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常用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DB32/769--2006《餐饮计量规范》内容摘要
4.1 总则。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所经营的菜点、酒类、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计量管理。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职能部门或计量管理人员,保证经营的菜肴、饮料及其他食品计量准确。
4.3 菜点、饮料及其他食品应当在菜单上标明: a) 菜点、饮料及食品名称;
b)菜点主要生料、饮品或食品净含量。标注大、中、小例(份)的应当同时标注净含量。
4.4 净含量的标注。
4.4.1 热菜应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 4.4.2 冷菜应标明主要熟料的净含量。 4.4.3 酒类、饮料应标明每份的净含量。 4.5 计量器具及结算
4.5.1按量值结算的生料、饮料和其他食品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其量值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值,
活禽、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不应估量计费。
4.5.2 现场经营称量的酒类、饮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量杯。 4.5.3 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使用。
4.5.4 在即时清结的饮料、食品交易中,经营者应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4.5.5 现场清结须称重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6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7 计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应拒绝检查。 菜肴主料净含量表示法举例
1、杭椒牛柳(主料:牛柳,净含量:100g) 2、肴肉(主料:肴肉,净含量:200克) 3、西瓜汁(1L) 20元
商业企业常用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DB32/769--2006《餐饮计量规范》内容摘要
4.1 总则。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所经营的菜点、酒类、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计量管理。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职能部门或计量管理人员,保证经营的菜肴、饮料及其他食品计量准确。
4.3 菜点、饮料及其他食品应当在菜单上标明: a) 菜点、饮料及食品名称;
b)菜点主要生料、饮品或食品净含量。标注大、中、小例(份)的应当同时标注净含量。
4.4 净含量的标注。
4.4.1 热菜应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 4.4.2 冷菜应标明主要熟料的净含量。 4.4.3 酒类、饮料应标明每份的净含量。 4.5 计量器具及结算
4.5.1按量值结算的生料、饮料和其他食品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其量值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值,
活禽、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不应估量计费。
4.5.2 现场经营称量的酒类、饮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量杯。 4.5.3 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使用。
4.5.4 在即时清结的饮料、食品交易中,经营者应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4.5.5 现场清结须称重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6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7 计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应拒绝检查。 菜肴主料净含量表示法举例
1、杭椒牛柳(主料:牛柳,净含量:100g) 2、肴肉(主料:肴肉,净含量:200克) 3、西瓜汁(1L) 20元