

5.2.5.所有生产物资必须从固定哨位出入,接受检查与登记,特殊情况应提前说明。 5.2.6.公司员工凭工作证进出。

5.2.7.其他人员凭保卫科办公室办理的出入证件,从公司大门出入。 5.3. 临时用工的管理

5.3.1.临时用工的管理遵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全面管理,外包工程队临时用工由发包部门和工程队共同管理。

5.3.2.所有临时用工在录用之前,必须经总经办保卫科审查备案后,方可录用,并建立临时用工治安管理档案。审查范围包括: a).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 b).有无被本公司因盗窃被辞退的。

c).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有无驾驶证的,所驾车型是否与驾证相符的。 d).年龄不满18周岁的。 e).无人介绍没担保人的。

5.3.3.临时用工条件符合后,办理出入证件时须携带个人简历、用工部门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总经办保卫科办理。

5.3.4.临时用工出入公司区域,需佩戴出入证件,必须按照出入证件指定的区域工作,其他区域不允许进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3.5.禁止翻越公司办公基地、生产厂区的围墙及生产厂区的外围防盗沟。

5.3.6.临时用工不准盗窃和破坏生产现场的各种设备和材料。

5.3.7.临时用工在生产现场,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工作,不得在与工作无关的地点逗留。 5.3.8.临时用工在生产现场,不得私自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3.9.临时工在生产现场,不得私自开、按、动任何按钮、闸刀和设备。

5.3.10.临时用工部门要掌握临时工思想动态,发现有违法犯罪苗头的,应及时通报总经办保卫科,并将其予以辞退。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总经办保卫科进行处理。 5.3.11.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经办保卫科可责令用工部门强行予以辞退: a).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b).在公司内有盗窃和破坏行为的。 5.4.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

5.4.1.总经办保卫科参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4.2条款:保卫科负责检查厂内机动车 辆在厂区道路的行驶情况,负责查处违章行驶车辆和人员;)执行。 5.4.2.外包单位车辆的管理

5.4.2.1.外包单位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前,必须经总经办保卫科审查备案后,方可在厂区内行驶,并建立外包单位机动车辆管理档案。

a). 外包单位机动车辆条件符合后,办理车辆出入证件时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所属单位证明、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到总经办保卫科办理。

b).外包单位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车辆出入证件的相关要求,一经发现有违法现象,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规现象,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c).外包单位车辆出入证、人员出入证,如离厂需办理退证手续(祥见7.1) 5.4.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管理 5.4.1.经公司允许后须办理以下手续:

a).需在公司管理平台提交《外单位来访流程单》。

b).来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便总经办保卫科人员核实。

c).总经办保卫科对照 《外单位来访流程单》核实来访人员信息,来访人员信息与《外单位来访流程单》信息不符的,来访人员不允许进入。 5.4.2.进出生产区须遵守以下规则:

a).进出生产区必须由接待部门带队,人员佩戴参观证进入。 b).未经许可不准私自携带照相机、摄像机等无关物品。 c).进入生产区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由接待部门提供) d).参观学习结束后由接待部门负责交回公司物品。

e).参观学习的车辆经允许进入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停放整齐不能影响交通。 5.5. 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的管理

5.5.1.凡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必须持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和所找之人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5.5.2.公司办公基地周围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或摆摊设点。

5.5.3.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内的车辆(含非机动车)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如有损伤或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

5.5.4.公司内所有车辆(含非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处停放,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下发的通知规定处理。

5.5.5.严禁外来推销员、小商、小贩等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5.5.6.在搬运大件物品或有重病的,确需特殊车辆接送的,必须向门卫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司。

5.5.7.对携带物品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方可出入。

5.5.8.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时,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笛。

5.5.9.外来车辆夜间需在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停放时,须经总经办保卫科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5.5.10.禁止在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罗中生产厂区道路上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5.5.11.禁止晚上00时后在哈密办公基地、罗中员工宿舍区内大声喧哗、唱歌、跳舞、打牌、饮酒等行为,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5.12.禁止取摘、损坏安装在花木、草坪、建筑物上的各种灯具和标识。 5.5.13.禁止在办公基地内推销产品、散发张贴广告小报,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 5.5.14.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总经办保卫科管理,执勤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楼群院落的安全;不严格执行管理职能的,按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职工要服从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另行处理。

5.6.凡是发生的各类案件,部门、员工应采取措施,积极配合保护现场,同时应立即向治安保卫办公室报案,并有义务协助案件侦破工作。

5.7.对发生吸毒行为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5.8.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公司月度绩效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6.1.1.总经办保卫科对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各种隐患,及时联系有关部

门进行整改。

6.1.2.各部门应经常检查本部门人、财、物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考核

6.2.1.对在事情发生后不积极配合、解决、处理的,考核200元。

6.2.2.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由违反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医疗、工资等费用。 6.2.3.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产的,按公私物财务的价值考核。 6.2.4.对故意攀折、毁坏公司花草树木的,考核200元。

6.2.5.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考核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6.2.6.未经批准私自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带入现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核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7.在生产区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考核200元。

6.2.8.在公司内进行聚众赌博、酗酒滋事、传播淫秽物品的,考核2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9.在工作中需要进行查、验证件、询问,拒不配合的,考核200元。

6.2.10.临时用工在禁烟区吸烟、私自动火,生产厂区内翻越围墙、窗户的,考核50元~200

元。

6.2.11.私自伪造、涂改、转借出入证件的,考核50元~100元。

6.2.12.临时用工在生产现场与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的,考核50元~100元。 6.2.13.临时用工不按规定出入生产现场的,考核50元~100元。

6.2.14.对盗窃个人、公共财产的,考核200元~5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15.对伺机报复、辱骂或殴打员工的,考核2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16.对发生其他影响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50元~500元。

6.2.17.对非因正常需求占用应急救援资源的,当事人承担使用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考核

500元~1000元。

6.2.18.对影响公司通勤车辆通行安全的行为或不文明行为、举止,参照《通勤车管理办法》

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6.2.19.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 出入证办理、销毁程序

7.1外包单位需提交:人员\车辆信息档案台帐(电子版、纸质版盖有单位公章)

7.1.1临时人员需经罗布泊派出所审核,缴纳出入证办理工本费5元/证,押金50元/人;凭派

出所开具的收据凭证到保卫科办公室办理相关出入手续;退还临时出入证须出示办理人员的单位证明、身份证、押金条到派出所办理押金退还,临时出入证遗失押金不予退还。临时出入证补办交工本费5元/证,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补办无需再次缴纳押金。 7.1.2.临时车辆需经派出所审核,缴纳出入证办理工本费100元/证,押金500元/车;凭派

出所开具的收据凭证到保卫科办公室办理相关出入手续;退还临时出入证须出示当初办理人员的单位证明、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到派出所办理押金退还,临时出入证遗失押金不予退还。临时出入证补办交工本费100元/证,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补办无需再次缴纳押金。

7.1.3.转借他人的除押金不予退还外,将追究其所在单位责任,所借车辆清理厂区,并考核

200元-500元;

7.1.4.办公楼车辆出入证办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私家车辆停放的通知》文件要求执

行。 8.附 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 8.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8.3.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附1:

物资出门证

申报单位: 承运车号: 填表时间:

注 1:填表单位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

2:若物资种类超过12项,可附清单。 3:现场监督人与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附2: 总经办保卫科突发事件处置示意图

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试行) 201 年 月 日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司人、财、物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 3、依据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2004年12月1日执行)特制定本标准。 4、职责划分 4.1. 组织机构

4.1.1.公司设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主任由公司综治委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专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经理担任。治安保卫领导小组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机构。

4.1.2. 治安保卫领导小组下设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由保卫科科长和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总经办主任担任。总经办保卫科是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由总经办主任领导,并向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负责。 4.1.3. 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保卫的第一责任人。 4.1.4. 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业务上受地方公安部门的指导。 4.2. 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4.2.1.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治安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主持研究整改治安保卫隐患的会议。 4.2.2. 公司内发生治安案件时,在公安机关没有到达现场前,负最高指挥责任,负责组织控制治安案件的扩大。

4.2.3.审批公司警具器材、制服的购置计划和经费开支。

4.2.4.公司每年与各单位、部门签订《社会管理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确定公司总体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并分解给各单位进行年度控制,各单位按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层层签订综治平安目标责任书;通过落实综治平安目标责任制,完善综治平安目标责任保障体系,保证综治平安建设目标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综治平安建设目标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3. 总经办保卫科的职责:

4.3.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治安保卫工作方针。

4.3.2.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4.3.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公司内发生的治安案件。

4.3.4.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4.3.5.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3.6.负责制定公司警具器材、制服购置计划。

4.3.7.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内部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4.3.8.负责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4.3.9.负责制定实施安保人员的外部培训和日常训练计划,每年组织外部培训不少于一次。 4.4. 各部门的职责:

4.4.1.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公司的规定。

4.4.2.发生治安案件及时组织处理并迅速报告总经办保卫科,积极参加案件调查工作。 4.4.3.审查落实本单位、部门治安保卫安全防范措施。 4.4.4.开展安全检查,消除治安隐患。 4.4.5.确定重点,采取防范,保障安全。 4.4.6.总经办负责违纪员工的处理。

4.4.7.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保障本部门员工及财产的安全。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5.1.1.公司的重点要害部位为:动力厂发电机组现场;液氨储存库;储运部货场;罗中总库;轻油库;计财部;各单位部门档案室、易制毒化学品储罐、放射源、露天库、员工宿舍区; 5.1.2.各重点要害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5.1.3.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物资库房储存及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证件,要专人进行管理,妥善进行保管和使用。 5.1.4.存放现金和票据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限额规定,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票据的安全。 5.2. 人员物资出入的管理

5.2.1.厂区所有单位部门(包括施工单位)的物资出入证明统一使用《物资出门证》表格(详见附1)。

5.2.2.所有物资应由物资使用部门开具证明签字后,由总经办保卫科人员及物资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监装,(到总经办保卫科办公室领取出门证件,)必须证、物相符,经门卫检查相符后,方可允许出入。

5.2.3.员工个人携带的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出入公司厂区必须进行登记,并且不得随意放置,发生丢失现象后果自负。

5.2.4.产品运输车辆凭储运部开具的产品调拨运输清单出入。

5.2.5.所有生产物资必须从固定哨位出入,接受检查与登记,特殊情况应提前说明。 5.2.6.公司员工凭工作证进出。

5.2.7.其他人员凭保卫科办公室办理的出入证件,从公司大门出入。 5.3. 临时用工的管理

5.3.1.临时用工的管理遵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全面管理,外包工程队临时用工由发包部门和工程队共同管理。

5.3.2.所有临时用工在录用之前,必须经总经办保卫科审查备案后,方可录用,并建立临时用工治安管理档案。审查范围包括: a).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 b).有无被本公司因盗窃被辞退的。

c).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有无驾驶证的,所驾车型是否与驾证相符的。 d).年龄不满18周岁的。 e).无人介绍没担保人的。

5.3.3.临时用工条件符合后,办理出入证件时须携带个人简历、用工部门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总经办保卫科办理。

5.3.4.临时用工出入公司区域,需佩戴出入证件,必须按照出入证件指定的区域工作,其他区域不允许进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3.5.禁止翻越公司办公基地、生产厂区的围墙及生产厂区的外围防盗沟。

5.3.6.临时用工不准盗窃和破坏生产现场的各种设备和材料。

5.3.7.临时用工在生产现场,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工作,不得在与工作无关的地点逗留。 5.3.8.临时用工在生产现场,不得私自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3.9.临时工在生产现场,不得私自开、按、动任何按钮、闸刀和设备。

5.3.10.临时用工部门要掌握临时工思想动态,发现有违法犯罪苗头的,应及时通报总经办保卫科,并将其予以辞退。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总经办保卫科进行处理。 5.3.11.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经办保卫科可责令用工部门强行予以辞退: a).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b).在公司内有盗窃和破坏行为的。 5.4.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

5.4.1.总经办保卫科参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4.2条款:保卫科负责检查厂内机动车 辆在厂区道路的行驶情况,负责查处违章行驶车辆和人员;)执行。 5.4.2.外包单位车辆的管理

5.4.2.1.外包单位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前,必须经总经办保卫科审查备案后,方可在厂区内行驶,并建立外包单位机动车辆管理档案。

a). 外包单位机动车辆条件符合后,办理车辆出入证件时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所属单位证明、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到总经办保卫科办理。

b).外包单位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车辆出入证件的相关要求,一经发现有违法现象,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规现象,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c).外包单位车辆出入证、人员出入证,如离厂需办理退证手续(祥见7.1) 5.4.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管理 5.4.1.经公司允许后须办理以下手续:

a).需在公司管理平台提交《外单位来访流程单》。

b).来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便总经办保卫科人员核实。

c).总经办保卫科对照 《外单位来访流程单》核实来访人员信息,来访人员信息与《外单位来访流程单》信息不符的,来访人员不允许进入。 5.4.2.进出生产区须遵守以下规则:

a).进出生产区必须由接待部门带队,人员佩戴参观证进入。 b).未经许可不准私自携带照相机、摄像机等无关物品。 c).进入生产区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由接待部门提供) d).参观学习结束后由接待部门负责交回公司物品。

e).参观学习的车辆经允许进入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停放整齐不能影响交通。 5.5. 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的管理

5.5.1.凡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必须持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和所找之人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5.5.2.公司办公基地周围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或摆摊设点。

5.5.3.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内的车辆(含非机动车)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如有损伤或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

5.5.4.公司内所有车辆(含非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处停放,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下发的通知规定处理。

5.5.5.严禁外来推销员、小商、小贩等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5.5.6.在搬运大件物品或有重病的,确需特殊车辆接送的,必须向门卫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司。

5.5.7.对携带物品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方可出入。

5.5.8.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时,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笛。

5.5.9.外来车辆夜间需在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停放时,须经总经办保卫科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5.5.10.禁止在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罗中生产厂区道路上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5.5.11.禁止晚上00时后在哈密办公基地、罗中员工宿舍区内大声喧哗、唱歌、跳舞、打牌、饮酒等行为,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5.12.禁止取摘、损坏安装在花木、草坪、建筑物上的各种灯具和标识。 5.5.13.禁止在办公基地内推销产品、散发张贴广告小报,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 5.5.14.公司办公基地、仓储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总经办保卫科管理,执勤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楼群院落的安全;不严格执行管理职能的,按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职工要服从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另行处理。

5.6.凡是发生的各类案件,部门、员工应采取措施,积极配合保护现场,同时应立即向治安保卫办公室报案,并有义务协助案件侦破工作。

5.7.对发生吸毒行为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5.8.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公司月度绩效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6.1.1.总经办保卫科对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各种隐患,及时联系有关部

门进行整改。

6.1.2.各部门应经常检查本部门人、财、物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考核

6.2.1.对在事情发生后不积极配合、解决、处理的,考核200元。

6.2.2.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由违反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医疗、工资等费用。 6.2.3.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产的,按公私物财务的价值考核。 6.2.4.对故意攀折、毁坏公司花草树木的,考核200元。

6.2.5.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考核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6.2.6.未经批准私自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带入现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核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7.在生产区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考核200元。

6.2.8.在公司内进行聚众赌博、酗酒滋事、传播淫秽物品的,考核2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9.在工作中需要进行查、验证件、询问,拒不配合的,考核200元。

6.2.10.临时用工在禁烟区吸烟、私自动火,生产厂区内翻越围墙、窗户的,考核50元~200

元。

6.2.11.私自伪造、涂改、转借出入证件的,考核50元~100元。

6.2.12.临时用工在生产现场与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的,考核50元~100元。 6.2.13.临时用工不按规定出入生产现场的,考核50元~100元。

6.2.14.对盗窃个人、公共财产的,考核200元~5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15.对伺机报复、辱骂或殴打员工的,考核2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6.2.16.对发生其他影响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50元~500元。

6.2.17.对非因正常需求占用应急救援资源的,当事人承担使用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考核

500元~1000元。

6.2.18.对影响公司通勤车辆通行安全的行为或不文明行为、举止,参照《通勤车管理办法》

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6.2.19.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 出入证办理、销毁程序

7.1外包单位需提交:人员\车辆信息档案台帐(电子版、纸质版盖有单位公章)

7.1.1临时人员需经罗布泊派出所审核,缴纳出入证办理工本费5元/证,押金50元/人;凭派

出所开具的收据凭证到保卫科办公室办理相关出入手续;退还临时出入证须出示办理人员的单位证明、身份证、押金条到派出所办理押金退还,临时出入证遗失押金不予退还。临时出入证补办交工本费5元/证,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补办无需再次缴纳押金。 7.1.2.临时车辆需经派出所审核,缴纳出入证办理工本费100元/证,押金500元/车;凭派

出所开具的收据凭证到保卫科办公室办理相关出入手续;退还临时出入证须出示当初办理人员的单位证明、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到派出所办理押金退还,临时出入证遗失押金不予退还。临时出入证补办交工本费100元/证,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补办无需再次缴纳押金。

7.1.3.转借他人的除押金不予退还外,将追究其所在单位责任,所借车辆清理厂区,并考核

200元-500元;

7.1.4.办公楼车辆出入证办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私家车辆停放的通知》文件要求执

行。 8.附 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 8.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8.3.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附1:

物资出门证

申报单位: 承运车号: 填表时间:

注 1:填表单位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

2:若物资种类超过12项,可附清单。 3:现场监督人与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附2: 总经办保卫科突发事件处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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